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在商標圖案設計時,可能會在圖案中加入「十字圖」記號。但是,倘若該「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且是採取「白底紅十字」,將會與紅十字會使用的白底紅十字產生混淆,而不准予註冊。此外,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若讓人誤以為產品有醫療效能,也不能註冊。
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6月18日草擬「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單介紹其重點。所謂的十字圖,指的是「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典型的圖案如下:
圖一、等長的紅十字圖
圖片來源:TIPO
為什麼商標圖樣中含有十字圖,需要特別注意呢?主要原因有二:
1.會與紅十字會的標誌產生連結,使公眾誤認誤信其與紅十字會有關
商標法第30條第5款規定:「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由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紅十字會、各國紅十字會等,都固定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代表與醫療、救援有關。
圖二、國際紅十字會組織與各國紅十字會組織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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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聯合會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
圖片來源:TIPO
若一般公司申請商標圖案中,有使用醒目、獨立的白底紅十字圖案,會使公眾誤認誤信與紅十字會產生某種連結。例如,下述這個商標,因為採取「白底紅十字」的設計,且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容易使人誤會其與紅十字會組織有某種連結,故不准予註冊。
圖三、與紅十字會組織混淆的商標
圖片來源: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頁6
2.會讓人誤以為該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而使公眾誤認誤信產品服務之性質
其次,商標法第30條第8款:「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圖樣中使用「十字圖」,常常是想傳達醫療、醫藥等概念。若商標圖樣中使用十字圖,是想傳達該商品具有醫療效能,但實際上未必真的有醫療效能(尤其食品、健康食品、化妝品不能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就會因為可能「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而不准予註冊。例如,圖四這個商標,指定使用於化妝品、髮乳、清潔乳液等商品,卻使用明顯的十字圖,傳達該商品具醫療效能的觀念印象,容易使公眾誤認誤信該商品之性質,而不准予註冊。
圖四、在商品上傳達醫療效能的商標
圖片來源: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頁13
其他表達「加」、「正」或不醒目的十字記號沒有問題
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記號,可能傳達的是「plus」、「正(positive)」、數學符號的「加號」概念。
只要符合下面幾點的十字圖,一般而言均可以註冊:
- 不是採用獨立醒目的白底紅十字;或
- 想表達的不是醫療效能;或
- 想表達的是「加號」、「正號」等概念。
以下列出台灣已註冊商標中,使用十字圖的各種情況。
圖五、含有十字圖的商標,且經核准註冊的各種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美國以刑法規定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
由於「白底紅十字」標誌的特殊性,美國直接在聯邦刑法(18 U.S.C. §706)中規定,除了美國紅十字會,或者美國軍隊的公衛醫院單位外,其他人、協會、組織均不可使用紅十字標誌,或者使用「Red Cross」或「Geneva Cross」等文字。若違法使用,將處罰6個月以下徒刑。不過,若是他人在1948年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紅十字標誌,可允許繼續使用。另外,聯邦刑法(18 U.S.C.A. § 708)則規定保護瑞士的紅底白十字徽章。任何人、組織使用了紅底白十字徽章,或類似的模仿圖,也會被處6個月以下徒刑。但在1948年該法生效前就已經使用者,則不受限制。
美國商標審查作業手冊
美國商標審查作業手冊的1205.01(c) ,也特別針對紅十字圖的商標審查,提出審查原則。在1205.01(c)(iii) 提到,由於美國刑法禁止使用紅十字圖或類似的圖,因此,如果商標圖樣中,包含了可能被認知為紅十字圖的設計元素, 且若該圖沒有經過重要的改變、格式化,或與其他原則結合,根據美國商標法1051條,必須駁回該商標審請。
此外,如果商標出現下述情況也會被駁回註冊:
1.該商標圖示或國外註冊,顯示該圖樣是紅色;
2.該商標圖示沒有顏色,但商標樣品卻顯示為紅色;或
3.該商標圖示沒有顏色,但卻包含了「Red Cross」或「Geneva Cross」等文字。
但是,倘若申請人願意修改其商標圖示,改為不同的、沒有禁止的顏色,或者沒有顏色的圖示(例如黑白圖或灰階圖),或提出其他樣本顯示所使用的圖樣不是紅色,仍可以准予註冊。
1975年美國In re Health Maint. Orgs.案
1975年美國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的In re Health Maint. Orgs., Inc., 188 USPQ 473 (TTAB 1975) 案,一個健康維護組織,註冊了上圖的「黑色十字、中間雙蛇纏繞的魔杖(Caduceus)圖」,指定使用於針對健康照顧設施與組織的管理咨詢服務。
圖六、不是使用紅十字的商標
圖片來源:In re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 Inc., 188 U.S.P.Q. 473(1975)
原本美國專利商標局基於前述刑法規定及衍生出來的商標審查原則,不准予該商標註冊。但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認為該商標可以與白底紅十字標誌,以及瑞士的紅底白十字徽章加以區分,不構成近似,也不會讓人覺得與紅十字會或瑞士有任何連結,因而決定准予註冊。
美國2007年Johnson & Johnson案
既然美國是以刑法禁止註冊使用紅十字的商標,但是,著名的美國嬌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至今仍然在其保健醫療用品上,使用含有白底紅十字的商標。且該紅十字非常醒目並獨立。為什麼嬌生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而且還可以反過來控告他人侵權?
圖七、嬌生的紅十字商標
來源:bradley.com
圖八、嬌生實際使用紅十字商標方式
資料來源:walgreens.com
美國國會於1900年簽署日內瓦公約,只有美國紅十字會,可以為了其成立目的而使用紅十字商標,除非使用人在1905年就已經開始使用。嬌生公司於1906年註冊其紅十字商標,並宣稱最早於1887年就開始使用,而認為早於美國紅十字會。此外,美國刑法雖規定不准使用紅十字商標,但1948年以前就已經開始使用者不在此限。故嬌生的持續使用,也符合刑法規定。
2007年,嬌生公司在美國控告美國紅十字會,認為紅十字會授權其他公司在其緊急救護包產品上,使用了紅十字商標為商業上使用,而侵害了嬌生公司的商標權。但2007年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判決[1],美國紅十字會有權授權其他公司為商業上使用。最後美國紅十字會與嬌生公司於2008年達成和解。
備註:
- Johnson & Johnson et al v. The American National Red Cross et al, Docket 1:07cv07061,(S.D.N.Y., Aug. 08, 2007).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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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傑 |
現任: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經歷: |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學歷: |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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