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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八十》
臺灣專利年費繳納弔詭的規定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5.05

專利年費的繳納,就目前臺灣規定,可以由任何人繳納,不需交付繳納委任書給該第三人,但當申請減收時,若非專利權人自己或是該案原代理人處理者,必須再檢附一份特別委任書。依據民法第531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但為何交由第三人處理單純專利年費繳納不需檢附特別委任,但減免卻一定要檢附呢?

專利權取得後,就必須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持續有效。但在德國以及EPC申請案,則在取得專利權之前,先有一筆類似年費的費用必須繳納,稱做維持費(EPO 官網英文是Renew fee)。即自申請案申請當年起算,到第3年時,如果申請案尚未取得專利權者,就必須先繳納該年度的維持費,讓該申請案維持活著狀態持續接受審查委員的審查,若未繳納該筆費用,申請案就會被視為放棄。在台灣並未採取此項規定,而是在收到核准通知書或審定書後的3個月內,繳付應繳納的費用後,專利權即會依據規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後的每年,開始繳納後續的年費,維持專利權的效力。

專利年費的繳納,就目前臺灣規定,可以由任何人繳納。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可以自己處理,也可以交給該案的代理人處理,當然也可以交給任何第三人代為繳納。此時交給第三人代為繳納時,不需交付繳納委任書給該第三人,即可直接透過線上或是匯款繳納費用,即使是臨櫃繳納,都不會被質疑該第三人沒有被授權處理該事情,這是一項便民的措施。

當繳納年費時,專利權人符合專利年費減收辦法第二條所述的資格者,可以申請減收年費。該條中所述中小企業的資格,規定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專利權人申請減收年費時,卻不是如前述年費繳納般的方便。當申請減收時,若非專利權人自己或是該案原代理人處理者,必須再檢附一份特別委任書,載明特別委任給該第三人處理減收年費的事情。若未檢附者,將會要求補正,若逾期不補正或是不予理會者,申請案不受理。此種處理方式,在審查基準中均未見到。

各位發現問題了嗎?為何交由第三人處理單純年費繳納不需檢附特別委任,但減免卻一定要檢附呢?智慧局回覆,因為減免是「申請」,第三人必須有委任書方可代理處理。這又產生一個疑問,這個「申請」行為是否是專利師法的專屬專利師業務呢?

從回覆的內容中可以看出,應不是專屬專利師業務,既然不是專屬專利師業務,就是民法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處理的委任,只是因為減免年費是「申請」,而單純年費繳納就不是「申請」行為,這樣的區別而產生檢附特別委任狀的要求不同。

民法第531條規定如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減免申請的書面委任狀要求,就是民法第531條規定的「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嗎?若是的話,單純年費代繳不屬於該條的「應以文字為之的法律行為」嗎?這些問題,應是只有智慧局方可回覆。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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