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標識在不同國家註冊是否獲准,往往受制於各國商標審查法制及實務差異而有不同結果。惟核駁與否,其實某程度也透露出主管機關與法院評價證據時所抱持之觀點。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1]原告美商瑪斯公司(Mars, Incorporated)於2009年以單一紫色(色號為Pantone 248C,如下圖所示,後稱系爭標識)向智慧財產局(TIPO)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第31類「貓及小貓用飼料及非醫用飼料添加物」商品,惟經智慧局以欠缺先天及後天識別性為由核駁。原告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系爭標識
系爭標識不具先天識別性
法院首先表示,單一顏色在消費者認知中多屬裝飾性質,故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至於顏色組合,若在顏色之選擇或比例配置上有獨特性,自然較可能具先天識別性,但相較於一般圖形設計,往往仍須證明獲得後天識別性。
原告雖聲稱,系爭標識係其與Pantone,Inc.共同調製之特別顏色並取名為「WHISKAS Purple(偉嘉的紫色)」,且其貓食產品不分類別、口味或型態,均採用系爭標識作為外包裝之識別顏色,以此證明該標識並無指示產品特性、功用、性質之要素而屬於任意性商標。
然法院認為,紫色係常見顏色且經常作為外包裝底色或背景色,縱使存在各種紫色,但在一般觀念中,仍認為均係紫色而不會詳查其間差異,故不具先天識別性。況且,原告承認由於輸出紙質及機器不同,或多或少會產生些微色差[2],該色差是否影響系爭標識之獨特性或能否以資與其他紫色區辨,不無疑問。再者,在實際使用上,產品包裝除系爭標識之顏色外,尚搭配其他顏色,且將「WHISKAS」、「偉嘉」等商標置於包裝中央,足使消費者認知「WHISKAS」、「偉嘉」方為識別來源之標識,相形之下,系爭標識反倒成為裝飾圖案或底色設計。
系爭標識亦不具後天識別性
為證明系爭標識之後天識別性,原告提出多項事證,包括:
- 長期嚴格要求所有貓食產品包裝、網頁背景及海報廣告統一採用系爭標識,並佐以「WHISKAS」、「偉嘉」、美國短毛銀色虎斑貓形象等重要標識。
- 每年支出鉅額經費製作電視廣告,且其所顯示之商品、整體色調、文字顏色均使用系爭標識,並以系爭標識之顏色作為廣告結尾。同時,各種宣傳與商業活動(包括官方網站、廣告海報及文宣、貨架、車廂廣告、促銷活動簡介等)亦大量使用系爭標識,其中,當眾多貓食產品展示於同一貨架時,系爭標識可形成整區塊之視覺效果。
- 2002至2009年間,相關商品之總銷售金額高達6億多元,市場占有率為全國第一;此外,其銷售通路遍及全國寵物用品店、量販店與超商。
- 系爭標識已於多國註冊商標。
法院指出,相較於顏色組合,單一顏色通常也較不易透過使用而獲得後天識別性,除非可證明該顏色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係屬極為例外或非比尋常之情形。儘管顏色之使用量及期間長短、銷售情況、廣告支出、消費者調查報告等,皆是判斷識別性的考量因素,但若能於廣告行銷時特別強調顏色,教育消費者將該顏色作為指示來源之標識,將更有助於證明識別性,例如「請認明這個特殊顏色」、「尋找某色的盒子」等。
惟觀察原告提交之資料,除部分未標示日期外,使用上多將銀色虎斑貓圖形、紫色貓形外框圖形、白色「WHISKAS」或「偉嘉」中外文字置於系爭標識上一併使用,況且,該等文字標記有代表註冊商標之Ⓡ符號,賦予消費者「文字為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識而顏色為背景或底色」之印象。至於銷售金額、銷售通路、市占率調查報告等資料,均以「WHISKAS」或「偉嘉」作為品牌對象,無法得知是否包含系爭標識。
縱使原告強調外包裝長期持續採用系爭標識之顏色,但法院認為,業者行銷產品時多有使用固定顏色之包裝以增加美觀的情形,再加上原告於產品包裝、網頁背景及海報廣告並未特別強調特定之顏色(教育並強化消費者認知),亦未舉證若剔除前述中外文字或與貓相關之圖形後,消費者仍能僅憑單一之紫色而認知為原告貓食產品。綜合而論,原告就後天識別性之舉證尚不充分。
其他國家怎麼看——以澳洲為例
儘管原告聲稱系爭標識已在歐盟、英國、荷比盧、法國、德國、義大利、紐西蘭、南非等國獲准註冊,毫不意外,本案法院以屬地主義原則與各國商標審查法制不同為由拒絕援引。其後,澳洲法院與俄羅斯法院對「WHISKAS Purple」註冊爭議之決定也是肯否不一。
以2010年澳洲聯邦法院判決為例[3],有兩點判斷即與本案判決相當不同:
- 證據顯示,Mars Inc已廣泛宣傳「WHISKAS Purple」與Whiskas之關聯性。該顏色係Mars Inc精心挑選且專為Whiskas創造強大品牌識別之標識,鑑於Whiskas貓食產品包裝以此作為主要顏色,因而在超市等場所展示時,能夠產生更強的貨架阻隔效果(shelf-blocking effect)。
- 儘管先前曾有廠商在寵物糧食包裝上使用紫色,但並未證明為商標使用。再者,「WHISKAS Purple」註冊並不會禁止競爭者將紫色或粉紫色作為描述性、非商標使用,例如以此顏色表明特定產品種類。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儘管「WHISKAS Purple」在歐盟獲准註冊(No.005646815),但Mars Inc實際上提交申請的標識並非單一顏色而是顏色組合,亦即紫色(Pantone 248C)加白色(如下所示),且被認定為具先天識別性——此點也呼應了本案法院的看法:顏色選擇或比例配置有獨特性的顏色組合,較可能具先天識別性。
Mars Inc.在歐盟註冊的「WHISKAS Purple」商標
備註:
-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9號行政判決
- 例如判決附件所示圖樣,在螢幕上顯示幾乎已是紅色。
- Mars Australia Pty Ltd (formerly Effem Foods Pty Ltd) v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2010] FCA 639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許慈真 |
學歷: |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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