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取決於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而外觀、意涵及讀音通常為整體評估之依據;然而商業習慣的標示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判斷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務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者,讀音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在多語通行之地區如歐洲,更要考慮到不同語言間外觀不近似,但發音可能近似的問題。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商標近似與否的分析須擴展到整個歐盟,但若在歐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於程序精簡(例如避免花費過多時間審查商標在所有官方語言中的特定發音或含意),該分析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可只關注會員國造成混淆誤認的部份區域消費者,則就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LLAMA v. YA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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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歐盟智慧財產局對歐盟商標「YAMAS」 (申請日:2015年1月15日;申請號:013645478)異議案做出裁決,基於「YAMAS」與在先申請「LLAMA」(申請日:2004年4月14日;申請號:003765625) 存在混淆誤認之可能性,最終裁定「YAMAS」商標不予註冊。該判決指出,兩造商標在外觀上雖不近似,意思亦有所不同,但在西班牙語中讀音高度近似,而且指定商品相同。從讀音來看,兩造商標中的“lla”和“ya”字串在西班牙的西班牙文中讀音高度近似,甚至為數不少西班牙人會將兩者發成完全相同的音,因此,「YAMAS 」和 「LLAMA」 的整體語音印象呈高度近似;至於指定商品,兩造商標指定商品均涉及酒精飲品,而酒精飲品在酒吧、餐廳、夜店...等吵雜及燈光昏暗的地方通常都是以口頭方式進行交易,商標讀音的重要性會被放大,細微的讀音差異如異議商標字尾的“s”通常不會被注意,只要在聽覺上足以發生誤認者即為近似,而且上述營業場所提供之酒精飲品通常置於容器中,消費者不會看到帶有商標的產品原始包裝,因此在本案中,讀音成為判斷近似與否之重要元素。
WILOX v. VIV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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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某公司之商標「VIVOX」(申請日:2019年09月05日;申請號:018120506)遭德國企業以其所有「WILOX」(申請日:2015年05月19日;申請號:014094163)商標提出異議,審查委員於2019年的判決中指出,兩造商標皆指定註冊於第25類衣物,一般來說消費者選購衣物時是以視覺判斷,然口頭溝通方式也無法排除,故審查委員最後基於外觀以及讀音近似駁回本案。以讀音來看,對於保加利亞及德國的消費者來說,“W”及“V”發音相同,且兩商標都有[vi] 和 [oks] 兩個音節,[oks] 音節前的“L”與“V”的區別又很容易被忽視,故整體讀音呈高度近似。
HUAWEI v. W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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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陸華為於歐盟以「HUAWEI」獲得註冊全類純文字商標(申請日:2011年05月13日;申請號:009967291),三年後,台灣某家食品企業於歐盟以「WAWEI」圖文商標(申請日:2015年11月03日;申請號:014759096)提出申請,並指定註冊第29、30及32類,即遭華為以商品類似、外觀及讀音近似提出異議。對此,審查委員於判決中指出,兩造商標皆有“AWEI”,可視為兩者外觀中度近似,至於發音,進一步以歐盟區的語言去做比較,在西班牙語、法語及義大利語中,“H”在字首通常不發音,故“UAWEI”和“WAWEI”對於這三語系的消費者來說發音上完全相同,讀音呈高度近似,雖然在波蘭語及德語中,“H”有發音,僅中度近似,然基於前述歐盟商標審查基準規定,僅需部份公眾間產生混淆即足以駁回申請案,故 「WAWEI」最終遭官方駁回。
綜觀上述三案例,僅在歐盟部分區域讀音近似,即構成混淆誤認,且根據歐盟審查基準,商標指定之商品及服務的販售方式若以口頭交易者,判斷近似時應賦予讀音比重較重之考量,然一商品的銷售方式依地點差異也不盡相同,如酒精商品可能同時在酒吧以及超市販賣,則後者於審查時外觀會佔較大比重,在此情況下,外觀及讀音比重不相上下,故實際審查時還是回歸以個案考量。
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若其指定商品及服務主要以唱呼方式銷售,且欲於多語盛行之地區申請商標,在進行近似商標檢索時,應將讀音列為首要考量,委請代理人針對自身商標之讀音分析是否與當地語言有所衝突,以免除遭異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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