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簡介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專門研究各國專利法規詳細規定,及其變動後的影響,並持續關注各國專利局最新動向。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研究範圍涵蓋美國、中國、歐洲、台灣與其他重要國家的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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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0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消化積案,一整年動作頻頻,加上幾件重要的專利案件在去年宣判,雖然專利改革法案幾度吵嚷之後終究未能順利闖關,但這一年美國專利法規仍有許多變動值得關注。
美國國會修法
2009年3月3日,美國第111屆國會議員分別在參眾兩院提出《2009年專利改革法案》(S. 515、H.R. 1260;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其中參院版法案S. 515在該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atrick Leahy強勢主導下,率先於2009年4月通過委員會審議,為化解反對勢力的疑慮,參院司法委員會主要成員經過數月磋商,又於2010年3月4日提出S. 515修正條文(Manager’s Amendment to S. 515)。
這個修正後版本仍保有授權USPTO訂定規費等重要條文,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4月20日致函參院司法委員會正副主席,重申歐巴馬(Obama)政府支持專利改革法案,並相信此次修訂可讓法案更趨完善。
但眾院並沒有如政府部門這般的正面回應,該院司法委員會正副主席及其他多位眾議員聯名表示,相信S. 515修正條文還是需要再作修正。5月眾院司法委員會邀請USPTO局長David Kappos、該局工會代表Robert D. Budens等人出席聽證會,以了解USPTO各單位現實需求、政策目標,及對專利改革法案的看法。
隨後該委員會主席John Conyers即在5月18日提出新法案《2010年專利商標局資金穩定法案》(H.R. 5322;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Funding Stabilization Act of 2010),準備授權USPTO自訂規費、禁止該局規費收入挪作其他政府支出,同時准許USPTO就35 USC 41(a)、41(b)、41(d)(1)、132(b)各項規費暫行增收15%的附加費。
再隔兩個月,美國國會通過《2010年USPTO補充撥款法案》(H.R. 5874,即P.L. 111-224;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 2010),允許USPTO額外留用1.29億美元所收規費。一時間,2011年度USPTO專利規費全面加收15%的機率似乎大幅提高。
然而,H.R. 5322法案迄今沒有進一步發展。當時該法案提案人曾強調,單獨推出這項法案不代表專利改革法案通過無望,也不會影響參眾兩院相關協商,但事實上,在這之後,專利改革法案議題又沉寂數月之久。直到9月15日,支持專利法改革法案的參議員再度發動攻勢,聯署呼籲參院多數黨領袖盡速把S. 515修正條文排入全院審查議程,同時也積極聯繫眾院同僚,希望能一鼓作氣通過專利改革法案。
只不過,在11月改選前,美國國會也僅通過《2011年延續撥款法案》(H.R.3081,即P.L. 111-242;Continuing Appropriations Act, 2011),迫使USPTO繼續以原預算水準維持運作,專利改革法案並無任何檯面上的進度。
而選後民主、共和兩黨席次出現明顯消長,預算案審議攻防戰更趨激烈,USPTO預算雖然較無爭議性,但受到其他高爭議預算案拖累,趕在聖誕節前,美國國會仍只通過繼續決議案(continuing resolution)形式的臨時撥款案,在2011年3月4日前的3個月期間,USPTO只得以2010年度相對偏低的預算水準勉強運作。如果加上遲遲無法加徵的15%附加費,有人估計USPTO本年度可運用資金恐將因此短少2億美元,衝擊內部擴編、消化積案等目標。
另外一項曾引發討論的H.R. 4954法案(To amend title 35, United States Code, to provide recourse under the patent law for persons who suffer competitive injury as a result of false markings),主要是為解決35 USC 292(b)採取公益代位訴訟(qui tam action)制度引發的流弊。依原規定,一旦發現不實專利標示,任何人皆可代美國政府提起訴訟、取得半數罰金,但若依H.R. 4954修法,則只有遭受競爭性侵害(competitive injury)者才能在美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且修訂後法條將追溯適用所有進行中的相關案件。不過這項法案雖有多位眾議員聯名支持,最後並未排入議程。
