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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申請注意事項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4.12.17

對台灣的申請人來說,印度專利申請是較不熟悉的領域,本文簡單摘錄基本申請程序之外的一些特殊規定,供已經申請或計畫申請印度專利的讀者參考。

印度專利局2014年第1季調高多項規費,同時也發布小實體企業申請人優惠辦法,惟此一優惠僅限投資額符合規定的小型企業適用,學術研究單位的申請人無法受惠,至於多國設點的跨國集團申請人,因印度主管機關並未釋明法規適用方式,而未依規定繳納正確規費、錯誤主張小實體資格,不僅可能造成規費損失,更可能喪失專利權,因此申請人若無法肯定本身具備小實體資格,建議繳納大實體規費。

若印度申請案申請人非發明人,即使優先權案與印度案申請人相同,仍應出具讓渡書之類的正式權利轉讓證明文件,若僅提交Form 5發明人宣誓書(註1)或由發明人簽署Form 1申請書(註2),都不能證明相關權利確實已自發明人轉手予申請人,無法真正滿足此項要件。

印度專利申請人有類似美國IDS制度的揭露義務,簡單說,印度《專利法》第8條規定的揭露義務可分兩項:於規定期限內呈報外國對應案的基本資料及狀態更新,及提供外國對應案可專利性相關核駁資料。違反規定者,印度專利局依法可不予專利或撤銷原核准專利。

印度居民發明人何時可或不可將發明相關權利轉讓予外國實體?印度法規並未對此多加限制,但印度《專利法》第39條規定:除非對外申請專利前已先取得印度專利局核發的境外申請許可,又或已先向印度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逾六週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則印度居民發明人及其受讓人不得以外國為第一專利申請國。

印度《專利法》第146條第2項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1條規定,每年3月31日前,專利所有權人需提交前一年所有已公告專利的專利發明商業使用報告,即使無專利投入商業使用,也需據實呈報。

印度專利局近期公告多份不同領域的審查基準,包括《傳統知識及生物材料相關專利申請案處理指南》(註3)、《生物科技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註4)、《電腦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草案(註5)、《製藥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註6),值得申請人留意。

 

備註

  1. Form 5,請見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_FormsFees/Form-5.pdf
  2. Form 1,請見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_FormsFees/Form-1.pdf
  3. “Guidelines for Processing of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ing to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Biological Material”,請見http://ipindia.nic.in/iponew/TK_Guidelines_18December2012.pdf
  4.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Biotechnology Applications for Patent Guidelines for Processing of Patent”,請見http://ipindia.nic.in/whats_new/biotech_Guidelines_25March2013.pdf
  5. “Draft Guideline for Computer Related Inventions (CRIs)”,請見http://ipindia.nic.in/iponew/draft_Guidelines_CRIs_28June2013.pdf
  6.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s in the field of Pharmaceuticals”,請見http://ipindia.nic.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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