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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新進展與應對策略
張宇凱/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2015.08.12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在申請端的爭議已大致底定,未來專利權人想要在歐洲境內獲得保護的行政成本也大為降低,對於推展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也會大有助益。只不過,採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後,也可能出現一次喪失多國專利權的風險,採用時仍需小心應對。

就如同我們過去的報導(歐洲專利制度的新發展),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對於其在專利獲准之後所應繳納之年費,應採取最多有效案的4個國家(德國、法國、英國與荷蘭),或是最多的5個國家(德國、法國、英國、荷蘭與瑞典)來計算,仍存有爭議。而此一爭議在2015年6月24日,由歐洲專利局(EPO)行政理事會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基於目前歐洲專利平均只會在3或4個成員國生效的考量基準下,而在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下,通過採取EPO所提之適用統一專利年費「True Top 4」提案(也就是最多有效案為4個國家)(註1)。至此,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在申請端上的爭議,可以說初步上已大致底定。

如圖1所示,目前要取得歐洲專利之保護,可以藉著在各個不同的歐洲國家中各別提出專利申請,然後分別在各個國家中取得專利權,並繳交年費來維持專利之可實施性。而另外一個途徑則是通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的規定所取得之現行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然後再分別到各個國家中進行註冊以取得各個國家之專利權,並於該些國家內繳交年費以維持專利的可實施性。

當今歐洲專利僅是過渡性質專利

相較於前者,現行歐洲專利只是將分散於各個國家中之專利申請與審查程序,集中於歐洲專利局(EPO)中進行審理,而其所取得之歐洲專利也是需要進一步進行轉換,而屬於無法實際實施的過渡專利型態。此一專利所衍生之實質權利主張與維護,仍然必須回到各個國家的層級上,結果造成專利權人(特別是個人及或/中小企業)在行政和財務上,相當大的時間管理與金錢成本,並成為建立一個真正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的障礙。

然而,相較於現行歐洲專利制度,可望在未來幾年內施行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提供了一條與以往歐洲專利保護全然不同的專利申請與保護途徑。讓我們再次參考圖1,如該圖中所示,歐洲單一專利保護(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UPP)制度,在申請與審查程序上,基本上是與現行歐洲專利制度相同的,而其等之分歧點在於歐洲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的一個月內,選擇要成為具有單一效力之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或是採行現有之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制度,而進入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並分別至各個國家進行繳費與註冊,進而分別取得各個所欲國家之專利權。

圖1: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與現行歐洲專利保護途徑對照圖

資料來源:https://vimeo.com/83681203 , Shepherd and Wedderburn

在歐洲專利選擇成為歐洲單一專利之後,其將會取得於2012年12月17日所制定之單一專利法規(Unitary patent regulation)所賦予之相關締約國所認可的實質專利權(請參照圖2,目前單一專利法規共有25個締約國)。此外,選擇成為歐洲單一專利的歐洲專利,仍然可以保有以現行歐洲專利的模式,進入未參與簽署單一專利法規之其他國家,進而取得該國的國家專利。此外,現行歐洲專利可能需要因應所欲進入的國家之規定,而將原本之歐洲專利翻譯為當地官方語言版本,然而在採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此一途徑時,則只需要提供英文以及法文或德文其中之一者的兩種語言版本,即可取得涵蓋25個相關締約國的專利權。

歐洲單一專利將大幅降低專利權人行政成本

到目前為止,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似乎與現行的歐洲專利並沒有什麼差別?事實上的確是如此,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在申請與審查程序上,與現行的歐洲專利並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兩者主要的差別是發生在後續的權利主張與維護程序上。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在獲准專利之後,其之年費繳納的相關維護程序,是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統一進行收費與管理,因此專利權人便可以在專利權維護上,大幅地減低現行歐洲專利包括翻譯費以及需透過專利代理人或專業服務,在各個註冊國家進行年費繳納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

同時,如同在上述歐洲專利局對於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之年費收取標準決議來說,其係採用相對較為優惠的,以最多有效案為4個國家的「True Top 4」提案,來作為統一專利年費的收取標準。依據台灣智慧局的相關報導(註2),「於“True Top 4”提案專利年費降低的幅度,歐洲單一專利前10年(一個歐洲專利的平均壽命)的年費不到5,000歐元,累計全部20年專利年限的年費是3萬5,555歐元(參見附表),相對於現行制度下,在同樣25個成員國的前10年年費為2萬9,428歐元,20年則將近15萬9,000歐元;也就是說,這次通過的歐洲單一專利“True Top 4”提案收費標準相當於比目前降低78%」。因此,歐洲單一專利也將會大幅地降低專利維護的相關實際支出。

