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期
2019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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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聯合檢索試辦計畫元月1日上路    重點報你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特許廳兩局局長於2018年10月30日簽署了《第24次中韓兩局局長會議會談紀要》,當中提到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啓動中韓聯合檢索試點(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以下簡稱CSP)項目,爲期兩年或達到400件,以前述二者何者先到為試辦終止日。


圖片來源:© 2016 MaxPixel.net

中韓兩局之CSP項目乃針對藉由巴黎公約路徑向兩局提出的同一專利家族之申請,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交換檢索報告,之後各自獨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完成審查。該項目旨在提升中韓同族專利申請的審查質量。項目啓動後,申請人可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參與CSP項目的請求。

中韓兩局合作框架

這次CSP試點項目爲瞭解用戶對 CSP 項目服務的實際興趣,因此須由用戶主動提出申請,亦即申請人驅動模式。希望參加這次試點項目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標準的申請表提出參與試點的請求。

依規定,此次CSP項目申請人限於發明申請案之申請人,就案件部分,也僅有發明申請案適用,且一件試辦計畫申請限於一件單獨申請案。每件申請案有兩次提交試辦申請的機會,若兩次都失敗者,即不可再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CSP 請求時,從較晚收到請求的局的收到日起,兩局將開始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交之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補正,但申請人只有一次修改或補正的機會。

只有中韓雙方都同意,案件才會被批准參予CSP項目,申請人才會接到同意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最終決定。如果申請未被允許參加,則申請人將會收到中韓兩局分別發出拒絕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最終決定。

圖1. 中韓聯合檢索試點項目協作流程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1是中韓聯合檢索試點項目之協作流程。就提出時間點方面,中國申請案必須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後方可提起,而韓國申請案則是在「提出實質審查之時或之後,且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尚未開始審查之前提出」。此外,申請必須向兩局都提出,所以依循前述時間限制,且在向某一局提出申請後的15日內,必須再向另一局提出申請。

當案件成功參加CSP項目後,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自最終决定作出日起4個月內完成檢索報告的交換。就國知局部分,將自檢索報告交換完成後1個月內發出中文檢索報告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通)。

需符合之條件

中韓兩局一致同意加入CSP項目之案件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案必須有相同的最早日期,不論是申請日或優先權日。適用狀況如圖2、圖3、圖4。

圖2. 情況1及情況1-1:經巴黎公約途徑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3. 情況2:經巴黎公約途徑,但首次申請來自第3國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4. 情況3及情況3-1:經巴黎公約途徑和國內優先權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以上提出 CSP請求的相關中國或韓國申請不得爲PCT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如圖5即爲禁止適用的狀况。

圖5. 經巴黎公約途徑和本國優先權 (PCT)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遞交申請需知

中國申請案必須官方制式表格提出(中韩CSP项目请求表),且限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除前述申請表外,中國申請案還需再提交韓國申請案權利要求書原本以及翻譯本,且格式限於TIF格式,文件必須發送至專用電子郵件csp@sipo.gov.cn方符合要求條件。另外,兩案之權利要求的數量、類型以及內容都必須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在申請書表中,申請人也必須簽名承諾兩局的權利要求完全一致。

基此「完全一致」的要求,中國申請案若對權利要求書加以修改者,必須注意提交主動修改的時間,必須是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且該主動修改文件的提交不得晚於提出此試辦計畫要求的申請日。

中國與韓國申請人(國籍確認以第一申請人為準)者,案量達到200件後,不再接受申請。而第三國人(國籍確認以第一申請人為準)者,則案量達到100件後,不再接受申請。此外,單一申請人申請案量達到50件後,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申請;而總數量達到400件後,亦不再接受申請。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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