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異議期間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參考文件的判斷依據,要看前後適用法條是否相同。還有一件事要注意,就是第一次提出的證據資料、時間與適用法條,都必須合乎法律規範,如此一來,才能在後續的過程中補上欠缺的證據資料。
李君從小即有成為糕餅師的夢想,為了成就此夢想,高中就讀餐飲科並努力實習,向前輩學習各種技術與竅門。高中畢業後便以自己辛苦賺的學費,至日本深造,終於獲得日本師傅的認可,可以獨當一面地揉製、捏餡與烘烤麵包。多年後,因為父親身體因素,所以便回到台灣就近照顧父親。
回台灣後,李君想到自己一身技藝不應浪費,便以在日本賺到的錢,創立自己的糕餅店。糕餅店工作都是由李君親自負責,原料的嚴格管控、各種原料比率、揉麵發酵以及烘烤時間均準確控制,將最好的成品呈現給客戶,而客戶的滿意也確實呈現在對產品的嚴格要求上。辛苦打拼二年,終於獲得滿滿的回應。為能使糕餅店走得更長遠,李君想到日本糕餅店的行銷方式,那就是申請商標註冊。李君設計結合日本與台灣元素的商標,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申請,順利取得商標註冊。
在註冊公告後的二個月,陳君對李君之商標提出異議,認為與證據一和二有混淆誤認的狀況,提請智慧局做出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異議期間過後,陳君又提出證據三,這時候,該證據可以列入考量嗎?
首先,要先看陳君提出異議的適用法條為哪一條項款,提出異議時,必須請楚記載以何法條為適用依據,方為正確的程序。如果陳君一開始提出的適用法條為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佐以證據一與證據二。異議期間過後,又提出證據三,適用的法條依據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此時證據三適用的法條依據與證據一、證據二不相同,證據三既然是超過異議期間再提出的證據,就不可做為審查參考文件。但是如果適用的法條依據同於證據一、二者,則超出異議期間所提出的證據,仍可以列為審查參考文件。
因此,超過異議期間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參考文件的判斷依據,要看前後適用法條是否相同。還有一件事要注意,就是第一次提出的證據資料、時間與適用法條,都必須合乎法律規範,如此一來,才能在後續的過程中補上欠缺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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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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