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USPTO提出微實體定義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3.04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美國2012年公布的新專利法中,申請人除了原有大實體(large entity)及小實體(small entity)外, 更新增加微實體(micro entity)。微實體只需付小實體75%的費用。微實體會在2013年3月19日開始實施。

什麼是微實體?

有三種申請人可以符合微實體的條件:(1) 申請人的收入(此點不久會有詳細定義)。(2) 申請案件已轉讓或授權給高等教育機構。 (3) 發明人受僱於高等教育機構。

 什麼是高等教育機構? 專利法35 USC § 123(d)對高等教育機構提出的定義是採用美國高等教育法20 USC § 1001(a)中對高等教育機構的定義。申請人已將發明申請案全部授權轉讓給該高等教育機構或發明人是受僱於高等教育機構,便可適用微實體申請。但進一步閱讀25 USC § 1001(a),高等教育機構是指美國州內,可以招收學生,提供他們大專教育,並可頒發畢業證書的公立或非營利合格教育機構。

如此定義下,微實體只限用於美國境內的高等教育機構,對美國境外的高等教育機構不適用。

結論

美國深切體會到個人發明人及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對美國發明創新的貢獻不亞於大型或中型企業。當初美國國會設立小實體便指明是用來幫助小企業、個人發明人及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小實體專利申請僅需付大實體申請的一半費用。現在進一步推出微實體,僅需付小實體費用的75%。申請一個專利,從申請費到維護費,算起來微實體可以比小實體省下美金6千元官費。

反觀有些發展中國家將申請費用訂得超出其國民平均收入比例甚高,而且實質上也沒有優惠個人、小企業或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提出專利申請。個人、小企業或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在發明上,無論是數量或重要性,並不比大型或中型企業少,提供他們專利申請價格優惠的政策是個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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