當然,第111屆美國國會還是通過了多項新法案,部分立法對USPTO也著實有益。例如11月中旬通過的《2010年遠距工作促進法案》(H.R.1722,即P.L. 111-292;Telework Enhancement Act of 2010),剛好可以讓USPTO放手擴大推動該局遠距工作計畫,取消審查委員須依計畫規定隔週回總部報到的要求,有助於提高審查委員留任誘因。
而12月17日拍板的H.R. 628法案(即P.L. 111-349;To establish a pilot program in certai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to encourage enhancement of expertise in patent cases among district judges.),則是準備選定部分地方法院試行以下計畫:法官可主動請求並經該院首席法官指定(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專利或植物品種保護相關案件;遇有這類案件,首先仍將隨機分案;隨機分派的法官若不是前述指定法官,這名法官可拒絕受命,則該案將再隨機分派給任一指定法官審理。由於地方法院專利案件審理品質參差,判決經上訴後翻案的比率略高,美國國會希望藉此提升地方法院相關案件的審理品質。
至於最多人關注的專利改革法案,一如所料,在2010年底國會改選後的跛鴨(lame duck,係指現任議員未獲連任,直到新任議員宣誓就職日前,繼續代表選民行事)議會期間內,並沒有任何突破。雖然如此,支持相關立法及專利改革法案的參眾議員大都能順利連任,USPTO 12月初透露,接掌眾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職務的眾議員Lamar Smith,似乎已準備與參院密切合作,或許專利改革法案在第112屆國會將有更明朗的發展。
USPTO內部修法
USPTO現任局長Kappos上任後積極推動多項變革,活力之充沛,甚至有下屬戲稱他宛如Energizer Bunny。即使不看讓人眼花的各項試行計畫,今年USPTO還有多項37 CFR條文、MPEP文字的調整可以一提。
37 CFR條文
37 CFR基本架構沒有重大變化,僅有一些細微修訂。
首先是2010年4月15日,USPTO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刪除37 CFR 41.200(b)條文(75 CFR 19558)。本條條文原規定,衝突(Inteference)程序中,請求項應依其專利公開本或公告本說明書作最寬廣而合理的詮釋,但依Agilent Tech., Inc. v. Affymetrix, Inc.一案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 Cir.)判決:若一造以新穎性、顯而易見性挑戰另一造系爭請求項有效性,是應就說明書內容詮釋其保護範圍,但假使是如同本案這類狀況,一造質疑另一造系爭所請發明不符書面說明(Written Description)要件,即不適用此一規定。於是USPTO宣布廢除本條條文,同時自公告日開始生效,回溯適用該日前成案的衝突程序案件。
隨後USPTO再於6月25日公告(75 FR 36294)更新部分所屬單位服務地址及所在地地址,修訂37 CFR 1.1、102.2、104.2條文內容,並通知申請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後即改以新址收件。
判例影響
Wyeth v. Kappos案於2010年年初宣判,Fed. Cir.認定USPTO的專利權期間調整(PTA)算法不合35 USC 154(b)規定,USPTO敗訴後放棄上訴,依判決修正內部系統PTA計算方式,並在年中完成PAIR PTA頁面改版。之後,為處理官方所授PTA天數較申請人認知天數為長的可能問題,USPTO又於7月20日發出通知(75 FR 42079),公告修改MPEP 2733描述的內部處理原則。
而2010年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案判決結果,認定35 USC 101條文未全面否定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可能性,但Bilski案所請發明屬抽象概念,無法准予專利。宣判當日,USPTO立即指示繼續沿用原有的M-or-T判斷標準及審查指南,7月27日再發表新版指南Interim Bilski Guidance(75 FR 43922)予以補充,為協助判定所請方法發明是否為抽象概念,除M-or-T判斷標準之外,新版指南額外提出數項相關考慮因素,整理出兩頁A4紙的快篩清單供審查委員參考。
若要談影響深遠,自然不能忘了2007年另一件美國最高法院判例KSR v. Teleflex案。2010年USPTO亦歸納該案宣判3年來的Fed. Cir.相關判例,在9月1日公告新版顯而易見性審查指南2010 KSR Guidelines Update(75 FR 53643),除摘錄法院詮釋,也註記實務審查要點,並要求內部人員參照2007 KSR Guidelines(MPEP 2141、2143),以就顯而易見性問題作成應有的合理判斷。
訴願程序相關改變
另方面,USPTO 2010年1月召開BPAI事務圓桌會議,依循出席人員的建議,在過去一年間調整了多項訴願程序的內部作業流程。
