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期
2023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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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專利誤譯訂正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針對申請專利所須具備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申請人可以先提出外文本,再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此份中文本即作為智慧財產局後續審查申請專利內容和審查一般修正比對的基礎。但實務上,依外文本翻譯之首次中文本,偶有翻譯錯誤之情事,申請人可以申請「誤譯訂正」,此時智慧財產局將回歸外文本,比對當初補正之中文本是否有翻譯錯誤,准予誤譯訂正後之中文本會取代首次中文本,作為後續審查及一般修正比對之基礎。簡單來說,誤譯訂正制度是用來克服中文本翻譯錯誤的問題。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申請案既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其揭露設計內容之最大範圍即應由該外文本所確定,後續補正之中文本,其內容必須為該外文本之範圍所涵蓋,不得超出該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對於該補正之中文本,申請人嗣後如發現有翻譯錯誤時,應給予誤譯訂正之機會,但仍不得超出該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1]

智慧財產局判斷是否准予訂正時,會以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作為比對基礎,因翻譯錯誤而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有修正者為修正本,經公告者為公告本)對應記載之事項,並以該訂正本將作為後續一般修正及更正之比對基礎。誤譯訂正之時機,得於補正中文本日起至初審或再審審定書送達前之期間內,單獨或與修正同時提出申請;亦得於取得專利權後,單獨或與更正同時提出申請

在專利申請案審定(處分)前申請誤譯訂正者,應使用「誤譯訂正申請書」;在專利權核准公告後申請誤譯訂正者,則是使用「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申請誤譯訂正需檢送的文件如表一所示。

表一、申請誤譯訂正應檢送文件

類別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法源

專施§37

專施§45準用37

專施§60

檢送文件

  1. 誤譯訂正申請書1份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1份
  3.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1. 誤譯訂正申請書1份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1份
  3.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1. 誤譯訂正申請書1份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1份
  3. 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1份

資料來源:TIPO

誤譯之判斷

至於誤譯訂正之實體審查,須先判斷該訂正之申請是否屬於誤譯,其次判斷該誤譯之訂正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若於取得專利權後才申請誤譯之訂正,則須判斷該訂正之結果是否會造成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誤譯訂正係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該中文語詞或語句必須對應於外文之語詞或語句,若申請時是用外文本送件,再補正中文本取得申請日,過程中發現中文本漏了翻譯一整段或一整頁,因非屬外文之語詞或語句於翻譯成中文的過程中產生錯誤,不適用誤譯訂正。惟若該等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則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

申請誤譯訂正後,若經審查非屬翻譯錯誤之情事,則逕依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有修正者為修正本)續行審查,若有其他不准專利之事由時,將與不准訂正之事由一併核發審查意見通知,使申請人有申復、修正或再訂正之機會。申請人後續提出之申復、修正或再訂正,若能克服先前通知不准訂正及不准專利之核駁理由,則續行審查該申請案。若逾期未申復或仍無法克服不准訂正或不准專利核駁理由時,應予核駁審定。

一般修正與誤譯訂正

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一般修正和誤譯訂正,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可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也可以採用誤譯訂正申請書附帶申請一般修正之方式進行,但誤譯訂正申請書中應分別指明訂正及修正事項。

誤譯訂正和一般修正除了審查比對的基礎不同之外,申請書表和規費也不同:申請一般修正免收規費,而申請誤譯訂正一次要收取規費新臺幣2000元。

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者,除申請書外,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其份數與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申請修正及誤譯訂正之份數相同):

  1.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其劃線比對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3. 訂正及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本)。

申請人因誤譯申請訂正者,如經審查准予訂正,該訂正本即取代申請時依外文本所翻譯之中文本,作為後續進行審查之基礎。因此,申請案如同時申請訂正及修正者,必須先審查訂正申請,以作為後續修正申請之比對基礎。

 

資料來源:

  1. 專利Q&A(112年1月1日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三篇第六章 修正、更正及誤譯之訂正(105年8月15日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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