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法、實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的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以下亦稱之為優惠期)相關規定的修改法案,已通過日本國會的審議,修改後的法律已於2018年6月9日生效。以往,首次公開後提交專利申請的優惠期為6個月。根據修訂後的法律,優惠期將延長至12個月。
優惠期的相關規定在2011年曾有過重大的修正。日本發明專利制度中,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以下亦稱之為優惠期),主要規定在特許法第30條。在2011年的法律修正前,優惠期的適用僅限於特許法中列舉的幾種公開態樣。該次法律修正後,不再列舉優惠期適用的公開態樣,只要發明之公開是因為有權利取得專利之人的行為所致,或者是發明之公開係違背有權利取得專利之人的本意,即屬於適用優惠期的公開事由。
一波三折的優惠期規定修正
其實在2011年修法時,產官學三方就已經激烈討論過優惠期延長的問題。支持和反對延長優惠期的各方相持不下,最後日本政府決定還是維持原先6個月優惠期的規定。
後來日本政府為了因應TPP協定的推行,訂定了「環太平洋パートナーシップ協定の締結に伴う関係法律の整備に関する法律案」,明定將優惠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並設定該法律案之實行日期預定為TPP協定在日本生效之日。
但人算不如天算,2017年1月23日,美國總統唐納‧川普(Donald Trump)簽署行政命令,美國正式退出該協定。優惠期延長之施行日也因此產生變數。
同年11月11日,該協定凍結約20條法律條文並改組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其中,優惠期延長的議題並未列在被凍結的條文之內。由於產業界和學界對於優惠期延長的需求和期盼,日本國會隨即加快了法案審議的腳步,於今年5月底通過了優惠期相關規定的修改法案,將優惠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來回應產業界和學界的殷殷期盼。
2018年日本優惠期規定修正重點
甫於2018年6月9日生效的優惠期修正規定,其主要重點在於將發明專利的優惠期由原本的6個月延長到12個月。由於實用新案法準用特許法,因此新型申請案的優惠期也由原本的6個月延長到12個月。
適用於優惠期的公開事由未做更動,仍然是以下兩種情形:(1)發明之公開係因為有權利取得專利之人的行為所致(發明、實用新型、意匠專利與商標透過公報發行所造成之公開除外);(2)發明之公開違背有權利取得專利之人的本意。
主張優惠期的程序規定也沒有改變。亦即,當發明的公開符合上述(1)發明之公開係因為有權利取得專利之人的行為所致的條件時,申請人若欲主張優惠期,必須在申請之時提出記載有關聲明優惠期之文件,並且必須於申請日起算30日內提出證明文件。
優惠期新制的適用對象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覺得可以關掉視窗不用往下看了,覺得反正日本修改後的優惠期規定和台灣的差不多嘛,只要記得要主動聲明優惠期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就可以了。
等等,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相較於台灣的優惠期制度,日本的優惠期新制在適用對象的判斷上有明顯的差異,較台灣要嚴格許多。日本的優惠期新制在適用對象的判斷上的第一個特點是設定了發明公開日的限制。對於在平成29年(2017年)12月8日或在該日之前公開的發明,即使申請日符合新制施行後之規定(詳如後述),仍然不適用於優惠期新制。換句話說,只有公開日在平成29年12月9日當日或之後的發明,能夠享有修正後特許法第30條的12個月優惠期。
日本的優惠期新制在適用對象的判斷上的另一個特點是對於不同情況的申請案設定不相同的判斷基準日。基本上,是否適用於優惠期新制,是以申請日來判斷,但是不同情況的申請案,用來判斷是否適用優惠期新制的基準日並不相同。
以下說明適用於優惠期新制的申請案的判斷方式。
- 一般發明/新型申請案
所謂的一般申請案,指的是沒有涉及分割、改請、國內或國外優先權等的申請案。一般申請案的申請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當日或之後者,適用優惠期新制。
- 分割申請案
經過分割的申請案(子案),其母案之申請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當日或之後者,適用優惠期新制。
- 改請申請案
經過改請的申請案,其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當日或之後者,適用優惠期新制。
- 伴隨國際優先權主張的申請案
伴隨國際優先權主張的申請案,該申請案本身的申請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當日或之後者,適用優惠期新制。
- 伴隨國內優先權主張的申請案
伴隨國內優先權主張的申請案的情況比較複雜,會因為申請案內容和國內優先權基礎案的內容的相同與否而有不同。
原則上,伴隨國內優先權主張的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當日或之後者,適用優惠期新制。但是,如果後申請案中也包含了優先權基礎案所沒有揭露的發明,而且要針對優先權基礎案所沒有揭露的發明主張優惠期時,則判斷是否適用於優惠期新制的基準日為伴隨國內優先權主張的後申請案的申請日。
結語
專利制度中關於優惠期的相關規定,在各國的大致規定即使類似,細部的規定依然有很大的不同。以與台灣交流頻繁的日本為例,雖然已經將優惠期之期間延長為12個月,但日本的優惠期新制在適用對象的判斷上有明顯的差異,較台灣要嚴格許多。台灣的優惠期制度修改時,新舊規定之適用對象的判斷,原則上是以享有優惠期的申請案之申請日來判斷;而日本的優惠期新制在適用對象的判斷上,不但設定了發明公開日的限制,對於不同情況的申請案,用來判斷是否適用優惠期新制的基準日也不相同。值得大家注意。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吾思 |
現任: |
資深專利工作者 |
學歷: |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相關證照: |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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