例如,今年3月30日、5月25日、8月17日USPTO陸續發布3份公告(75 FR 15689、75 FR 29321、75 FR 50750),簡化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處理流程:訴願人所提訴願理由書、補正訴願理由書是否合乎各項格式規定,改由BPAI首席法官及其幕僚統一判斷,以避免為補正訴願理由書格式問題公文重覆往返,進而加快訴願流程節奏。
又例如,USPTO 6月25日公告澄清(75 FR 36357):一旦審查委員認定一專利確有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SNQ),進而作成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成案決定,專利權人仍可請求BPAI重新考慮,最後若BPAI認同審查委員意見、認定確有SNQ,專利權人才能據以尋求司法救濟。同時文中提醒,專利權人對審查委員所作成案決定如有異議,應先具體陳述SNQ決定錯誤之處,並請審查委員重新考慮,否則嗣後無法就此一問題請BPAI再行重審;這項規定適用於公告日起所作成的所有成案決定。
事實上,2007年USPTO曾公告單方訴願程序新法,但最後因修法程序問題暫緩實施。USPTO選在2010年11月15日宣布廢止前述暫緩實施的新法內容(75 FR 69828),重擬修法提案,並邀請公眾提供建議看法。觀察各項提案內容,明顯較前次公告的新法便民,不過若確定要依提案架構實施,單方訴願程序將有相當大的改變。
綜合以上,訴願程序相關法規並未修改,但USPTO內部流程已開始調整,MPEP 1200多個章節遂在今年7月翻新。
MPEP其他修訂
除MPEP 1200之外,MPEP 300、MPEP 500、MPEP 1700亦同時在今年7月更新修訂,是為MPEP第8版第8次修訂版本(E8r8)。
而MPEP 800雖然不在此次更新名單,但年初USPTO曾發出內部公告,就選組作業說明其局內政策,更新多段OA制式文字,下次更新MPEP 800時預料會一併納入。
另方面,根據8月24日USPTO公報(1357 OG 254),自即日起,美國專利律師或代理人代表客戶請求面詢時,即使非該申請案原登記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只需以制式表格簽名請求面詢,並提示其姓名、USPTO登記號,即視同該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已確認經申請人授權,不一定需再出示委任狀或其他授權證明。為反映此一改變,MPEP 405、713.04、713.05各段各字將做必要刪改。
2011年新春補記
一如各方預期,2011年新會期才剛開始,美國參議院已迫不及待再次提出《2011年專利改革法案》(S.23;Patent Reform Act of 2011)。對照參院司法委員會主要成員2010年3月4日所提S.515修正條文,2011年1月25日提出的S.23法案大致沿用前次協議版本,當然其中也有多項變更,例如新增第15條修正條文,認定減稅、避稅、延稅策略皆屬先前技術範疇。2月3日參院司法委員會正式就S.23法案召開會議,會中通過兩項修正,再由出席委員投票表決,最後以15:0、兩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修正版S.23法案,準備送交參院全院審議。
不過S.23法案能否成功達陣,眾院態度是關鍵。在S.23法案正式提案當天,眾院司法委員會之下的智權競爭網路小組委員會召開了一場聽證會,討論如何改造USPTO、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會中許多發言也觸及同日提案的S.23法案。由眾議員Melvin Watt提問可以發現,專利改革法案反對勢力持續運作,已成功引發部分議員的疑慮,而USPTO積極爭取增加預算及15%規費附加費,儘管有代表付費端的智慧財產權人協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IPO)背書支持,但仍遭遇Darrell Issa等議員強烈質疑。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美國智權議題談及中國因素時,多半與仿冒問題有關,但曾幾何時,美國民眾的中國印象已有了戲劇性變化。英文《新聞周刊》先前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41%的美國人認為美國創新實力仍領先中國,而參院司法委員會主席Leahy就引用了這項數據,強化通過專利改革法案的必要性。
2010年11月中國發表《全國專利事業發展戰略(2011—2020年)》,預計2015年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種專利年申請量將達到200萬件,聘用9000人的專利審查團隊,發明專利申請案平均審結週期縮短到22個月。這份極具企圖心的戰略計畫經USPTO翻譯傳播,在美國引發相當震撼,USPTO局長Kappos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即以「mind-blowing numbers」形容,1月25日聽證會上也有眾議員提出相關問題。中國因素在美國專利改革進程上會產生何種影響,或許也是有趣的觀察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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