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在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地區,專利侵權訴訟總是一件勞民又傷財的事情。對於當事人來說,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涉及專利侵權訴訟的兩造都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及人力,當然也免不了深不見底的律師費用。對於處理訴訟的法院而言,不論是法官也好技術審查官也好,都必須耗費很多的資源來處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因此,日本特許廳特別設定了判定制度,提供專利權人以及社會大眾一種更經濟、更快速的解決專利侵權糾紛之工具。
判定制度是由特許廳判斷特定物品是否落入專利權利範圍中,如果運用得當,可以減少專利侵權的訴訟,在正式提訴之前就能夠解決專利侵權糾紛。如果專利侵權訴訟是一場考試,那麼判定制度可以說是針對該考試的模擬考,專利權人以及大眾都可以參加模擬考,並依據模擬考的結果,決定是否要報考「專利侵權訴訟」這個昂貴又費時的考試。
判定制度之特徵
依據判定制度的設計,判定程序依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啟,申請人可以是專利權人或任何人。在判定程序中,由特許廳基於中立、公正的立場判斷特定物品是否落入特定專利權的權利範圍中。判定程序屬於一種行政服務,其程序相對簡單,費用較低(每一件4萬日圓),花費時間也較短,經過判定審理後所發出的判定書雖然會指出該特定物品是否有落入特定專利權的權利範圍中,但該判定結果並沒有法律拘束力。
判定請求手續的流程
判定請求的流程依序可以區分為判定請求、答辯指令及答辯書、審理、判定書作成及送達等四個階段。以下依序說明各階段的注意要點。
提出判定請求
1. 可提出判定請求之申請人:
原則上,判定請求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並不需要與判定結果存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過,就判定制度的宗旨來看,應該在判定請求書的理由欄中,簡單地說明提出判定請求的必要性。
2. 可請求判定之時期:
在作為對象的權利登錄或註冊後,就可以針對該權利提出判定請求。例如,就發明專利來說,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經過核准並公告後,就可以針對該發明專利中的權利單位(亦即請求項)提出判定請求。當專利權消滅後,仍有可能爭論在專利權存續期間中的侵害事實,所以在專利權消滅後仍可提出判定請求。
3. 於判定制度中請求判斷的對象:
於判定請求中,必須指定特定的權利單位(例如發明專利權的請求項)以及與該權利單位進行比對的特定的比對對象。其中,一個判定請求中僅能指定一個權利單位及一個比對對象物,並且要記載對比對象的比對特徵等。舉例來說,若專利權人甲的A號專利有2個請求項A1及A2,而甲想要確認不同的產品B和C有沒有侵害到A號專利中的2個請求項,那麼,甲必須針對請求項A1-產品B、請求項A2-產品B、請求項A1-產品C以及請求項A2-產品C提出4個判定請求才行。
4. 判定請求書
判定請求書必須要依照特許廳規定的格式記載。比較特別的是,由於在判定程序中會通知被請求人提出答辯,因此在判定請求書中必須要記載「被請求人」。延續先前所舉的例子來說,如果產品B是乙公司製造的,那麼在甲針對請求項A1-產品B、請求項A2-產品B提出的判定請求中,乙公司就是被請求人。
但有時候判定請求並不一定會有被請求人,此時當然就不需要填寫判定請求書中的被請求人相關資料之欄位。例如,專利權人甲自己製造了產品D,為了要確實在產品D上面標示專利號碼,而針對請求項A1-產品D提出了判定請求,此時產品D也是專利權人甲自己製造的,因此並沒有所謂的被請求人存在。
答辯指令及答辯書
如果在判定請求書中有記載被請求人,則特許廳會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至請求人,並要求被請求人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答辯的期限會因為被請求人是否為日本人(日本公司)而有差異,對於日本人或日本公司的答辯期限為30天,對於日本以外的被請求人則允許有60天的答辯期限。
