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經營小型風扇生意,為能擴大公司營收規模,發出研發獎金鼓勵研發人員創新研究。B君是一位職場新人,因為看到甲公司的政策,應徵後,如願進入甲公司的研發單位。經過多年的磨練,B君也已經可以獨當一面。也因為有多年的工作經驗,B君對於公司風扇產品有不同的想法。公司風扇產品的組裝方式與業界相同,各有一個進出風口,內置風扇,以雙片外殼組合而成;但是公司的風扇構造不同於一般風扇,當風扇運轉時,可以降低噪音。然而,雖說可以降低噪音,但是風量並沒有加大,而散熱的效能也就沒有提昇。因此,B君試著在風扇外殼上開一個副入風口,增加風的進入量,也因為風的進入量增加,噪音也隨之加大。於是在副入風口上設置一個環板,降低噪音量。B君就此設計提出專利提案後,上層主管認為不錯,於是提出專利申請,並順利取得專利權。
在新產品的販售過程中,競爭對手乙公司認為該專利權有揭露不清楚的可能,於是向智慧財產局(TIPO)提出舉發,TIPO審查後,發現的確有揭露不清楚的狀況,於是作出舉發成立的決定書。甲公司不服,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也遭到駁回。最後,甲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以及訴願決定。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作出如甲公司所願的判決。究竟智慧財產法院和智慧財產局的看法,是哪點不相同呢?
我們先看看專利申請案說明書的內容,該案的說明書對於副入風口洞的環板作用敘述,為「另透過增設環板,並遮蔽一部分副入風口以達到降低噪音之效果。」爭議的點就是「部分」一詞在專利說明書中的解釋為何。
智慧財產局在舉發決定書中指出,「專利必須揭露必要技術特徵以符合記載要件。按散熱風扇的噪音係與氣流所形成的流場直接相關,葉片型態、主入風口形狀、副入風口形狀及數量、環板數量及其配置方式亦均會影響流場,從而改變氣流衝擊情況使噪音發生改變。就系爭專利而言,雖然增設副入風口確可增加進風量,但以環板遮蔽部分副入風口可以有各式各樣實施態樣,是否均有降低噪音的功效,不無疑問。」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則指出,「具有副入風口之風扇結構,可增加進風量,但相對增加噪音量,於是系爭專利另透過增設環板,並遮蔽一部分副入風口以達到降低噪音之效果。是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載明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達成之目的、功效,該技術特徵明確且充分揭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以輕易瞭解其意義並據以實施。」「其中『部分」一詞是指整體中的局部或整體裏的一些個體,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應能明確瞭解該詞語之意義而不會產生疑義,且環板遮蔽部分副入風口之技術手段確可達成降低噪音之發明目的,因此,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並無不明確之處。」
雙方不同點對於審查專利而言,就是「過度實驗」的審查。過度實驗的審查項目中也包括申請專利的發明本質及說明書所提供指引的數量。智慧財產局的決定書中,認為甲公司的「部分」,未能清楚揭露發明的內容。因為噪音產生的影響因素眾多,諸如:氣流風場、葉片型態、主入風口形狀、副入風口形狀與數量…等,不應只是環板遮蔽部分,就可以完全解決噪音量的問題。所以應是還有多個實驗數據資料,以證明發明說明書中所載的內容就是好的改進方案。
目前此件案件已經上訴到最高行至法院,最終結果如何,則有待日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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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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