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期
2020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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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地方名產的部分名稱註冊商標嗎?
歐洲法院2020年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歐洲法院2020年的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是賽普勒斯將其特有的哈羅米,註冊為歐盟的團體商標。但有另一家公司用「BBQ羅米」申請註冊商標,賽普勒斯傳統起司哈羅米保護基金會提出異議,認為二商標有混淆誤認。問題是,哈羅米作為賽普勒斯的地方名產,以地理標示註冊為團體商標,本身的識別性較弱,而在混淆誤認判斷時,是否就比較不利?

Halloumi, Salad, Takeaway, Carrot, Cheese, Onion
圖片來源:Pixabay

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

賽普勒斯由於希臘人和土耳其人的紛爭,目前被一分為二,南部為賽普勒斯共和國(希臘賽普勒斯),北部為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土耳其賽普勒斯)。雖然在人種上的歧見導致國家紛爭,但是南北兩邊對於其共同擁有的特殊口味的起司,卻都很驕傲[1]

哈羅米起司(halloumi cheese)源自賽普勒斯,由山羊奶和綿羊奶混合製成,有的也會添加牛奶。這種起司因為熔點高,可以用來烘烤或煎炸[2]。賽普勒斯島上的希臘人與土耳其人,為了讓這種最近越來越受歡迎、富有嚼勁的起司獲得歐盟認證,雙方有志一同的成立基金會,共同申請團體商標保護這種起司的名稱。

賽普勒斯傳統起司哈羅米保護基金會(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以下簡稱哈羅米基金會),在2000年7月14日向歐盟申請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HALLOUMI」,並指定使用於第29類的起司[3]

私人公司申請註冊BBQLOUMI指定使用於起司

2014年7月9日,保加利亞的一家公司M. J. Dairies EOOD,向歐盟智財局申請註冊以下的歐盟圖形商標,商標中的名稱為BBQLOUMI(「BBQ羅米」)[4]。該申請案所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為尼斯公約第29類、30類和43類。

圖一、本案所申請的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 C-766/18 P -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 v EUIPO  (ECLI:EU:C:2020:170)

表一、本申請案指定使用之產品與服務類別

類別

細項

第29類

乳製品和乳替代品;起司;... 全部或大部分主要由肉或乳製品組成的料理;

第30類

三明治;起司口味的餅乾;

第43類

餐廳服務

資料來源:C-766/18 P -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 v EUIPO  (ECLI:EU:C:2020:170)

2014年8月12日,該申請案公開,但11月12日,哈羅米基金會提出異議。認為該申請商標與基金會擁有的團體商標「HALLOUMI」,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於起司,會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5]

「哈羅米」與「BBQ羅米」是否構成近似?

哈羅米基金會提出異議,主要是根據歐盟商標規章(Regulation No 207/2009)第8條(1)(b)之規定。

歐盟商標規章第8條乃規定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第8條(1)(b)規定:「1.  在下列情形,當較早商標權利人提出異議時,所申請的商標不得註冊:(b)與較早之商標相同或近似及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與較早之商標所表彰者相同或近似而足以在該較早之商標所受保護之地區內對公眾產生混淆之虞者;所謂混淆之虞包括對該較早之商標產生聯想之虞之情形。[6]

2016年 1月,歐洲商標局駁回哈羅米基金會的異議。進而,智財局的第四救濟委員會再次駁回哈羅米基金會的救濟[7]

第四救濟委員會認為,本案的較早商標的識別性較弱,因為「哈羅米」(halloumi)只是指某種類的起司。因此只是某種產品的通用名稱。即便在賽普勒斯和希臘,哈羅米基金會都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兩地的一般公眾會認為「HALLOUMI」這個團體商標除了描述起司的類別之外還有其他意涵[8]

其次,第四救濟委員會認為,系爭商標BBQLOUMI與HALLOUMI標章之間,並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就商標圖形上,兩者間視覺近似性的程度很低,至於讀音和觀念都沒有近似[9]

上訴到歐洲普通法院後,普通法院也支持救濟委員會的認定[10]。但哈羅米基金會繼續上訴到歐洲法院,歐洲法院第五庭於2020年3月5日做出判決,推翻了之前的判決。

地理標示申請團體商標的識別性較弱?

