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經濟價值」方面,凡是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或銷售等相關資訊,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即構成經濟價值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主張營業秘密,應舉證該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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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
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司法對於「經濟性」之實務見解
針對營業秘密的經濟性,法院實務上曾做過以下判決,可作為判斷經濟性之參考。
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 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根據司法實務上的見解,所謂營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是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的金錢收入,還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削減。(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950號)
投入人力、物力而為資料蒐集及整理分析
公司取得之「客戶資訊」,若是經由投注相當的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得的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會被認為是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但若為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一般人均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其性質僅為「預期客戶名單」,不能算是營業秘密。(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54號)
另外,客戶資訊中若有客戶承辦人員之聯絡方式、客戶特殊需求、商機評估等重要商業機密資料,因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等成本後,透過資料蒐集及整理分析,堪認具有重要經濟價值。(高等法院104 年上易字第1052號)
有利企業取得訂約機會
如以競爭對手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報價)為基礎,利用更低金額的報價取得訂約機會,會被認為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條所規定維護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之法目的,商品的交易價格資訊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料。(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1號)
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
持有營業秘密的企業,比起未持有該營業秘密的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或利益。就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的營業秘密,可以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提昇生產效率,即具有財產價值,即使是試驗失敗的資訊,法院仍會認為具有潛在的經濟價值。(智財法院106年民營上字第1號)
不因有無實際使用資訊,而影響其經濟價值之判斷
經濟性即為產業上利用的價值,因此僅具有潛在的經濟價值者亦屬之,不因公司有無實際使用而受影響。只要市場上仍然有需要,市場上還有公司繼續生產此種產品,該資訊仍有一定的利用價值。(彰化地院107年智訴字第3號)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標準
營業秘密法第2 條條文明確要求在經濟價值的判斷上,須以具有秘密性為前提,「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才能構成營業秘密。因此在營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上,應先認定系爭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倘若具有秘密性,再進行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判斷經濟價值時,重點在於認定經濟價值之有無,還有經濟價值是否來自於秘密性,而非判斷經濟價值的大小。反之,若是根本不具有秘密性的資訊,則無需判斷其是否具備經濟價值要件。
資料來源: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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