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期
發刊日 : 105 年 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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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制度的特殊產物 - 專利行政查處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6.01

在台灣,專利法中已經刪除侵權行為刑事處罰的規定,全數回歸民事司法處理,行政機關無「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也不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等權利,美國也是如此。惟中國大陸卻對此種制度大力讚揚,堅持和發展具「中國特色」之專利保護制度。

中國大陸無疑是現在專利申請案大爆發的國家,國家專利資助政策的推昇是其中一大助力,而龐大的市場則是各家必爭之地。隨著各國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同時,產品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智慧財產,也衍生了許多問題,促使中國政府修改專利法。

中國大陸是世界大國的想法圍繞著中國政府與民間,事實上中國政府也朝著此方向推進,動作連連。像是WIPO組織會議的積極參與,與其他國家快速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協議,更與USPTO、EPO、JPO與KIPO組成IP 5的組織,於該組織會議中,進行各項影響世界專利的制度等等。從各種面向而觀,中國似乎走向民主開放的路子,但,中國政府是這麼想的嗎?看來不是,在中國的專利制度中,仍隱藏著中國自己特色的規範,那就是「專利行政查處」制度。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前述各條文均有規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各項權利,諸如:「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這些權利在其他國家是歸屬於「法院」或「人民」的權利,而不是行政機關的。中國歷經約24次的專利法修法,都未將這些規範予以刪除的理由,或許就如中國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賀化,在2016年第5期的「紫光閣」雜誌發表的文章所述:

「必須充分考慮國家整體創新發展水準仍然不高的現實情況,以及中小微企業多、個人發明占比高、市場主體訴訟意識不強、專業化法律服務缺乏等階段性問題。」
「不斷完善經實踐檢驗符合我國國情的專利保護體系,必須適應我國的發展階段、社會現實和法律文化傳統,在不斷改進司法保護的同時,不斷加強便捷度高、可及性強的專利行政保護制度建設。」

「也要立足國情,按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制度建設要求,不斷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專利制度,持續提高專利制度的可及性,鞏固和健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的保護機制,為廣大權利人提供程式簡單、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公平公正的公共產品,力爭把發明人最大程度地從成本高昂、繁瑣複雜的法律程式中解脫出來,讓他們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去。」

為此,中國知識產權局 (SIPO) 更於2016年5月12日,公佈「关于制定《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文件,指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各項工作規則。

相對於台灣而言,專利法中已經刪除侵權行為刑事處罰的規定,全數回歸民事司法處理,行政機關無「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也不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等權利,美國也是如此。惟中國卻對此種制度大力讚揚,亦如賀化所書寫,「主動適應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客觀需求,深入開展專利執法維權專項行動,集中查處侵犯專利權的大案要案,加大辦案力度和規模。」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專利保護制度。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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