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美智權報226期加拿大新專利法2019年上路 重點報你知 - Part I 一文後,本刊期繼續介紹加拿大新專利法於2019年上路後6項需要作好充分準備以資因應的改變。
圖片來源:by DrRandomFactor @ Wikimedia Commons
以下6項改變多是跟申請程序有關的,專利申請人必須詳加注意,作好因應準備:
(1) 按照新法例,採PCT途徑進入國家階段已經不再有42個月的期限
在新專利法上路前,以PCT途徑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的申請人從優先權日起算,會有最多42個月的期限,雖然如果從優先權日起算超過30個月才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必須繳納延遲費,但仍可於42個月期限內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
但在新專利法上路後,將無法選擇延遲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如果申請人無法於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達陣,仍是可能於優先權日起42個月內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的,但同時要提出聲明,指出是由於「非蓄意」之因素導致未能於30個月期限內完成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程序。
(2) 將面對較複雜的維持費用制度
加拿大專利法規定,如果要維持專利權或是維持專利申請案的有效性,自申請日起第二年即要繳納維持費。在現行專利法,如果錯過了繳納期限也可以在12個月內補繳,如果是尚未審結的申請案,則需要提出復權請求及繳納復權費。而專利權狀況,則只需繳納尚未繳納的維持費。
在新專利法上路後,有一個好處是,如果錯過了繳納維持費的期限,加拿大專利局會發出一份通知書。此外,任何人都可以為尚未審結的申請案繳納維持費。
然而,新專利法增加了繳費制度的複雜性及不確定性:如果錯過了繳納維持費的期限,不會立即知道逾期繳納維持費的期限,因此也不能立即在案卷中被標記。事實上逾期繳納的期限視加拿大專利局發出逾期通知的時間而定。如果也錯過了逾期繳納的期限,就一定要在時限內提出載明「應有的注意」(due care)之申請書才有望復權。目前「應有的注意」係指哪些,還未知,依據「應有的注意」的復權,可能會在聯邦法院被提出挑戰。此外,豁免侵權(「第三方權利」)可以在錯過繳納維持費期限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這對加拿大專利法也是新的觀念。最後要提的是,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為尚未審結的申請案繳納維持費,所以更難確實得知有沒有在期限內繳納。
(3) 錯過了要求實審期限會有比較嚴重的影響
在加拿大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前,必須要提出實審申請及繳納審查費。
在現行制度下,要求實審的期限是在申請日起算5年內。如果錯過了提出的期限,那申請案即會被棄廢,但可於12個月內要求復權。
在新專利法上路後,要求實審的期限被降至在申請日起算4年內。而分割案的實審請求則從原先的分割案提出日6個月內降至3個月內。
另一方面,如果錯過在期限內提出實審申請,情況會像上述逾期繳納維持費一樣變得很複雜。例如,錯過提出實審申請期限的結果,可能導致「第三方權利」及「應有的注意」(due care)之復權申請的提出。
(4) 在遞交申請書翻譯本之後,修改即會受到嚴格限制
一件加拿大專利申請案如果需要修改,必須是從原始送件內容中可以合理讀出,並假設被修改的標的不是已被公認的先前技術。
無論如何,在新制度下有一項新增的要求:如果已遞交英文或是法文的翻譯版本,那未來的修改必須要同時合理的從原本遞交的版本(外國語)及翻譯版本中合理的推論出來。
(5) 需要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在新專利法上路後,申請人必須向加拿大專利局遞交每一件先前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只有該證明文件可以從其他指定途徑獲得才得以豁免提交。
如果在PCT申請的國際階段已向WIPO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則在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時可免提交。因此,此一改變對不經由PCT,以巴黎公約途徑取得優先權直接申請加拿大專利的申請人影響最大。遞交證明文件期限為在提出加拿大專利申請4個月內或最早優先權主張日16個月內,取最晚期限。。
(6) 申請期限變短
新專利制度縮短了申請人一些申請過程及對應的時間。像是申請實審期限從申請日起5年內降為4年,而另一方面,對審查委員提出的OA回應時間也從6個月內降為4個月;最後,領證費的繳納期限也從發出核准通知6個月內降為4個月。
小結
目前新專利法正有30天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意見徵詢將於2018年12月31日截止,接下來法案最終版會於加拿大公報第二部公告 (Canada Gazette, Part II),並預計於2019年生效。
參考資料:
- Canada's New Patent Rules -- Twelve Notable Changes and Tips
- Proposed Patent Rules draft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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