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期
發刊日 :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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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實在專利代理關係中的意義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7.27

A是一位在專利師法正式公佈施行前已經單獨執業多年的專利代理人,雖未於專利師法公佈施行後,經過在職訓練轉換成為專利師,但仍為法律所認可的專利代理人。某日,開著心愛的寶馬,先跟客戶洽談發明內容與專利申請方向後,於回辦公室途中,行經快速道路時,後方疾駛過一輛KATANA重型機車,A於定眼注視時未注意到路邊水泥護欄,因而猛力撞擊護欄,導致頭部受創昏迷。救護車緊急將A送至醫院急診,因無法自行呼吸,所以插管治療,在加護病房中緊急處理。在經過三天昏迷後,終於在第四天清醒,由於A知道自己的狀況,便靜心修養。孰知第四天的晚上,狀況急轉而下,A再度陷入重度昏迷,當天半夜便去世。短短的四天,A原以為沒事,豈知卻仍是無法挽回生命,連自己身後事都沒有交代。這時候A的死亡,對於客戶的專利申請案有影響嗎?

專利案件代理法律規範是委託行為,申請人將發明內容告知專利代理人,委託專利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案文件,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以及其他文件等,只要文件符合專利法規定,即可以取得申請日號,後續即靜待審查委員的專利三性審查結果,若是無不予專利的事由,即可以順利取得專利權。

專利案委託是交付給專利代理人,因此專利申請文件中的代理人也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當自然人死亡者,委託關係還存在嗎?專利代理的法律關係是重視被委託人的專業知識,只有具備專業知識方可以被委託。而具備專業知識的門檻,就目前規範而言,即是政府單位舉辦的專利師考試。在專利師法正式公佈之前,就是專業技術人員轉換成專利代理人的途徑。當專利代理人死亡時,會因專利案件中被委託的代理人數目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若有多位代理人者,則申請案不受影響,相關所有通知文件,仍會送達到期他的專利代理人的通訊地址。但若僅有一位代理人者,如此次案例,則申請案會受到莫大的影響。申請人與代理人間的法律委託關係,自代理人死亡之時起即刻中止,申請案無代理人存在,相關文件的通知即會回寄到申請人的地址,若申請人是外籍人者,這些通知文件即無法即時處理。為避免發生文件無法及時通知與處理,申請人便會再委託新的代理人,此時的委託是新成立委託法律關係,而不是將原代理人變更成為另一位代理人。但是智慧財產局在處理代理人死亡而新委託代理申請時,卻都是以「變更代理人」規範處理,這是錯誤的處理方式。代理人死亡,雙方的委託關係即刻中止,就不是變更的法律關係。智慧財產局若是要避免「實際是變更代理人」卻以「新委託代理人」的漏洞,只要提出是死亡事實而新委託代理人時,或是可以如因繼承而承繼專利權般要求繼承系統表或完稅/免稅證明,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代理人死亡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但此種方式是否矯枉過正?以及如何防堵走漏洞的事實,都有待智慧財產局的智慧呈現。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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