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專利焦點─法規解析
國際展會與EPO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的關係

作者/北美智權國際行銷組 Jeffrey Chang
內容提供/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Charl Goussard
翻譯/北美智權國際行銷組

2010.10.18

在北美智權9月底舉辦的歐洲專利研討會中,有許多與會業者要求更進一步地說明歐洲專利局(EPO)對於優惠期的規定,為此,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特別將EPO針對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整理,供大家參考。

眾所皆知,如果一個發明在申請前被公開,EPO將會把它視為先前技術。 然而,EPO仍有提供6個月的優惠期,但僅限於兩種少見的情況:第一種情況,不是故意的揭露,如果這個揭露是由於「明顯的濫用」,例如,合作夥伴或員工洩漏了發明資訊,不論他們是否有簽署保密協定。第二種情況,故意的公開,但只適用於國際性的展覽會展示的發明。本文將關注在第二種情況-因國際性的展覽會而公開此項提供說明。

如果你在國際展會上展示你的發明,你可以有6個月的時間向EPO提出申請專利,而審查委員不能使用這個理由-「在國際展覽揭露」來核駁你的申請。但是國際性展會的精確定義是什麼?需要什麼程序呢?

根據《EPO的申請指南》的說明:一個國際性的展會應在國際展會事務處登記(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Expositions, BIE, 網址:http://www.bie-paris.org/site/index.php)。EPO每年4月會在他們的官方期刊發布展會名冊。

以下列出BIE 於2010年刊登未來將舉辦的展覽:

01.05. – 31.10.2010 上海(中國) 上海世博會  
05.04. – 21.10.2012 芬洛(荷蘭) 世界園藝博覽會
12.05. – 12.08.2012 麗水(韓國) 韓國麗水世博會
01.05. – 31.10.2015 米蘭(義大利) 食物能源博覽會

顯然的,BIE公認的國際展覽不多,但是世界上經常舉行的展覽還是很多,而且還是許多企業會經常參與的「國際性」展覽,例如:台北國際電腦展覽會(COMPUTEX)、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及德國漢諾威電子展(Hannover CeBIT)等,但是,為什麼這三大國際性ICT展會不符合BIE認可的資格呢?

主要是因為BIE根據的規定是1928年在巴黎簽訂的。(這與我們一般稱呼的巴黎公約不同,我們平常簡稱的《巴黎公約》是1883年簽定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BIE遵循的1928巴黎公約第一條:不管展覽的名稱為何,展覽的主要目標為教育公眾,為展示可達到人類文明需求的方法,或是展現人類在各方面努力後達到的進步與成功,或未來的可能性。

因此,若該展覽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BIE則不會認可其為國際展覽會:

  • 展覽期少於3星期
  • 藝術展覽
  • 商業性質的展覽

根據上述規則,國際展覽必須具備教育性質,沒有商業氣息,展期長,很顯然的,上段提到的高科技產業界聞名的三大國際展覽並不符合資格,換句話說,如果你的新產品已經在了該三大國際展覽,就無法在EPO申請專利了。

但是,如果你參加的是少數具備BIE資格的展覽,而且是在申請EPO專利前展示你的新發明,那麼你該如何為你的新發明申請專利呢?

根據EPO Article 55(1)(b) 與 (2) Rule 25,申請者必須在從申請日起算的4個月內繳交證明,且該證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必須在展覽期間已經由指定的負責IP保護事務的主管機關發出。
2. 說明發明是在展覽中展出的。
3. 說明展覽的開展日與發明第一次的公開日(如果和展覽開展日不同日的話)。
4. 包括確認該發明,已受到負責IP保護的指定機關認證。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EPO的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但這不是申請專利的理想程序,如果你正處於這種情況,你必須清楚了解自己在做什麼,與完全了解保護自己發明的程序。反過來說,既然你在展覽前已經產生了新發明,且新發明已具有完整的功能性,那麼就應該先去申請,除非專利說明書還沒完成,就急著在展覽宣傳,不過這是個冒險,因在展覽中揭露發明,不管該展覽多重要,冒專利可能會被駁回的風險,其實並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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