圖2: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院目前之簽署國(盧森堡已於今年3月18日成為批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UPC) 協議的第7個國家。)

資料來源:http://www.slideshare.net/wepors/20150217-upc-developments , Bird & Bird

另外一項在歐洲單一專利獲准之後,於主張專利權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在於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係基於2012年12月17日制定之單一專利法規(Unitary patent regulation)的規定,後續之權利主張程序都將由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來專屬管轄,而其之判決效力將及於簽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的締約國(參見圖2),從而建立一個真正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

只不過此種跨國的專利爭訟管轄,雖然可以有效地減低針對相同專利權,在不同國家及/或進行專利侵權訴訟的繁雜而重複的訴訟成本,而可以讓專利權人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重複作業,但是在另一方面來說,此種集中處理的訴訟模式,也讓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的訴訟中,承擔了同時在多個國家中喪失專利權的風險。

表1:歐洲專利申請所獲准之各種不同專利類型組合的管轄法院狀況

專利類型

管轄法院

歐洲國家專利

國家法院

歐洲單一專利

歐洲專利法院

歐洲專利
(只進入單一專利法規締約國)

國家法院或
歐洲專利法院

歐洲單一專利+
歐洲專利(非單一專利法規締約國)

國家法院+
歐洲專利法院

在上述的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中規定,轉換為一般歐洲國家專利之歐洲專利,也將會受到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所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所以對於進入單一專利法規締約國之歐洲專利而言,其之後續的侵權或無效訴訟,將會優先在歐洲專利法院提起訴訟。只不過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正式啟動之後的七年過渡期中,將允許上述之歐洲專利跳出(opt out)此一歐洲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之體系,使其得以在該締約國的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避免前述之專利無效訴訟的集中攻擊。此一過渡期可以再展延七年。同時,此一跳出(opt out)主張是可以在後來主張跳入(opt in)而撤回,並使得該歐洲專利回復到可由歐洲專利法院管轄之狀態(註3)。

一次訴訟丟掉多國專利,將是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最大風險

這也就是說,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正式實施之後的七年過渡期中(可再展延七年),進入單一專利法規締約國之現行歐洲專利,將可以具有選擇在國家法院或歐洲專利法院中進行維權及/或無效訴訟的優點,但是此一選擇可能會在潛在侵權者,先發制人地向歐洲專利法院提起訴訟,使其被繫屬於歐洲專利法院而喪失。因此,對於此類型的歐洲專利,是否要在獲准並進入國家階段之後,便主張跳出(opt out)來維持未來選擇法院的彈性空間,並在未來有需要時再選擇主張跳入(opt in)歐洲專利法院的管轄呢?

另外一個可以思考的層面是,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可以有效而經濟地取得多國的保護,但是其所面臨的無效訴訟壓力也將會比一般歐洲專利還要來得大。其於此一層面的考量,未來在歐洲專利及將核准之際,是否需要適度地將可獲准之請求項群組,基於其等在可專利性上之安定性來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對應於具體實施例之範圍較小的請求項,較不易被無效而安定性較高),並將安定性較高的群組以歐洲單一專利,經濟而有效地取得更為全面的保護;而對於安定性較低的群組(通常是保護範圍較廣的獨立項),則採用一般歐洲專利而在個別歐洲國家中,進行重點式的保護呢?

隨著盧森堡於今年3月18日成為批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UPC) 協議的第7個國家之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距離開始正式實施的門檻(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締約國達13國-包含英國、法國與德國),也只剩下不到一半的路程要走。跨國協議的訂定雖然仍充滿相當多的變數,但是在歐洲各國經年累月地累積共識下,此一真正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不僅僅是歐洲國家挑戰美國在專利產業龍頭的一大利器,更會是專利產業未來幾年最令人翹首乞盼的大變革。

 

備註

  1.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56648&ctNode=7124&mp=1
  2.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56648&ctNode=7124&mp=1
  3. http://www.twobirds.com/../.pdf

 

 
作者: 張宇凱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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