首先歐洲法院指出,本案哈羅米基金會提出異議所根據的團體商標,是否可以援引歐盟商標規則(No 207/2009)第8條提出異議的較早商標,由於歐盟商標規則第67條到74條關於團體商標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不適用於第8條, 故也可以用來提出異議 [11]

本案的一個關鍵點在於,團體商標「HALLOUMI」,是否會因為是團體商標,所以本來識別性就比較低?歐盟商標規則第7條(1)規定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尤其第7條(1)(c)規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c)商標僅由在交易中顯示種類,品質,數量,用途,目的,價值,原產地、生產時間或其他商品或勞務之特性者所組成者; [12]」所以照理說,商標不能只是由產地或產品種類所構成。

但是在申請團體商標時,根據歐盟商標規則第66條(2):「第7條(1)(c)之規定在下述情形可以放寬,於貿易上用以指示商品或勞務之原產地之標章或標示,得構成第1項之共同體集體商標。 [13]」因此,若是以產品的產地或類別申請團體商標,可以放寬識別性的要求。

本案的團體商標「HALLOUMI」,按照哈羅米基金會的主張,是一種來自於賽普勒斯產地的起司種類,屬於地理標示或產品類別的團體商標。所以在前述歐盟智財局第四救濟庭,才會認定其識別性較低。

不過,歐洲法院認為,團體商標也是商標,根據歐盟商標規則第7條,本來就會有先天識別性或後天識別性 [14]。雖然根據歐盟商標規則第66條(2),當團體商標以產品之地理標示註冊時,也許可以放寬適用第7條(1)(c),但還是要具備某種程度的識別性,要能讓公眾區分該團體成員的產品和服務與其他事業的不同[15]。因而,歐洲法院認為,就算以產品名稱作為團體商標,還是有識別性,故在混淆誤認的判斷,含其他混淆誤認的判斷都一樣,識別性只是決定有無混淆誤認的其中一項因素而已[16]

混淆誤認之虞包括誤認兩事業有某種經濟連結

歐洲法院認為,在判決申請商標與較早商標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必須看公眾是否有可能會認為,較早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以及所申請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可能來自於同一事業;或者,來自於有某種經濟連結之事業(economically linked undertakings)[17]

而由於本案所提出異議的商標是團體商標,而所謂的團體商標就是要保障只有該團體的成員可以使用該商標,以區別其他事業的商品或服務。因此,歐洲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在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應該看公眾是否會誤認為,較早商標指定的產品服務,以及所申請商標所指定的產品服務,是否來自於該團體的會員,或者與該團體會員兼有某種經濟連結的事業[18]

至於近似性的判斷,包括視覺、讀音以及觀念,且根據該商標傳達給相關領域公眾的整體形象來判斷[19]。其次,在混淆誤認判斷時,商標內容是否近似,以及產品服務類別是否近似,兩者可以相互影響。例如,產品服務類別近似程度低時,也可能會因為商標內容近似程度高而被抵銷(offset)[20]。此外,較早商標的識別性高,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會提高;但較早商標的識別性低,也還要考量其他因素,並不會單純只因為較早商標識別性低,就認為一定沒有混淆誤認之虞[21]

商標內容近似程度與指定使用產品類別間的相互關係

歐洲法院強調,在混淆誤認判斷要做全面性的考量。其中,其同意普通法院的認定,系爭商標和申請商標,不只是在視覺上有一點近似性,但發音和觀念上,也具低程度的近似性[22]。而在指定產品類別上,由於申請商標也有指定使用於起司,故產品類別上乃相同或高度近似。而基於商標內容與產品類別的相互影響,歐洲法院提醒,雖然商標內容的近似程度低,但若產品類別的近似程度高,應該也可以被後者抵銷[23]

歐洲法院認為,第四救濟委員會和普通法院,都沒有做完整的討論。商標內容的近似程度雖然低,但可能會因為產品類別的相同,使前者的因素被抵銷。也就是說,倘若被後者抵銷,還是可能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那麼,法院應該去評估,一般公眾是否會誤以為, BBQLOUMI商標的產品,與HALLOUMI商標的產品,是否來自於有經濟關連性的事業[24]

本案普通法院在審查時認為,較早商標是地理標示的團體商標,而識別性低;進而在商標圖案內容比較時,認為在視覺上、聽覺上和觀念上,兩商標只有低程度的近似,故認為在識別性低,且商標圖樣近似程度低時,就不會有混淆誤認之虞。

但歐洲法院認為,這樣的混淆誤認判斷,並沒有做完整的混淆誤認判斷[25]。因此,本案歐洲法院最後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普通法院,由普通法院完成完整的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26]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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