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上旬USPTO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註1),宣布分別與韓國KIPO、日本JPO推動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US-KR CSP及US-JP CSP)計畫。獲准參加的美日/美韓對應申請案,自檢索階段就將展開兩局合作,有機會令不同局之間的審查結果更為一貫,進而使最終取得的專利權更加穩固。依美日/美韓雙邊協議,獲准參加的申請案將有機會提前接受實審。
US-JP CSP辦法自2015年8月1日生效,初步預定試行兩年,每年最多有400個參加名額,半數由USPTO先檢索,半數由JPO先檢索。US-KR CSP辦法則會在2015年9月1日生效,同樣預定試行兩年,USPTO、KIPO最多各給400個參加名額。
依其規定,美日/美韓對應案共同的最早優先權日不得早於2013年3月16日,請求項需實質對應(substantially correspond),且申請人應在兩案實審前向兩局遞件。美國案本身需為適用AIA新法First-Inventor-to-File新制的正式案(但不含Reissue申請案),請求項僅寫入單一一組發明,獨立項最多3項,總項數最多20項,無多重附屬項(US-JP CSP辦法並要求美國案需已公開)。
若符合資格並有意參加,申請人在USPTO需對美國案提交參加申請表(註2),無需繳納額外規費。假使美國案本身未滿足實質對應、請求項數要求,亦可併提初步修正。之後,美日/美韓兩局將各自審核,若有任一局作成不准參加的決定,另一局亦會作成同樣決定。
通過資格審核後,美國案將取得Special Status優先候審順位,採類似First Action Interview Pilot Program(註3)的模式先做檢索,但這裡的美日/美韓合作辦法略有分別,前者採接續合作審查方式,後者基本為平行的獨立作業。經考慮檢索結果後,若USPTO判定美國案尚無法核准,將寄發面詢前通知書Pre-Interview Communication(PIC),限申請人於一個月或30日(取後截止者)內決定是否與審查委員面詢或作其他回覆,此一期限最多可繳延期費展延一個月。
這項辦法有其優點,但因美日/美韓試辦辦法不盡相同,一件美國案無法同時參加美日/美韓兩項計畫,申請人只能擇一參加,且獲准參加後,USPTO審查過程中部分官函程序的回覆處理期限較一般核駁通知短,某些階段的修正範圍亦有限制,申請人應依本身需求及個案狀況評估是否有參加實益。
備註
-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80 FR 39412),請見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5-07-09/pdf/2015-16850.pdf;以及“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Japan Patent Office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80 FR 39752),請見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5-07-10/pdf/2015-16846.pdf。
- US-JP CSP參加申請表: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b0437jp.pdf;US-KR CSP參加申請表: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b0437kr.pdf。
- 請參考USPTO官方網頁訊息:http://www.uspto.gov/patents-application-process/applying-online/full-first-action-interview-pilot-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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