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O總部所在:Place du Portage I et II, Gatineau;Wikimedia Commons
依據加拿大現行商標法(R.S.C., 1985, c. T-13)第16章「Registration of marks used or made known in Canada」的規定,要申請註冊之商標必須曾經在加拿大被使用或已經很知名:舉例來說,只要該商標在加拿大打廣告即可符合在加拿大「知名」的規定;此外,在其他國家已註冊,及在國際會議或展會上使用過的商標,也符合在加拿大申請註冊的規定。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供首次使用日期,即使只是用來打廣告,也算是「使用」的一種,可提出廣告播放之日期。照常理而言,在加拿大申請註冊商標應該是有在當地使用的打算,因此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一份在加拿大開始使用商標之聲明 (a declaration of commenced use of mark in Canada) 。
為了與國際接軌,加拿大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其智慧財產權(IP)變革,藉由加入五項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包括有關工業設計國際註冊的海牙協定 (Industrial design and the Hague Agreement)、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及與商標有關的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新加坡條約 (Singapore Treaty)及 尼斯協議(Nice Agreement),希望其智慧財產權制度可與國際條約保持一致,因而需要大幅度的立法調整現有法規。繼前刊期介紹加拿大新專利法 (加拿大新專利法2019年上路 重點報你知 - Part I 、加拿大新專利法2019年上路 重點報你知 - Part II )後,本刊期繼續介紹其新商標法,希望有需要的企業及個人能盡早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