另外,針對沒有記載被請求人的判定請求,審判官在進行審理時會通知提出判定請求之申請人說明沒有指定被請求人的合理理由。對於此種判定請求,於製作判定書時,審判官也會在判定理由中敘明該等情事。
判定之審理
判定的審理係由3位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庭來進行審理。有必要的時候也會進行口頭審理或者證據調查等。
判定書製作及送達
當審判官合議進行審理之後,即製作判定書。判定書不但會送達給當事人,還會刊登在審決公報上使公眾知悉。
需注意的是,由於判定書並非行政處分,因此當事人對於判定結果若有不服,亦無法針對判定結果提出行政救濟。
判定制度的運用方法
如前所述,判定書所記載的判定結果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但是由於其公正、低成本、快速的特性,判定書在商業上可以有各種的運用方式。例如,當專利權人懷疑某特定物品有侵權可能時,可以取得判定書並作為警告對手時的輔助資料;收到警告信函時,也可以取得判定書作為用以反駁的資料;於侵害權利訴訟中,判定書可以作為用以主張權利受侵害或未侵害的資料;禁止侵權品的進口輸入的時候,附加於查扣對手商品的申請書之輔助資料等等。
除了當作輔助資料之外,判定審理後的結果認為確實有侵害專利權的情事時,亦有可能促成雙方不須提起訴訟而以適切金額的和解;判定審理後的結果認為並沒有侵害專利權的情事時,可使專利權人放棄爭訟,防止無謂的專利紛爭。
向特許廳提出判定請求還是請弁理士做侵權鑑定
依據日本的弁理士法(相當於台灣的專利師法)第4條第1項,弁理士的業務範圍也包含了鑑定業務。因此,在日本如果想要進行侵權的鑑定,可以選擇向特許廳提出判定請求,也可以請弁理士做侵權鑑定。
弁理士所做的鑑定,多半是站在委託人這一方,畢竟付錢的是委託人;而特許廳做出的判定較具有公正性。在費用和時間上究竟孰優孰劣可能要就個案論定。
這兩種途徑除了在公正性上有差異之外,最大的差異在於特許廳進行的判定程序中,要求提出判定請求的人必須指明被請求人(如果有的話),並且會將請求書副本通知被請求人且要求其提出答辯。而且,於特許廳進行的判定程序中,還會將判定結果公諸於世。換句話說,「讓對手及公眾知悉」是採取判定程序途徑的最大特色。
如果判定請求中指定的比對對象是已經在市面上流通販賣的物品,那麼,讓對手和公眾知悉比對對象產品的細節也許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判定請求中指定的比對對象是尚未公開的新產品,那問題可就大了。
例如說,某公司針對其正在開發的新產品,想要在正式量產之前先知道該新產品有沒有侵害到對手的某專利時,若採取特許廳的判定程序,則該新產品的細節必須記載在判定請求書中,而且還會主動通知對手,最後還會把該新產品的細節刊登在公報上。正在開發的新產品會因為判定程序的進行而提前曝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公司內部自行進行比對而要委外進行比對的話,最好還是找弁理士或是其他的私人鑑定機構比較妥當。
結語
判定制度是日本特有的制度之一,由特許廳判斷特定物品是否落入專利權利範圍中,如果運用得當,可以減少專利侵權的訴訟,在正式提訴之前就能夠避免或者解決專利侵權糾紛。
在判定制度的設計中,要求提出判定請求的人必須指明被請求人(如果有的話),並且會將請求書副本通知被請求人且要求其提出答辯,並且會將判定結果公諸於世。因此,若作為比對對象的物品尚未公開,或者有其他不想讓對手以及公眾知悉[某物品進行侵權鑑定]的理由的話,應該要審慎考慮是否要運用特許廳的判定程序,或者要採取其他具有保密性的鑑定管道。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吾思 |
現任: |
資深專利工作者 |
學歷: |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相關證照: |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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