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原先經營實體商品買賣事業,在網路行動上網尚未普及前,實體商店販售的業績還算不錯。但是行動上網普及化後,年輕人多是上網購物,而且相關機構的研究統計數字,也清楚告知,往後上網購物的人數會直線上升。為能因應未來市場的衝擊,以及站穩業界競爭腳步,王先生便尋找網站設計公司,將相關的需求與設計公司討論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並加強原先的郵購銷售模式。另為擴大公司的經營觸角,將服務行為伸入「為別人促銷產品服務、企業管理顧問、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存貨庫存管理、行銷顧問以及後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
某日,在網購服務的大型展覽會中,王先生看見某家公司有近似的服務行為展出。進一步詢問後,得知確實是競爭對手,於是索取對方相關資料,並上網蒐集網友的反應貼文。發現該公司是近日逐步竄起的明日之星,便想到以搭便車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銷售業績,賺取更多的利潤。王先生便抄襲該家公司使用之商標,些微修改後,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沒想到也核准註冊。結果,該家公司在市場行銷調查時,發現王先生使用的商標圖樣與自己先註冊的商標權近似。
既然王先生係抄襲,只些微修改該家公司商標圖樣便提出商標註冊,那商標圖樣近似應是可想而知。所以商標圖樣不列入討論,僅以服務名稱是否類似為討論點。先註冊商標的服務名稱中有「電子商務服務平臺」,而王先生的服務名稱中有「郵購、網路購物」。王先生的服務係以非實體通路方式,提供消費者瀏覽與選購服務。而「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則係提供非實體通路之銷售管道。郵購、網路購物可藉由「電子商務服務平臺」達成銷售目的。對於消費者的選購需求上,存在著共通或關連之處。
再來就是新增加的服務行為「為別人促銷產品服務、企業管理顧問、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存貨庫存管理、行銷顧問以及後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而該家公司服務名稱則是「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所提供之網路伺服空間、訂單管理、商品管理、商店管理、廣告管理、版面管理、郵件樣板、網站設定」。比較二服務內容後,可以發現所有服務都是協助業者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或就其銷售所衍生之困難或行政事務提供協助。二者於滿足消費者之需求及服務提供點,有著共同或關聯之處。所以,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
由上討論中可知,商品/服務名稱是否類似,可由互相依存與性質近似程度加以判斷。「郵購、網路購物」可以藉由「電子商務服務平臺」達到銷售目的;「為別人促銷產品服務、企業管理顧問、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存貨庫存管理、行銷顧問以及後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與「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所提供之網路伺服空間、訂單管理、商品管理、商店管理、廣告管理、版面管理、郵件樣板、網站設定」,二者服務之目的,都在於滿足消費者特定之需求。而且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又是相近,所以,二者的服務類似程度就很高。
依此,該公司可以援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要求智慧財產局將該商標權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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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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