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與中、日、韓三局的權證電子檔交換作業,陸續由PDX雙邊協議交換作業,改為DAS多邊平台存取模式。對申請人來說,DAS和PDX有何不同?好在哪裡?全無風險?
常辦理多國專利申請業務的人,應該都知道優先權主張的好處,也知道主張優先權必須佐以證明文件(權證)。為簡化作業流程、降低文書作業成本,中、歐、日、韓、美等五大專利局(IP5)早有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權證電子檔雙邊交換服務,申請人毋須額外繳費及申購轉寄,即可完成權證提交作業,為專利局、申請人、專利代理人創造三贏局面。但隨五大局陸續加入WIPO管理的多邊文件電子存取平台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1],DAS似乎有逐漸取代PDX的趨勢,以USPTO為例[2],到2018年12月1日為止,與中、日、韓三局的權證電子檔交換作業都將改採DAS途徑,只剩最晚加入DAS平台的EPO,仍繼續與USPTO維持PDX舊有交換模式。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PDX、DAS都是文件電子檔案的線上提供及調取,除了從雙邊互換改成多邊存取,似乎差別不大?是,但話雖如此,DAS比PDX多了幾項好處。首先,PDX是相對陽春的交換管道,而且適用類型排除設計及PCT案。而DAS則視個別參加局本身狀況,其平台可供各局發明、新型、設計及PCT案的權證交存及查詢,且參加局持續增加,未來可支援的服務也有可能進一步擴增。
其次是安全控管升級。五大局目前在DAS都採DAS 2.0規範[3],相較於傳統的PDX機制,DAS 2.0多了道存取碼(Access Code)發給及提交的手續,也就是申請人需先自受理優先權案的第一申請局領取存取碼,並將這組號碼轉知需要取得權證的後申請局,如此,後申請局才能出示這道通關密碼,從DAS平台取得權證電子檔。USPTO宣布改換與中日韓權證交換方式時,官方公告[4]即特別指出,多卡一道第三方驗證程序,跨局權證交換作業會更安全保險。
然而,按PDX舊制操作,除第一案為美國案時,申請人需授權USPTO對外國局提供未公開申請案資訊,其餘作業幾乎毋須申請人參與。可是存取碼收發既不可能交官方局對局傳送,由PDX轉換為DAS,意謂申請人後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時需多一道工作:向後申請局提交DAS存取碼。若後申請案送件時尚未取得第一局發給的存取碼,日、韓、美等局都規定需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內後補,或提交紙本權證,國知局的期限更短,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務須滿足權證提交要件。申請日後才於規定期間補呈DAS存取碼,官方一般不收取額外規費,但增加代理人勞務,還是有可能被酌收服務費。
此外應注意的是,若優先權期間臨屆滿前才壓線提交後申請案,有可能壓縮官方及代理人作業時間,提高後申請局無法及時透過DAS取得所需權證的風險,申請人或許會被迫緊急申購提交紙本權證、繳費加提Petition,甚至可能因此錯失權證提交官期,致使優先權主張無效。另外還有一種相對少見但仍可能發生的問題狀況:以美國、中國為例,兩國專利局收到新申請案後,都需通過保密審查才能傳送到境外,如果後申請案與優先權案的申請日期過於接近,可能第一局還在處理新案形式審查、保密審查、DAS平台登錄,作業尚未完全告一段落,後申請局已經向DAS請求查詢調取權證電子檔,一樣會出現後申請局調不到所需權證電子檔的麻煩。
整體而言,DAS和PDX一樣是相當經濟安全的權證電子檔交換方式,但無論是管理DAS平台的WIPO或各大DAS參加局,都不保證所有查詢調取作業都能在規定期間順利完成。萬一後申請局沒能在法定期間取得權證,最終責任及後果還是需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備註:
- 請見WIPO DAS參加局訊息專頁整理:www.wipo.int/das/en/participating_offices.html。
- 請見USPTO PDX/DAS訊息專頁: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electronic-priority-document-exchange-pdx。
- 請見WIPO對DAS 2.0的簡介:www.wipo.int/das/en/description.html。
- “Change in the Electronic Retrieval Method for Priority Docu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the Japan Patent Office”,請見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og-jpo-pdx-das.pdf;“Change in the Electronic Retrieval Method for Priority Docu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請見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ipo-pdx-das-2018-07-12.pdf;“Change in the Electronic Retrieval Method for Priority Docu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the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請見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kipo-wipo-da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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