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期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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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註冊於教育服務之商標是否可阻止他人販售商品?美國第十一巡迴法院Sportswear Inc. v.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專門印製紀念商品的廠商,未經藝術學院之授權,就使用於紀念商品上並販售,因而被藝術學院控告侵害其商標權。美國法院一度認為,由於學校註冊商標指定於教育服務類,不及於商品類,故不構成侵權。但最後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底的Sportswear Inc. v.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案判決認為,被告的使用仍然會讓消費者產生關聯性混淆。

拉斯金大廳,SCAD 薩凡納
圖片來源:SCAD官網

藝術學院的商標與侵權事實

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 (The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簡稱SCAD)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了幾個聯邦商標,包括「SCAD」和「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的文字商標,以及搭配其吉祥物蜜蜂設計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

圖一、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註冊之聯邦服務類商標,註冊號3751493號

圖片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資料庫

Sportswear是一家專門在線上販售紀念品的網站,提供各種幼稚園、小學、中學等紀念衣服 。2014年,薩凡納學院發現,Sportswear公司在其互動線上網站上,銷售使用該學院商標的衣服和紀念品。Sportswear販售使用薩凡納學院商標的衣服,主要使用了「SCAD」和「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的文字商標;至於吉祥物蜜蜂設計的商標,並沒有完全使用整個圖案,但使用了主要的蜜蜂圖案。

圖二、被告使用薩凡納學院的蜜蜂圖商標的蜜蜂部分

來源: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 v. Sportswear, Inc., 983 F.3d 1273,1288 (11th Cir. 2020).

薩凡納學院於2014年7月對Sportwear提起侵權訴訟,主張其構成美國商標法15 U.S.C. § 1114的商標侵權,以及15 U.S.C. § 1125的產品不實標示。而Sportwear也立刻停止販售相關產品[1]

對於此指控,Sportswear公司承認確實於販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幾乎與薩凡納商標一模一樣的圖案。但是其主張在網站上,有很清楚的聲明該服裝並非由薩凡納學院(SCAD)贊助、認可或附屬,並且所有產品均由 Sportswear獨家生產和提供。同樣,Sportswear的網站、廣告材料和包裝材料,也沒有宣稱任何商品構成SCAD的官方產品或得到SCAD的認可。因而,Sportswear公司主張,這些清楚的聲明已經避免讓消費者產生混淆[2]

服務商標保護範圍是否及於產品侵權?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薩凡納學院敗訴。其主要是引用第11巡迴法院曾經做過的Crystal Entertainment & Filmworks, Inc. v. Jurado案判決[3]的見解。法院認為,由於薩凡納學院的註冊商標,只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屬於服務類商標,因而,薩凡納學院無權阻止他人在服裝領域使用相同的文字圖案。而且,薩凡納學院也沒有證明,在Sportswear 使用該商標之前,薩凡納學院就先使用了系爭商標於服裝產品上面,以證明其就「商品」有普通法上的為註冊商標權利[4]

薩凡納學院上訴到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第十一巡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判決原告勝訴[5]。第十一巡迴法院指出,地區法院所引用的Jurado案,當初涉及的是普通法上的未註冊商標,並非在聯邦之註冊商標。而本案薩凡納學院擁有的是聯邦已註冊之商標,故不應引用Jurado案的見解。

第十一巡迴法院指出,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薩凡納學院在聯邦所註冊商標指定於服務類,其保護是否可以及於產品類?」

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對於此問題,最重要的判決先例應該是第五巡迴法院1975年的Boston Professional Hockey Ass'n, Inc. v Dallas Cap & Emblem Manufacturing, Inc.案判決[6]。該中一樣涉及,聯邦所註冊服務商標,是否可及於產品的侵權。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Boston Hockey案採取一立場,就是聯邦註冊的服務商標,並不需要在產品類別上註冊,也不需要提出在產品商使用商標的先前證據,仍可以對他人在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主張侵權。

因此,第十一巡迴法院將本案發回給地區法院,指示地區法院應適用Boston Hockey案之見解,認定薩凡納學院的商標範圍及有效性,然後進行混淆誤認之判斷,判斷被告是否侵害了薩凡納學院的商標權

是否構成關聯性混淆?

發回一審後,地區法院重新判斷,認為被告的產品確實與原告的商標,對消費者構成混淆誤認。這次換被告不服,第二次上訴到第十一巡迴法院。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判決。

第十一巡迴法院就混淆誤認之判斷,主要採取七個因素:(1)被控侵權的商標強度;(2)被侵權商標與侵權商標的相似性;(3)兩個商標下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相似性;(4)商標權人的銷售網點、客戶群等實際銷售方式的相似性;(5)廣告方式的相似性;(6)被訴侵權人有侵占權利人善意的意圖;(7)消費大眾中實際混淆的存在和程度[7]

第十一巡迴法院提出,所謂的「混淆誤認」,是強調關連性的混淆,亦即消費者是否會誤會系爭產品的來源是商標權人的關係企業、連結或得到贊助[8],亦即產生關聯性混淆。

被告一再強調,其在網站上有各種免責聲明,聲明其產品與薩凡納學院無關,故不會造成購買者混淆誤認。但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從過去類似的案例中,只要製造商特別將他人的徽章特別印在產品上,就算有這類免責聲明,消費者之所以會購買這類產品,就是因為這個徽章,而製造商也知道消費者想要買有這種徽章的產品,因而,仍然會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9]

最後第十一巡迴法院維持地區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使用SCAD文字商標與蜜蜂圖的行為,確實構成混淆誤認,讓消費者會誤以為與薩凡納學院有關聯。

本案的啟示

本案被告原來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聯邦最高法院於2021年10月決定拒絕移審,故本案確定。

對許多非營利性教育機構來說,可能在註冊商標時,只會註冊教育服務類的商標,而不會指定使用於其他商品。但各種知名大學、學院的名稱、校徽等,對校友、家長、學生都有一定知名度。而某些廠商若想用大學、學院的名稱、校徽等製作紀念商品,雖然未必會產生來源混淆,但可能產生關聯性混淆。

本案最特別的是,雖然被告特別在網站上一再聲明,此商品與學院無任何關聯、未得到授權或贊助;但法院仍然認為這種免責聲明,並不會妨礙混淆誤認的認定。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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