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新加坡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作者╱Amica Law LLC 陳國全 & 譚慧儀
翻譯╱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2007.08.30

(2022/11/24最後更新)

新加坡專利申請基本介紹

新加坡是《巴黎公約》締約國,亦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與台灣相互承認優先權主張效力。但與台灣不同之處在於,新加坡並無類似台灣新型的專利種類,欲保護一發明,在新加坡僅可申請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最長保護期限同為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止。一般而言,一申請案從送件到領證,約需二至四年。

此外,新加坡專利申請案須以英文送件,若申請案主張他國先申請案的優先權,依 2003 年 8 月及 2004 年 7 月分別生效的相關辦法,申請人毋須另外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及權證英譯。唯,若新加坡專利局( IPOS )認定有助審查,依法得發出通知,限定申請人於發文日起算兩個月內提交優證及其英譯。


注意事項

一、新加坡境外申請

新加坡《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居住在新加坡之人(PERSON),當要將發明向國外提出申請前必須先於新加坡提出專利申請 ,兩個月後若未收到新加坡官方其他指示,才得向外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不然就必須先提出境外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方能向國外提出專利申請。此許可官方作業時間一般為五天。違反該項規定者,可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處以罰金或(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雖僅記載[PERSON],但若申請人為設籍於新加坡的法人,建議仍是遵守該條規定。

二、申請權取得來源

新加坡發明專利申請人不必然須為發明人,但如申請人並非發明人,申請表格必須 註明申請人如何取得該項發明的申請權 。一般權利來源多為僱用契約或轉讓協議。

三、檢索及實審方式
新加坡發明專利申請案通過官方形式初審之後,即可進入檢索及實審階段。唯此一階段官方提供四種路徑供申請人選擇,整理如下:
路徑
進行方式
進行時間及步驟
1
先檢索後實審 申請日起算 13 個月內向官方提出檢索請求,並於申請日起算 21 個月向官方提出實審請求。
2
檢索與實審同時提出 申請日起算 21 個月內向官方提出檢索及實審請求。
3
提出指定專利局對應案 檢索報告,並請求實審 申請日起算 21 個月內向官方提出任一指定專利局對應案的檢索報告複本,檢附其引證資料複本 ( 非英文資料需附經認證之英譯及其 Patent Family 清單 ) ,並請求實審。
4

提出指定專利局對應案
正面的最終實審報告

申請日起算 42 個月內向官方提出任一指定專利局對應案的准證複本,或其正面的最終檢索實審報告。
註 1 本表中若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則「申請日起算」應改以「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註 2 指定專利局即澳洲、加拿大、英國、日本、南韓、紐西蘭、美國等國專利局,以及歐洲專利局 (EPO) 、 PCT 案受理局。但其中南韓僅包括申請日落在 2006 年 6 月 2 日及當日之後的對應案。
註 3

對應案有以下三種形式:
A. 與新加坡申請案主張相同優先權的它國申請案。
B. 為新加坡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基礎案。
C. 以新加坡案為優先權主張基礎案的它國申請案。

註 4 可額外繳交規費,請求將時限延至申請日起算 60 個月,但應於申請日起算 39 個月內向官方提出請求。

不同路徑的檢索及實審方式,官方規費及代理人服務費略有不同,整理至 2006 年最新報價以為參考 ( 費用若有變動,以案件實際申請時的官費及代理人服務費為準 )

路徑
官方規費 (S$)
代理人服務費 (S$)
總計 (S$)
1( 檢索 )
1671.61
250
3343.22
1( 實審 )
1121.61
300
2
2371.61
400
2771.61
3
1121.61
450
無法估算 *
4
0
300+
無法估算

* 若提交之指定專利局檢索報告列有引證資料,須提交其複本及 ( 或 ) 英譯,則代理人收費將加計
a. 檢索報告中所提文件 ……………………...S$50/ 件
b. 英文認證翻譯 ( 當前項文件非英文 )……S$50/ 件

分析四種路徑,若申請人未有符合定義的指定專利局對應案,僅路徑一、二可供選擇。其中路徑一代理人費用較高,但若申請人對發明的專利三性無絕對把握,取得檢索結果後再評估是否繼續請求實審,可能反而更具成本效益。

而路徑三須在期限內提交指定專利局對應案的檢索報告及相關資料,一來能否於期限內取得此一檢索報告,非申請人本身所能掌握,二來檢索報告引證資料若非以英文寫成,或引證資料數量眾多,應繳費用可能隨之暴增。路徑四也有類似風險,申請人難以判斷期限內是否能有指定專利局對應案獲得核准。

有鑑於此,新加坡代理人表示,除非確定能在期限內取得指定專利局對應案的相關資料,否則原則上不建議申請人採取路徑三或路徑四的檢索實審方式。

Amica Law LLC 是一家來自於新加坡的事務所,成立於 2006 年,由一群在智慧財產權與科技領域擁有豐 富 經驗的專家所組成,其 合 夥人均曾為新加坡頂尖事務所的合夥人。

陳國全 Jason Chan
Amical Law LLC 訴訟與強制執行部門經理,為新加坡專利代理人與律師,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擁有 14 年的經驗,並曾多次參與新加坡重要的侵權案件,包括近期發生的電影版權與儲存裝置的專利案。

譚慧儀 Winnie Tham
Amica Law LLC 合夥 人 ,為新加坡代理人與律師,擁有 13 年智慧財產權的專業經驗,負責處理新加坡國內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訴訟、管理,包括法律顧問、新發明的保護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