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13年12月18日生效的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PLTIA) title II的規範,提供了優先權主張恢復的機制,就是PCT申請案的後申請案,如果在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後的12至14個月內取得申請日,且非故意延遲提出者,可以恢復優先權主張。在20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37 CFR 1.55(c)的規範,前述恢復優先權主張的機制,適用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正式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美國設計申請案同樣也適用,僅是期限為6至8個月。提出此項恢復主張時,必須在美國案申請時的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記載該優先權基礎案資料、繳納相應的費用以及該延遲超過12個月(若是設計申請案者,則是6個月)提出申請係非出於故意而導致的聲明。
由前二段中可以發現二者狀況截然不同,先段的美國正式案,是在優先權期限的12個月後到14個月內提出,後段的美國正式案則是在優先權期限12個月內提出。之所以會有先段的開放規範,係依循PLT(Patent Law Treaty)Article 13 (2)的規範,PCT的規範也是依循PLT而來。但是國際優先權恢復的規範,並不是直接拘束各PCT成員國,各成員國也有權限,可以直接向WIPO表明不接受該規範,中國知識產權局就是其中之一。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此項制度,也是符合美國保護發明人的原始出發點,藉由擴大期限,給予發明人以及專利權人增加取得專利權的機會,鼓勵研發的推展,增進人類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