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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五》
您應該知道海牙協定中申請人的要求規範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5.06
海牙協定對於設計專利申請人的規範,基本上與PCT的規範相同,就是締約國的國民或是居住在該國的居民,都可以提出申請案;若是公司法人者,則以在該國有合法的營業所為判斷標準,凡是在該國有合法營業所者,則可以公司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然而,海牙協定申請案的提出與指定適用都不同於PCT體系,不可以單純的以PCT認知去理解海牙協定的規範,必須以全新的角度去瞭解它。

讀者應該也注意到最近關於專利的新聞,那就是美國與日本正式公告加入WIPO的設計專利申請體系海牙協定了。中國SIPO最新公布的專利新聞中指出,對於因應海牙協定的約定,中國專利法也在進行大幅的修正草案,尤其是設計專利部分。另一方面,台灣TIPO也於2015年4月30日召開對於設計專利權的修正公聽會。這些都是關於海牙協定的新聞,為何美國與日本要加入?中國也因應做出修法草案,台灣也開出公聽會。主要是因為海牙協定的適用文本並非如PCT般的單純。

首先,海牙協定是由三個國際條約組成的(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documents/pdf/hague.pdf),包括1999年7月2日日內瓦文本、1960年11月28日海牙文本以及1934年6月2日倫敦文本,其中倫敦文本已經凍結不再適用。各自文本有各自的締約國,美國與日本屬於1999年文本的締約國,而中國目前尚未公布,適用文本在申請上就產生不同的指定效果。

海牙協定對於設計專利申請人的規範,基本上與PCT的規範相同,就是締約國的國民或是居住在該國的居民,都可以提出申請案;若是公司法人者,則以在該國有合法的營業所為判斷標準,凡是在該國有合法營業所者,則可以公司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必須注意一件事,就是該締約國究竟是那些版本的適用國家。為何如此說呢?

大家都瞭解,提出PCT申請後,它的效力可以及於PCT的所有締約國,而PCT並無多個版本,海牙協定誠如前段所述,目前有二個版本適用中,例如:歐盟僅屬於1999年文本的締約國,德國則是1999年文本以及1960年文本的締約國,北韓則僅是1960年文本的締約國。所以,若是申請案適用1960年文本,則就無法指定歐盟為日後效力可及的地區,相同的,若僅是適用1999年文本,則不可指定北韓為日後效力所及的國家。因此,在提出申請的當下,合法申請人的締約國就非常重要。例如,如果申請人是義大利的國民,義大利本身僅是1960年文本的締約國,但因為義大利本身又是歐盟的成員國。這時候,在申請人國別選項的選擇,就會影響指定國的效力。該申請人的國別選項上,必須將兩種適用的狀況都予以選出填入,如此,即可以指定1999年與1960年文本的締約國,作為日後設計專利權效力所及的國家。

前述僅是談及單一申請人,若是多位申請人共同提出申請時,是否有應注意事項?當然有,而且是完全不同於PCT的申請案體系規定。PCT申請人的規定中,若是有多位申請人,僅需一位申請的國家隸屬於PCT締約國,即可以向該國專利局或是WIPO的IB局提出PCT申請。但是海牙協定就非常嚴格,它要求所有申請人都必須屬於各該文本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方可提出海牙協定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例如:一位申請人締約國屬於1999年與1960文本,另一位申請人僅僅屬於1960年文本,這時候,申請人可以指定的締約國,僅限於1960年文本的締約國,不及於1999年文本的締約國,因為1960年文本是重疊效力。所以,當有複數申請人時,必須清楚知曉各該適用的文本,以避免發生無法指定的狀況。

另申請案的提出不是如PCT規範,可以選擇向該國專利局提出申請,海牙協定的申請,一律必須向WIPO的IB局提出申請,這是不同於PCT體系。

上述僅是部分的不同,尚有多處不同於PCT的規範,例如:設計專利權效力的起始時間點、延後公開、立即公開…等。

綜上所述,海牙協定申請案的提出與指定適用都不同於PCT體系,不可以單純的以PCT認知去理解海牙協定的規範,必須以全新的角度去瞭解它,畢竟它是完全不同於PCT申請體系。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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