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廠使用「藍芽」商標是否符合權利耗盡原則?
2022年Bluetooth SIG Inc. v. FCA US LL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IG)註冊了相關藍芽商標,包括大家常看到的藍芽符號。要使用這些藍芽商標,必須加入該協會獲得授權,且產品經過認證並繳交費用。美國生產飛雅特、克萊斯勒、道奇汽車的FCA集團認為,其乃是購買自第三方供應商的產品,可以主張商標權利耗盡原則,故不需要加入藍芽技術聯盟繳費。2022年4月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判決Bluetooth SIG Inc. v. FCA US LLC案,認為車商只要有充分說明,有機會主張權利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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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IG)與商標
本案的原告是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pecial Interest Group,縮寫為SIG)。SIG是一個非營利組織,管理短距無線科技之標準。SIG擁有「Bluetooth」此文字商標,和以下兩個圖文商標。
表一、SIG擁有之圖文商標
註冊號2909356
註冊第3389311號
註冊第2911905號
BLUETOOTH
證明標章
服務商標
證明標章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產品製造商想使用這幾個商標,必須加入SIG簽署授權協議,提交遵守相關規定的宣誓,並且支付費用。科技零件的製造商,必須遵守檢測要求,產品符合「藍芽合格程序」(Bluetooth Qualification Process,簡稱BQP)。檢測合格後,可以得到一個「合格設計ID序號」(Qualified Design ID number)以及一「宣布ID序號(Declaration ID number)。在此過程中,供應商需繳交行政費用[1]。
FCA集團向第三方供應商購買藍芽產品
FCA集團全名為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就是製造飛雅特(Fiat)、克萊斯勒(Chrysler)汽車的公司,旗下還有道奇(Dodge)、吉普(Jeep)、Ram等品牌,是美國除了通用汽車、福特汽車以外的第三大汽車製造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