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期
201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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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術方塊立體形狀是否能註冊商標?
歐洲法院2019年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立體商標若具有功能性,倘若允許其註冊,將讓商標權人獨佔這個功能。故各國商標法均規定,若立體商標「僅為發揮該功能所必要者」,不得准予註冊。2019年歐洲法院的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涉及的就是立體魔術方塊作為立體商標的爭議問題。

Cube, Hand, Boy, Young, Youth, Fingers, Rubik, Puzzle
圖片來源:Pixabay

魔術方塊的發明人與公司

魔術方塊英文為「Rubik's Cube」,之所以稱為Rubik,是因為其發明人為匈牙利的建築系教授魯比克(Ernö Rubik)。他在1974年發明了魔術方塊,並於1975年為他的魔術方塊申請了匈牙利專利,但並沒有申請其他國家專利[1]。後來世界各國都有人針對類似的立體旋轉方塊,申請不同的專利。但最經典的魔術方塊,就稱為Rubik's Cube。而現在世界上最主要銷售魔術方塊的公司,就是以Rubik為名的Rubik's Brand公司。

Rubik's Brand公司註冊了許多與魔術方塊有關的商標。除了Rubik’s這個字之外,也將魔術方塊的圖像,申請註冊為商標。在台灣註冊了如下商標圖案:

圖一、Rubik's Brand公司在台灣註冊的平面商標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imageLoad.jsp?path=/20161005/105/058/570/pic_105058570_20161004_1.jpg&formatName=jpeg&pathCodeId=282_pic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imageLoad.jsp?path=/20161005/105/058/555/pic_105058555_20161004_1.jpg&formatName=jpeg&pathCodeId=282_pic

商標01847510

商標01847509

圖片來源:TIPO

以魔術方塊外型註冊立體商標

在歐洲,Rubik's Brand公司甚至申請註冊了魔術方塊的立體形狀商標。但是,將模式方塊外型註冊為立體形狀商標,是否會讓Rubik's Brand公司獨佔了這個3 x 3的解迷玩具?歐洲法院2019年的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2]就涉及了這個爭議。

1996年4月, Seven Towns公司曾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一個歐盟商標。該商標屬於立體商標,圖形如下:

圖二、Rubik's Brand公司在歐洲註冊的立體商標

圖片來源: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

對於上述立體商標,Seven Towns並沒有主張任何特定顏色,也沒有任何描述[3]。 其指定使用於尼斯條約第28類的玩具類,描述為「立體解題遊戲」(three-dimensional puzzles)[4]。1999年4月,系爭商標註冊成功。2014年時,系爭商標移轉給Rubik’s Brand公司[5]

Simba Toys公司主張該商標獨佔技術功能而應無效

2006年11月15日,Simba Toys公司請求歐盟智財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主要依據理由是,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a)到(c)和(e)的幾種商標絕對無效事由[6]。 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e)(ii)的「符號僅由下列事項構成:物品之形狀或其他特徵,為獲得科技結果所必要。[7]」,而屬於商標絕對無效事由。

歐盟智慧財產局原本認為只能以商標代表圖考量其是否具有技術功能

該案第一次無效審理,撤銷組(Cancellation Division)駁回Simba Toys公司申請。Simba Toys公司提出上訴。2009年9月,歐盟智財局第二上訴庭(Second Board of Appeal of EUIPO)確認撤銷組的決定。上訴庭之所以認為,該立體商標不構成第7條(1)(e)(ii) ,是因為根據該款,只能檢查該商標申請時的代表圖,而無能根據宣稱的、假設的不可見的特徵,而認定其屬於「獲得科技結果所必要」。

第二上訴庭認為,本案是一個立方體,每一面有九個方塊,由粗黑線與隔壁的小正方形區隔。但這樣的代表圖,並無法推論出其帶有任何特定功能。其認為,不需要考慮一般人知道的魔術方塊(Rubik’s Cube)可以水平、垂直旋轉的功能,不該認定這個代表圖中所畫的方塊一定就有這樣的功能。也就是說,若從代表圖來看,就是一個一面九格的正方體,不代表有旋轉功能,就算有任何功能,也不能說,這個立方體商標可能會有某些科技優勢,或者獨佔魔術方塊這個玩具[8]

