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販售產品的價格一般比較低,是因為部分成本比實體店面較低,所以願意以較低價的方式販售。但是相對於「認賠殺出」、「清倉拍賣」以及「削價競爭」的廣告,懷疑後三種行為是假貨的程度應是比較高,正常銷售的產品與行為,不應採全數懷疑的角色去看待。
A是一位經營網路販售的網路工作者,販售的產品,除了自己去各國跑單幫方式購買外,也會從網路上尋找各國產品,買入後成為自己的販售產品。既然是其他網路上販售的產品,當然也包括中國的網路。A某日在中國淘寶網中發現日本品牌的產品,該產品的廣告有著如下的文字:「支持專櫃驗貨,如假包換」、「專櫃紙箱發貨,更安全」、「正品保證,三標齊全」以及「正品YKK拉鍊」…等文字。A不疑有它,於是下單購買,並將該產品上架開始販售。B公司是該日本產品在台灣的分公司,某日發現該品的販售,於是向A下單購入該產品,經過確認後,該產品是假貨,認為已經違反商標法第97條的規定,於是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要求A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此條文是刑罰的規範,構成要件中,除了「販售、意圖販售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還需有行為人的犯意,那就是「明知」。條文中的「明知」,在刑法故意理論中,屬於「直接故意」,而非「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就是行為人清楚明知該販售產品即是仿冒品,進而做出犯罪行為。若行為人僅是主觀上有所預見,而消極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發生者,即為間接故意。
A的行為屬於直接故意嗎?A在訴訟中辯稱,他在淘寶網中購買此物品,在產品介紹中,清楚記載「支持專櫃驗貨,如假包換」、「專櫃紙箱發貨,更安全」、「正品保證,三標齊全」以及「正品YKK拉鍊」,所以認為應是真貨。而且,在接獲檢察官通知後,還以通訊軟體向賣家詢問是否為真貨,賣家堅稱是真貨。這時候,還必須去看一件事,那就是既然是網路上的賣家,就應該清楚網路上的物品可能是假貨而不可以販售嗎?網路上販售產品的價格一般比較低,是因為部分成本比實體店面較低,所以願意以較低價的方式販售。但是相對於「認賠殺出」、「清倉拍賣」以及「削價競爭」的廣告,懷疑後三種行為是假貨的程度應是比較高,正常銷售的產品與行為,不應採全數懷疑的角色去看待。因此,A以正常價格買入物品與銷售,應無法直接認定A「明知」該產品是仿冒品。即使說A對於該產品是否為真貨確有過懷疑,但也僅是過失或是間接故意,也不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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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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