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混淆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以及讀音等因素,去區別主要部分是否有近似而定,而且不可以攀附有名的商標去銷售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此有違商業競爭原則。
看著6輛結婚禮車呼嘯而過,惠美也即將與相戀5年的男友成凱進入婚禮的殿堂,兩人在婚紗攝影公司眾多婚紗禮服中,挑選出多件適合於訂婚、訂婚餐會、訂婚送禮、結婚、結婚餐會以及結婚送禮的6套禮服。為了配合禮服的樣式,頭髮梳理與造型也不能馬虎,於是再與頭髮造型設計師討論,配合6套禮服的造型設計。討論間確認為避免時間的倉促以及節省費用開銷,決定訂婚與結婚各一個髮型。在訂婚餐會結束,惠美至美髮沙龍梳洗頭髮,要求將造型師使用的髮膠徹底洗淨,不要有殘留以免傷害頭髮。經過訂婚與結婚對頭髮的摧殘,沒想到頭髮並無太大的傷害,惠美便對造型師以及洗髮師使用的產品產生興趣。於詢問後得知使用的產品名稱是「M MOROCCANOIL」。在走遍藥妝店後,發現某藥妝店有販售該產品,於是購入半打的產品使用。使用多月後,雖說沒有發現特殊異狀,但在某日與朋友聚會時,惠美說她目前使的護髮產品不錯,介紹給朋友知曉。朋友仔細詢問後,告知惠美,「妳使用的產品是仿冒品,不是真品。」
惠美乍聽之下,非常懷疑朋友的說法。回家後,仔細看產品上的包裝,發現跟化妝師給的產品不太一樣,一個是「橘色大M字,再加上MOROCCANOIL白色字,底色為藍色」,一個是「橘色大M字,M字右邊有片綠色葉子,M字上方有Magic英文字,中間則是有morocco hairoil英文字,最下方則是幾朵花的圖樣,底色是藍色」。再至新聞網站中搜尋,果真發現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自己買的產品是仿冒品。為探究法院如何認定是仿冒品,便將判決書找出來仔細閱讀後,發現原來法院是如此認定。
首先,仿冒品廠商辯稱「M」字是Magic的字首,而「morocco hairoil」只是產品品質、用途、原料、產地及相關特性說明,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法院卻是不同的認定,法院認定從產品外包裝標示方式而觀,同樣是橘色大「M」字位於包裝正中央上方,仿冒產品之較小的白色字「morocco hairoil」則是分成兩排,置於外包裝中間,底色則是相同的藍色。該呈現方式已經不單純是商品說明,已可認定不僅有行銷之目的,也有要發揮辨別產品來源的功能。二個商標在外觀、觀念上,及主要部分的文字、圖形或記號,都有一定程度的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所以認定仿冒品的產品包裝圖樣,近似於原廠的商標圖樣。
讀音上,「M」字並無疑問,而是在「MOROCCOANOIL」以及「morocco hairoil」上。仿冒廠商辯稱,「hair」是原廠商標圖樣中未出現文字,應具備區別性。但法院認為二個字的字首都是「morocc」,字尾則都是「oil」,整體觀之,兩商標讀音近似,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個產品係同一來源,或是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近似程度甚至已經足認為仿冒廠商有仿襲的意圖。
再則,原廠遞出的證據顯示投入大量的宣傳,例如該產品多次經由名人推薦,且在美容時尚期刊雜誌上,多次打出廣告,編輯專文論述該產品,已經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相當知名度,已具備相當的識別性,第三人稍有攀附該圖樣販售產品,即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事。
至此,惠美方知曉,原來商標混淆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以及讀音等因素,去區別主要部分是否有近似而定,而且不可以攀附有名的商標去銷售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此有違商業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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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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