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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九》
聘僱契約與營業秘密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5.11.18

如果說公司資料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是放任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或看到該資料者,那該些資料仍是不被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公司要將資料轉入「營業秘密」去保護時,必須先釐清該些資料的要件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求,首先就是「秘密性」,接下來就是「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的判斷。

每一個人進入一家公司時,應該都會簽署聘僱契約書,書中記載著未來的工作項目,工作時間以及薪水…等,其中有幾條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簡單的約定是,「在公司任職期間,運用公司資產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公司所有。」當A進入B公司,也是如此,正常的簽署了聘僱合約書。

A在B公司擔任的工作是向客戶確認客戶所提供的基本資料正確與否,之後再將確認資料轉入公司系統中,以利其他單位或表單的使用。工作多年後,A掌握了多家客戶基本資料後,心生跳槽的想法。於是向與B公司同業的C公司遞出應徵信,如期收到同意面談的回覆,經過愉快的面試後,終於進入C公司,而且薪水也略有成長,心中非常愉悅。但是好景不常,半年後,B公司向A提出訴訟,指控A侵害B公司的營業秘密,請求高額的損害賠償。A感到疑問,何時侵害B公司的營業秘密?

首先,何種資料才可以作為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非一般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也就是必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三者,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

A的工作性質為確認客戶提供的基本資料,這時候的基本資料範圍,依據前述,必須先確認是具有「秘密性」嗎?客戶提供與確認的基本資料,如果是從全國工商服務入口網、黃頁電話簿、工商登記網站或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資料庫…等,可以搜尋取得的資料,例如公司名稱、代表人、股東名稱與投資額、公司營業項目、專業經理人、公司地址、公司所申請與取得的專利權以及公司的商標權…等,則無機密性可言。因為該些資料庫的資料,都是公布給大眾可以隨時取得。但是如果客戶確認的資料中,包含有客戶的特殊需求、申請順序與策略、內部決策名單…等經過客戶整理、分析的資料者,則有「秘密性」特質。

再則僅為公司名稱、代表人或股東名稱與投資額…等,是否有「經濟價值」,這些公眾可以隨時取得的資料,並無「經濟價值」,因他們僅是敘述一家公司的資料,要創造經濟價值,必須是與該些公司洽談產品銷售後,再鍵入該些公司的特殊需求,方會有經濟價值存在。但是公開資料的「專利權」與「商標權」是有經濟價值,為何也不可作為營業秘密保護呢?必須要知曉的是,「秘密性」為第一要求。已經公開與公告的專利權與商標權,就已經喪失「秘密性」,遑論後續的「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

如果說公司資料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是放任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或看到該資料者,那該些資料仍是不被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因為既然所有權人都不以秘密措施保密好認定的秘密,法律為何要保護他呢?

最終而言,公司要將資料轉入「營業秘密」去保護時,必須先釐清該些資料的要件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求,首先就是「秘密性」,接下來就是「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的判斷。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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