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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案-各國制度大不同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6.02.24

設計專利在全球有著多樣的制度,有些用註冊的,有些要審查的,有些甚至不用註冊也同樣可以有短暫的保護。

開放申請標的:

申請設計專利的標的一般包括整體設計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介面成組物品衍生設計,各國都已經逐漸開放,目前在台灣、中國、日本、美國及歐盟中僅有中國尚未開放部分設計,不過目前也在修法準備開放。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 台灣、日本、美國
初步審查 – 中國
形式審查 – 歐盟

實體審查主要會審查是否具新穎性及創作性,這影響到一個專利是否真正有權,而對於只有形式審查的國家,就只審查基本的要件,例如是否繳交符合規定的文件,而介於形式審查與實體審查中間的中國又有些不同,中國的審查稱為初步審查,除了基本的形式審查,也作專利法的23條的1項基礎的新穎性審查,減少耗時較長的創作性審查時間並減少專利新穎性無效的狀況。在只做形式審查的國家申請計專利,通常都能較快的獲得核准,但日後若是有被專利侵權的問題,仍然是要通過各國專利要件的檢驗才能有效的主張專利權。

特殊申請:

一案一設計 – 台灣、日本
一案多實施例 – 中國、美國、歐盟

一案一設計的制度較為簡單,一設計專利案僅能申請一種物品的外觀造型,若是有相似的造型,也是必須在另案提出申請,若是一案申請了多種外觀造型,勢必會收到官方要求分割為不同設計案。一案多實施例在上列執行的國家中,又有一些不同的規則,例如在認定上,中國必須為相似的設計才能一同申請為一案,美國則要求各實施例間可專利性是無法區別的,而歐盟最寬鬆,只要是同一國際工業設計分類即可同案申請,在數量上中國最多不能超過20個相似設計,美國和歐盟則是沒有限制。

繳費方式:

每年繳納 – 台灣、中國、日本
一次繳完 – 美國
一次五年 – 歐盟

核准後,專利權的維持費用繳納方式,各國也有所不同,台灣、中國、日本,都是每年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如此專利權期限每年都可以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繼續維持,台灣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2年,中國自申請日起算10年,日本自核准公告日起算20年。美國則是一次繳納完並獲得自公告日起算14年的專利權期限,歐盟則是一次繳納5年費用,共可延展4次,每次都是5年,專利權期限最長可至25年。

另外,歐盟除了註冊式設計專利(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制度外,還有另一種不需註冊也給予保護的方式,不註冊式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這項制度從2002年3月開始實施,一旦一項設計在歐盟境內公開後,即自動獲得自公開日起算3年的保護,但是不註冊式設計在權利上,並不像註冊式設計是完全排他的,不註冊式設計僅避免被他人抄襲,若是由第三人獨自創作,並且無抄襲的嫌疑仍作出相似的設計,此時由於並非被他人「抄襲」,所以並不構成侵權,這有點類似於著作權的概念。

上述簡單整理了五個地區在設計專利制度上的差異,申請人若有打算在各國布局設計專利,一開始就必須要仔細考慮申請的方式,因為申請專利獲得的權利是有地區性的差異,僅能在申請的地方主張權利,但申請的專利公開後,產品喪失的新穎性可就沒有區分地區了,此時若未將各國制度考慮進去,則有可能衍生後續的申請問題。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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