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爾虞我詐的工商業界,如何自保非常重要。公司對於自己的發明必須小心保護,不論是以營業秘密或是專利權方式保護,都應有防堵措施。在把技術資料交給合作廠商處理時,必須先簽署保密約定合約,要求合作廠商以及他的員工,不可以在未經同意情況下,洩漏資料給第三人,若有洩漏者,應賠償損失。 |
A發明人在PCB板製造公司D任職,單位與職稱是研發處高級研究專員,某日,D公司接受客戶B公司的委託,從事新設計的PCB板製作。該新設計的PCB板的軟硬塑板結合方式與結構,是由B客戶的研發工程師C完成,再交由D公司協助製造,A是該項事務的負責人。A在測試階段時,與朋友E談到此項發明,E感覺它是一項不錯的發明,在仔細詢問A與看過B公司提供的書面相關技術資料後,原封不動的向台灣智慧局提出新型專利申請,也如期於短時間內取得專利權。E在取得專利權後,直接運用到自己公司的產品,並在市面上銷售。
B公司為求專利申請上的保險起見,在E開始銷售產品後,方取得D公司完成的PCB板,發覺該產品的製造是可行的後,便快速進入生產流程,將產品打入市場,也打算申請專利。但是,卻在促銷期間,發現E的產品竟然與他的相同,為能徹底消彌E公司的競爭,B公司要如何主張權利呢?
「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應該不可以取得專利權。」這應是讀者都清楚的,但是如何拿回自己的專利權呢?由於B公司尚未提出專利申請,已被E將相同發明內容,拿去申請並取得專利權。B若要奪回專利權,能尋求的方式為專利法上第35條規定的方式,於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的2年內,向智慧局提出舉發,說明E未取得B公司的同意,在D公司員工A違反雙方保密約定狀況下,將B公司的發明內容洩漏給E知曉,導致B公司無法取得專利權。由於B公司提供的證據資料非常充分,且書面的證據能力與證據力均無問題,智慧局便非常快速的完成舉發的審理,確定專利權應歸屬於B公司;而B公司也在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的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終於拿回自己的專利權。
前題是非常清楚的在公告後的2年內提出舉發,但是若已經超過2年的話,又應如何呢?這時候就要看B公司的決定,是想要取回專利權還是不管專利權。
如果B想取得專利權,此時必須尋求司法解決,依據民法第179條或184條規定,向法院主張E不當得利以及E侵害B的專利權利,請法院判決要求E移轉專利權給B。此時,法院必須受理,因為此為私權歸屬的爭議,不是專利權是否准予核發的行政申請。若依據前述,B公司提供的證據非常充分,B應會順利取得E應移轉權利的司法判決。
若B不想拿回專利權者,則可以直接依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提出舉發,這時候舉發確定後,B公司已經無權利在舉發確定日後的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來獲得專利權。因為其適用條件已經不符合專利法第35條的規定。
在這爾虞我詐的工商業界,如何自保非常重要。公司對於自己的發明必須小心保護,不論是以營業秘密或是專利權方式保護,都應有防堵措施。在把技術資料交給合作廠商處理時,必須先簽署保密約定合約,要求合作廠商以及他的員工,不可以在未經同意情況下,洩漏資料給第三人,若有洩漏者,應賠償損失。
這篇文章的條件都是在專利權已經公告的狀況,那在未公告的狀況下,又應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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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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