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註冊於教育服務之商標是否可阻止他人販售商品?美國第十一巡迴法院Sportswear Inc. v.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專門印製紀念商品的廠商,未經藝術學院之授權,就使用於紀念商品上並販售,因而被藝術學院控告侵害其商標權。美國法院一度認為,由於學校註冊商標指定於教育服務類,不及於商品類,故不構成侵權。但最後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底的Sportswear Inc. v.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案判決認為,被告的使用仍然會讓消費者產生關聯性混淆。
圖片來源:SCAD官網
藝術學院的商標與侵權事實
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 (The 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簡稱SCAD)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了幾個聯邦商標,包括「SCAD」和「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的文字商標,以及搭配其吉祥物蜜蜂設計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
圖一、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註冊之聯邦服務類商標,註冊號3751493號
圖片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資料庫
Sportswear是一家專門在線上販售紀念品的網站,提供各種幼稚園、小學、中學等紀念衣服 。2014年,薩凡納學院發現,Sportswear公司在其互動線上網站上,銷售使用該學院商標的衣服和紀念品。Sportswear販售使用薩凡納學院商標的衣服,主要使用了「SCAD」和「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的文字商標;至於吉祥物蜜蜂設計的商標,並沒有完全使用整個圖案,但使用了主要的蜜蜂圖案。
圖二、被告使用薩凡納學院的蜜蜂圖商標的蜜蜂部分
來源: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Inc. v. Sportswear, Inc., 983 F.3d 1273,1288 (11th Cir. 2020).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薩凡納學院敗訴。其主要是引用第11巡迴法院曾經做過的Crystal Entertainment & Filmworks, Inc. v. Jurado案判決[3]的見解。法院認為,由於薩凡納學院的註冊商標,只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屬於服務類商標,因而,薩凡納學院無權阻止他人在服裝領域使用相同的文字圖案。而且,薩凡納學院也沒有證明,在Sportswear 使用該商標之前,薩凡納學院就先使用了系爭商標於服裝產品上面,以證明其就「商品」有普通法上的為註冊商標權利[4]。
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對於此問題,最重要的判決先例應該是第五巡迴法院1975年的Boston Professional Hockey Ass'n, Inc. v Dallas Cap & Emblem Manufacturing, Inc.案判決[6]。該中一樣涉及,聯邦所註冊服務商標,是否可及於產品的侵權。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Boston Hockey案採取一立場,就是聯邦註冊的服務商標,並不需要在產品類別上註冊,也不需要提出在產品商使用商標的先前證據,仍可以對他人在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主張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