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期
2022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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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NFT數位作品侵害商標?紐約南區地院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2年5月18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判決了世界上第一起NFT(非同質貨幣)銷售涉及侵害商標的案例。該案中,愛馬仕(Hermès)控告一名藝術家,他創作了一系列的愛馬仕柏金包的各種畫作,取名為「MetaBirkins」系列,以NFT在網路上銷售。該藝術家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但法院裁定認為應受理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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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藝術家創作MetaBirkins系列數位創作

這起案件名為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案[1]。自稱為Mason Rothschild的畫家,以愛馬仕經典款柏金包(Birkin)的外型,換上毛茸茸的材質,搭上不同配色,創作了一系列數位畫作。他將這些數位畫作命名為MetaBirkins系列,每一幅畫作有一個編號,並以NFT的方式,在NFT的銷售網站OpenSea上販售[2]。以下是該網站銷售的截圖。

圖一、OpenSea網站上銷售的MetaBirkins系列商品。

圖片來源:OpenSea網站

愛馬仕主張侵害其Birkin商標

愛馬仕主張,Rothschild銷售這些名為MetaBirkin 的NFT,侵害並減損(diluted)了愛馬仕的柏金商標,錯誤指示這些NFT的來源,讓人以為這些是愛馬仕授權的數位商品,傷害且減損了愛馬仕的商譽。另外,愛馬仕也主張,Rothschild使用metabirkins.com這個網址來銷售這些NFT數位畫作,構成了不當的網址搶註冊行為[3]

被告主張屬藝術創作豁免,請求法院直接駁回該案

被告Rothschild則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moved to dismiss)。其理由主要是,他使用「MetaBirkin」做為畫作名稱,構成了商標的藝術創作使用,符合第二巡迴法院1989年Rogers v. Grimaldi案[4]的標準。

第二巡迴法院在1989年的Rogers v. Grimaldi案,建立了藝術創作豁免侵害商標的標準。該案的原告是一個著名演員,他主張自己的名字有形象權(或稱肖像權),並主張電影公司製作的電影《Ginger and Fred》侵害了他的形象權。Rogers案建立了二步驟檢測法。第一步驟,是看該商標對被告創作,是否具有「最低程度的藝術相關性」(minimally artistically relevant);第二步驟,如果具有某些藝術相關性,則在看該創作對商標的使用,是否會明顯地誤導(explicitly misleads)消費者,讓他們混淆該作品之內容、作者、贊助者、背書者[5]

Rothschild主張,他的系列作品《MetaBirkins》使用Birkin這個商標,與他想探討的時尚產業虐待動物和奢侈和價值的本質,有最低程度的關連性。而且他的使用並沒有造成明顯的誤導,不論某些觀看者是否真的產生混淆。

愛馬仕認為不符合藝術創作豁免

愛馬仕則認為,本案中被告的使用,乃過度的商業性使用,包括創造「MetaBirkins」這個標籤,以該標籤銷售數位產品,經營數位店面,用該名稱進行行銷宣傳等[6]。愛馬仕也強調,有證據可支持,有部分消費者和產業觀察者對該《MetaBirkins》系列的NFT來源和授權產生混淆誤認。另外,愛馬仕也引用該藝術家自己在Yahoo! Finance上報導中講的話,他說《MetaBirkins》是一個數位商品,並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擁有「瘋狂的手提包」,或「現在」「能夠透過這些標誌性的NFT將其帶入虛擬世界」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並抱怨人們銷售假冒的《MetaBirkins》NFT與他的NFT競爭[7]

愛馬仕主張,第二巡迴法院的Rogers案的藝術創作豁免,並不適用於商業上銷售的「商品」(commodity),例如本案的NFT數位作品。其認為,就算可以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法院仍需要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判斷的Polaroid案八因素[8],評估「MetaBirkin」這個標籤是否會對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9]

被告Rothschild的回應則是,其堅持《MetaBirkins》NFT是藝術作品,應可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且對作品本身,和銷售作品的宣傳,都應平等對待。被告並主張,倘若可以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則不需要再進行混淆誤認八因素檢測,因為在Rogers案的標準下,只需要問其使用是否「明顯地誤導公眾」,而不是要問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或是否有真正混淆誤認的情況出現[10]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院裁定受理本案

本案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Jed S. Rakoff於2022年5月4日聽取雙方口頭辯論,於5月5日裁定駁回「被告不受理之請求」,並於5月18日公布「備忘命令」,說明其裁定之理由。

NFT數位創作有機會適用藝術創作豁免

Rakoff法官認為,手提包的數位圖像,也可以構成一種藝術表達形式,所以可適用Rogers案之藝術創作豁免[11]。Rakoff法官指出,Rothschild使用NFT以認證這些圖像,並不會「改變藝術創作豁免的適用,因為 NFT 只是指向數位圖像所在位置並驗證圖像的代碼,因此使用 NFT 來驗證圖像並允許可追踪的後續轉售和轉讓,不會使圖像成為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商品』(commodity),就像出售實體繪畫的有編號的副本一樣,不會使其成為『商品』而無法適用藝術創作豁免。」[12]

是否真的具有藝術相關性?

Rakoff法官指出,Rogers案所建立的藝術創作豁免的二步驟檢測中,第一步檢測的「藝術相關性」標準很低。不過,愛馬仕主張,被告使用MetaBirkins這個標識,完全就是想要跟愛馬仕的Birkin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連結,而非只是因為藝術上的關連性。Rakoff法官引用被告自己對媒體的說明,其提到,他努力「讓該數位商品創造出與柏金包在現實生活中具有的那種幻覺。」因此,到底使用「MetaBirkins」這個詞是否具有藝術關連性, 法官認為需要進行審判才能加以判斷[13]

已經對公眾產生明顯誤導

至於第二步驟,是否對公眾產生「明顯的誤導」,Rakoff法官認為,愛馬仕已經適當地主張,MetaBirkin這個標籤確實有明顯地誤導[14]

被告主張,第二巡迴法院下的法院,在判斷Rogers案檢測標準下的「是否有明顯誤導」時,不應該進行Polaroid案之混淆誤認八因素的判斷。Rakoff法官明確指出,這個主張是錯誤的,在判斷有無明顯誤導時,應該進行混淆誤認之虞的多因素判斷[15]

此外,Rakoff法官認為,愛馬仕乃適當地引用Polaroid案下多因素中的某些因素,支持被告使用的MetaBirkin 標識是誤導的[16]。即便被告主張此時不應適用混淆誤認八因素判斷 ,Rakoff法官強調,仍然應該受理本案,因為愛馬仕已經適當地主張足夠的實際上混淆情事,以及被告誤導公眾的足夠努力,包括被告自己對媒體的發言等[17]

本案可能是NFT數位創作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由法院做出的第一件判決。後續發展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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