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期「撰寫優質歐盟專利說明書之二三事」報導後,本期續刊後續之延伸報導,說明其他撰寫優質歐盟專利說明書的注意事項。
撰寫一份專利說明書時,實施例和請求項的對應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專利撰寫者為了要擴大專利保護範圍,在獨立項中經常使用上位的概念表示,但是實施例卻描述得過於抽象模糊,而不夠充分支持請求項之範圍,使得熟悉此技術領域的人無法據以實施,這些都是不正確的寫作觀念。對於發明的技術特徵,實施例要明確描述且充分支持,至於說明書中所提及的習知技術部分,只要熟悉此技術領域的人不需過度實驗而可以據以實施,甚至可以忽略不寫。
在撰寫請求項時,發明的技術特徵應該從最寬廣到最細微的部分均要提及,且盡量表達有層次的概念,同時每個附屬項的特徵也要定義非常清楚。倘若請求項的架構沒有層次感,萬一將來進行專利審查時,審查委員找到先前技術使獨立項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時,此時缺少下一個更上位的附屬項可以依次遞補,那麼發明人僅能得到一個很下位的專利,此舉便喪失申請專利的意義了。
實施例的重要性
除了展開有層次的請求項之外,在實施例上的描述更是重要。
在美國,專利核准的基礎上主要以全體的構成要件為主,允許說明書中的內容複製到請求項中,對於實施例之描述和請求項間之對應沒有很嚴格的限制。
對歐盟而言,在對應關係上比美國更為嚴格,須明確知道該發明的技術特徵,對於區別先前技術的特徵均要清楚地揭露,例如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何、真正的發明在那裡或解決問題的手段或方法,因此歐盟對於請求項特別重視二段式之要求,期望發明人能夠了解真正的發明而授予應得之專利。
再者,說明書中的實施例應充分支持請求項,從最寬廣的實施例到最細微的變種技術特徵一覽無疑地在說明書中呈現,若是無法具體明確地表達,會使得熟悉此技術領域的人無法據以實施,將來在法院上被舉發是很容易發生的。
附屬項不容忽視
有些專利撰寫者在撰寫專利說明書時,已完全將發明的技術特徵從最寬廣到最細微的技術特徵表達於請求項中,但說明書卻僅針對獨立項作最具體的詳細敘述,對於附屬項卻清描淡寫,其實這是一種危險的行為。針對審查委員的基準而言,往往只重視獨立項的審核,對於附屬項能否具以實施可能不是個很重要的主題,一旦將來授予專利後,在法院上若有訴訟(litigation)發生,獨立項被舉發的機率很高,若獨立項被判決無效後,遞補的附屬項因為描述得不夠清楚而無法據以實施,更進一步導致整個專利無效,豈不可惜!
也有些專利撰寫者在說明書提到很多的優點,優點的本質是不能拿來作為專利保護的,只是一個發明事實的延伸敘述而已。優點不能用來擴大專利範圍,須了解的是要作為專利保護的部分是用來區別先前技術的,誰能夠用更好的技術語言區別先前技術以及找出需要的限縮特徵,才是擴大專利範圍的必要手段,所以寫再多的優點是一點幫助也沒有的。
說明書的內容也不是寫得越多越好,對於和專利的主題標的(subject matter)不相關的描述應予以刪除。舉例來說:若母案為A+B,若缺乏單一性而必須分割出子案A時,於母案中請求項和實施例應該將B的部分予以刪除,僅留下A部分作為子案的審查內容即可,即使是審查時未將之刪除,將來在授予(grant)專利後,仍須將未相關的部分刪除,由此可見歐盟規定嚴格之一面。
另外,歐盟對於說明書的內容仍有部分之禁止事項,例如說明書內容不得有違反公共良俗之主題' 不得有貶低(disparaging)第三方所發明的產品和方法及其價值和有效性,以及與先前技術的比較不能被認定為貶低第三方之行為。
整體觀之,在撰寫歐盟專利說明書時,實施例和請求項的對應是非常嚴謹的,對於習慣美國專利案的撰寫者而言,也是值得深思熟慮的。儘管歐盟對於格式的要求較為自由,對於內容的部分卻是格外地重視,因此一開始對於發明技術的認知的確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 了解發明,說明書內容符合充分揭露、可據以實施和支持請求項範圍等要件,才會是一份高品質專利說明書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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