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府於2016年8月4日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16年7月27日公告修正後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共12條,從2016年9月1日開始適用。現簡述相關規定如下:
- 可以減收的費用
- 申請費(不包括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復審費。費用減繳請求是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的,可以一併請求減繳上述費用。
- 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只能請求減繳,除申請費外尚未到期的費用,但該請求最遲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半月之前提出。
- 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申請案,可以請求減緩的費用為復審費和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含當年)六年內的年費。
- 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個人,並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低於人民幣三千五佰元,或
-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小型微利企業,並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或
-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上述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盈利性科研機構,視為上述第二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 減收幅度
-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一個個人或者單位,可以請求減繳85%的上述收費。
-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70%的上述收費。
- 審核
-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必須與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時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但若是已經透過SIPO的「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且經審核批准備案時,在當年度(1/1-12/31)內,有多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則每次只需要提出請求書,不需再提供證明文件。
- 證明文件
- 個人者,必須在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若是沒有固定工作者,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 企業者,必須在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但若是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則是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者,必須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 費用減繳請求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專利代辦處審核,審核後,不論是否同意,均會通知申請人。同意減收者,會通知同意的減繳比例。若未被核准者,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數額繳足費用。
-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
- 未使用SIPO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或
- 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或
- 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法第二條(減收費用)或者第三條(資格)規定,或
- 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
- 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
- 受讓人不直接適用前手資格
經SIPO核准的收費減繳請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批准後的應繳數額繳納專利費。收費減繳請求核准後,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生變更時,對於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後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必須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不直接適用前手的核准資格。
- 虛假申請結果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供虛假狀況或者虛假證明文件,SIPO查明確實後,會撤銷原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而且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按專利法與實施細則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 待釐清問題
- 條文規定自2016年9月1日開始適用,看起來應是從2016年9月1日起開始適用申請案。但若是在之前提出申請案並未同時請求實質審查,到9月1日尚未超過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期限,此時可以提出此請求嗎?還是要等到11月15日(最遲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半月)才能提出呢?類似狀況,若是年費者,是否也是如此計算呢?
- 無固定收入人民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中所述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係指「縣鄉鎮市公所」嗎?
- 企業者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可直接用每年度的申報表處理嗎?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證明文件,直接用臺灣核定的文件可以嗎?
- 上述各種文件必須應過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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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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