申請人為儘早取得申請日,通常在完成發明後,即檢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等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但過程中可能會發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錯誤、缺漏等情事。為使申請專利之發明能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人得自行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此外,如智慧局經審查發現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必要修正時,亦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提出時點
於申請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時,為避免延宕審查時程,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指定期間修正;此外,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者,仍得修正 (詳表1)。至於新型專利,於智慧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智慧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表1:發明與設計專利修正提出時機點整理
時機 |
得否修正 |
審查期間 |
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 |
均得提出修正 |
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 |
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
初審核駁審定後,再審查期間 |
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 |
均得提出修正 |
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 |
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408-7ec8e-101.html
最後通知
為避免申請人於審查後一再修正審查標的致程序延宕,智慧局於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得為最後通知。最後通知制度之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得儘速克服不准專利事由[1]。此時之修正,除了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修正內容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
智慧局得發出最後通知的情形,包括:(1)專利法第46條第2項所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前對申請人限期申覆之通知;或是(2)專利法第46條第6項所規定,申請案分割後,智慧局針對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一案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後,對於原申請案或各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任一案件應發給之審查意見通知函內容,如與已發給之審查意見內容相同者,得對於各該申請案逕為最後通知;或是(3)專利審查基準[2]所規定,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修正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須進一步通知申復或修正,由於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係歸責於申請人者,即得發給最後通知。
修正所需文件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修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表2:申請修正應檢送文件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修正申請書1份 |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1份 |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1份 |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1份 |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413-4bfbf-101.html
修正申請書內應載明:
- 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
- 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如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只須於刪除之請求項號後註記「刪除」即可,不必列出被刪除之請求項全部文字並劃線。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有多次修正時,各次修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修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修正之內容,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以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後,以最近一次審查過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申請誤譯訂正者,則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修正限制
內容限制: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3]。
時間限制:修正需於審定前為之,已經審定核准之案件,即使尚未領證也無法提出修正,必須先領證後再提出更正。
如申請人違反對於修正期間及內容限制的各項規定,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5項規定,智慧局得逕予審定,並於審定書中敘明不接受修正之事由,不單獨作成准駁之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仍得以審定之結果提起救濟。不過,申請人如僅違反修正期間,基於限制修正期間之目的在於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倘逾限提出之修正,係對應審查理由或僅為形式上之小錯誤,可為審查人員接受者,該逾限提出之修正仍有受理之可能[4]。
資料來源:
- 專利Q&A(112年1月1日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第六章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第七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備註: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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