歐洲法院2016年判決認為,應可參考其指定使用的真實物品的特徵

該案又上訴到歐洲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普通法院2014年判決也支持上訴庭見解[9]。該案又上訴到歐洲法院,2016年11月,歐洲法院於Simba Toys v EUIPO (C‑30/15 P, EU:C:2016:849)案,推翻普通法院一審判決[10]

歐洲法院認為,在考慮第7條(1)(e)(ii)一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時,當該商標就是真實物品的形狀,此時,該形狀的重要特徵,應該從該真實物品的科技功能著眼進行考量[11]

在檢查一立體商標的功能特徵時,除了看申請時的代表圖,應該也要仔細檢查界定該商標基本特徵的相關資料。而且,過去的判決並沒有說,除了代表圖之外,不能採用真實商品的額外資訊。既然該商標註冊的商品類別為「立體解迷遊戲」,雖然在代表圖中沒有說明該形狀具有旋轉功能,但是並沒有排除,在檢查該商標基本特徵的功能性時,可考量真正商品的科技功能,不然就會讓註冊正立方體、表面格狀的立體商標權人,獨佔同一類形狀的所有魔術方塊類的產品[12]

歐盟智財局上訴庭認為該立體商標有三個特徵

該案發回後,智慧財產局上訴庭認為,既然在考量系爭商品的功能性時,可參考實際使用的真實產品就是魔術方塊,而系爭商標代表圖中化的黑色格線,就是想要將一一面在物理上切成九個小方塊,這就展現了該產品可以旋轉的功能[13]

上訴法庭認為的重要特徵有三:(1)該商標是立方體;(2)該立方體每一面都以黑線格成九格;(3)立方體的六面是不同顏色。

上訴庭認為,物理的區隔,是要將一排的小方面可以旋轉,而這就是讓該產品執行該科技功能(將相同顏色的方面轉到六面中的同一面),因而在代表圖上出現的黑線,所表現出的特徵,就是該立體商標中的產品獲得科技功能所必要的特徵,而符合了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 (1)(e)(ii)[14]。而且,既然該解迷遊戲是由3 x 3的方塊構成,且必須同時可以垂直旋轉和平面旋轉,則該產品的形狀必然必須是一個立方體[15]

為了要讓遊戲可以進行,六個面一定要是不同的六種顏色,如果六面有相同顏色,就無法達到該遊戲目的[16]

因此,上訴庭認為,該立體商標的每一個基本特徵,都是這個產品去執行其科技功能所必要的特徵。因此,整體來看,該商標因為違反第7條(1)(e)(ii)的「物品之形狀或其他特徵,為獲得科技結果所必要」而無效[17]

歐洲法院2019年判決,只有二個特徵,但該商標仍然獨占其技術功能

該案商標權人Rubik's Brand不服,再次上訴到歐洲法院。這次要討論的是,歐盟智財局上訴庭認定的該立體商標的特徵,有三個特徵。但Rubik's Brand公司認為,不應該包括最後一個特徵其(六面是不同顏色),由於這點認定錯誤,進而影響到商標是否有效的認定結果。

本案歐洲法院於2019年10月24日最新的判決結果是,從該商標代表圖來看,確實無法從黑白圖中,看出六面一定是不同顏色,只能看出一面白色,其他面不確定是否為不同顏色[18]。因此,上訴法庭認定的特徵有錯誤,應該只有前二個特徵。

但是,歐洲法院判決認為,儘管特徵認定錯誤,但整體的判斷沒有錯,這兩個特徵確實是要達到3 x 3這類行的立方體魔術方塊的技術功能所必須,而不能被商標權人所獨佔,故符合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e)(ii)而無效。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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