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概述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關規定,及該提交哪些文件與物品。首先,於條例第2條針對相關名詞做了明確定義:
(一)集成電路
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layout-design)又稱拓樸圖(topography))
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製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
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複製
是指重複製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
(五)商業利用
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因此,凡符合前述法律定義的客體均是法律所保護的範疇。
本條例第12條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間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早日期為准。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保護。另本條例第17條規定,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
另本條例第4條關於保護客體要件亦有相關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具有獨創性。亦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積體電路製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同樣應當具有獨創性。』相對地,本條例第5條針對其他不受保護的客體亦有規定,『下述不受本條例的保護: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均不受到保護。』
此外,本條例針對專有權亦有所規定,第3條規定『除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創作的布圖設計,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外國人所創作的布圖設計第一次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亦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另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創作者所屬國籍與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而台灣屬於外國還是中國呢?依據『申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須知』的規定,『港、澳、台灣地區的申請,按國內申請處理,但法人必須委託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上述可知,若為台灣個人則依據中國自然人辦理,而法人單位則須經由涉外代理機構辦理。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登記機構為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另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第2款針對代理機構作了明文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如規定所述,外國企業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之市產全局辦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登記。
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該準備哪些文件呢?條例的第16條針對申請提交檔及附件作了明確規定。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1.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2.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3.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4.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必須勾選集成電路的「結構」、「技術」、「功能」等分類項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複製件或圖樣可附上簡單的文字說明,且於登記證書中亦須載明「布圖設計名稱或利用該布圖設計所製造知集成電路名稱」。
對「對申請文件」的規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亦針對申請文件作了進一步規定:
「1. 以書面形式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以及一份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2.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3.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
4. 申請人有2個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申請表中另有聲明外,以申請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對「集成電路複製件或圖樣」的規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也針對集成電路複製件或圖樣作了明確規定:
「複製件或圖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請人提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至少放大到用該布圖所生產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
2. 布圖設計的複製件圖樣有多張紙件的,應按順序編號並附具目錄;
3. 布圖設計的複製或者圖樣應當使用A4紙格式,一式兩份;
4. 複製件或者圖樣可以出具簡單的文字說明,用以說明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結論、技術、功能。」
對「集成電路登記樣品」的規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則對集成電路登記樣品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申請保護的布圖設計在申請日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應當在申請時提交4件含有該布圖的集成電路樣品,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提交的4件集成電路樣品要置於能保證其不受損壞的專用器具中,並附具填寫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制的統一表格;
2. 器具表面應當注明申請人姓名、申請號和集成電路名稱;
3. 器具中的集成電路樣品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損壞,並能夠在乾燥器中至少存放10年。」
對「保密資訊」的規定
若布圖設計在申請日前並未投入商業利用,則申請人可以提出保密資訊的申請。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資訊,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含有保密資訊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應當與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一致。」
申請人該如何提交申請文件呢?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第1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文件之日為遞交日。」
此外,跟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又該如何辦理呢?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允許其轉讓的證明文件。布圖設計專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最後,關於辦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登記申請的費用,依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第88號公告,自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收費專案和標準公告」,如下,計價單位為人民幣:
1 |
布圖設計登記費 |
每件2000元 |
2 |
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印花稅 |
每件5元 |
3 |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 |
每件每次100元 |
4 |
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 |
每件300元 |
5 |
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 |
每件1000元 |
6 |
延長期限請求費 |
每件每次300元 |
7 |
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 |
每件300元 |
8 |
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 |
每件300元 |
申請人若面交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布圖設計登記費與印花稅共2005元,需要一次付清,一旦審查通過即可頒發證書。如此一來,強化了受理條件,使後續流程加快。
閱讀至此,讀者可能會有些疑問,為何需要另外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呢?一般的創新發明大多申請專利權予以保護,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均是保護集成電路的操作、原理、方法、裝置等,然而,對於集成電路的獨創性電路布圖設計實體,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比較無法完整的保護,因此,為了提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完整的保護,申請人可以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向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提出登記申請,舉例來說,蘋果電腦 (Apple) 推出獨創性的手機, iPhone , iPhone 輕薄的集成電路設計為蘋果電腦的獨創發明電路,因此,蘋果電腦可針對 iPhone 獨創的發明申請發明專利,而其獨創輕薄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可登記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加以保護,使其輕薄的電路設計獲得更加完整的保護。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 30 條第一款的規定:『 …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因此,為了保護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避免被他人將其山寨化,登記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不失為另一保護的途徑,如此一來,獨創性的集成電路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便能獲得更加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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