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總裁 Ralph Wiegmann說過,一個設計,若是缺乏功能性就不能算是一個好的設計產品。然而在設計專利的世界裡,一個產品,若只是純功能性的設計,就不能被賦予權利。試想,一個產品設計的再好,卻沒有用,也很難受大家喜愛。而相反,一個產品功能再棒,可是卻長得很普通甚至很醜很難看,這就表示具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從今年這個案子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地院闡述了關於純功能性設計。Group-A Autosports, Inc.擁有上述圖1D636,316的專利權,而被告( DNA Motor Inc. )則是要求解釋這個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過程中地院認為,不管該系爭專利是否是為功能性設計,能夠成為設計專利保護的範疇,設計專利必須要具有美觀的外觀造型,這並不受制於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