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更正 (reissue)程序,可以使專利範圍去蕪存菁,可以更精確阻隔競爭對手產品;知名的美國生物醫學和製藥輝瑞公司(Pfizer),在2009年就曾經在利用專利更正程序,將旗下藥品立普妥(Lipitor )的專利加以更正,而成功使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宣告無效之專利範圍,再度復活,並繼續有效阻止印度學名藥廠商製造立普妥(註1)。而許多專利侵權案件的被告也會利用舉發(reexam)程序挑戰專利有效性,以縮短專利訴訟期間,降低訴訟費用。專利更正與舉發決定,其適用上對於專利權人或競爭對手也有一定之影響。事實上,除了更正、舉發,美國專利公告後的修正(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程序,都將對於公告後的專利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本文將介紹美國這三種變更專利說明書內容程序,並與我國專利制度更正與舉發制度概念比較,以強化我國專利相關制度之功能。
黑莓無線服務提供商(Research in Motion)過去曾經善用舉發程序取得訴訟上勝利。2001年,專利控股公司NTP,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RIM公司的黑莓服務控侵犯其專利。RIM相信NTP公司的專利無效,因此除了在法庭抗辯NTP專利無效之外,同時也向專利局提出舉發案,而後確實將NTP的多項專利撤銷。
錯誤校正
錯誤校正(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註4),是指當專利權人向專利局申請修正錯誤專利書內容,說明書錯誤可能事由申請人所造成,也可能是專利局的錯誤。申請改錯誤範圍必須限於非實質性(non-substantial)或非微小性(non-trial)錯誤,例如說明書內容有打錯字(註5)。因此,如果錯誤過於微小,且一望即知之明顯,專利局有權拒絕發修正書,並將校正申請書附於卷宗。
更正(reissue),係為更正專利說明書中因為審查過程中所發生的錯誤或缺失(error or defect)。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必須無欺騙意圖。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引證案,無法使用更正補充,因為在申請過程中並無缺失或錯誤。但是,更正可以減縮專利請求項範圍,倘在專利證書發給以後才發現新的先前技術。
1998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Protola Packaging, Inc. v. Scholle Corp.,(註8)乙案中,指出舉發程序不能使用之前已經「使用」過的引證案,縱使在舉發程序中,該引證案與其他引證案一起使用檢視專利有效性,而非單獨使用。這項對於舉發可以提出之引證案的限制,僅針對在審查過程中已經被討論過之引證案,而非針對審查過程中單純被引證做參考之案件。
2012年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Marine Polymer Technologies, Inc. v. HemCon(註11), 乙案,以全院聯席方式討論在舉發程序何種情況會產生介入權?依照美國專利法第307條b項規定,介入權適用於專利請求項修正時。而在Marine Polymer Technologies案件中,法院討論在專利權人僅減縮專利請求項,而未變動其他請求項的情況下,是否構成第307條b項規定之「請求項修正」?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爭執的專利在舉發程序中有若干依附項被刪除,而請求項文字並無任何變更,因此不符合「請求項修正」之要件,「請求項修正」因此無介入權之適用。
另外,因為舉發程序所產生新的專利請求項,不會產生新的訴訟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個專利請求項代表一項訴因(cause of action),而侵害不同專利請求項,則有不同訴因。2012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Aspex Eyewear, Inc. v. MarchonEyewear, Inc.(註12)乙案中,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在舉發程序中,專利權人除了修正原專利請求項之外,雖然另外增加一項新的專利請求項,然而所增加的請求項與原有請求項相同,且被控物品相同,因此原告不得就與和解範圍相同之同一專利與同一被控產品提出訴訟,蓋和解範圍已經產生既判力(res judic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