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期
2023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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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俠徽章商標是否欠缺識別性?2023年歐洲普通法院 Aprile and Commerciale Italiana v EUIPO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DC漫畫公司(DC Comics, Inc.)將蝙蝠俠的徽章圖,在歐盟申請註冊商標。但義大利一家服裝零售商認為,蝙蝠俠徽章只是描述蝙蝠俠這個角色,而非指涉DC漫畫公司,故應該撤銷其商標。2023年6月歐盟普通法院判決蝙蝠俠徽章商標具有識別性,雖然指涉蝙蝠俠這個角色,也可以指涉DC漫畫公司,發揮來源的指示功能。

DC公司的蝙蝠俠徽章商標

DC漫畫公司在1996年4月1日就在歐盟註冊了蝙蝠俠圖形商標[1](以下稱系爭商標),申請的產品類別很多。請見下圖一。

圖一:蝙蝠俠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歐盟智慧財產局

2019年1月,義大利一家服裝零售商Commerciale Italiana Srl對系爭商標請求歐盟智財局宣告無效(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其針對系爭商標所註冊的產品類別,主要是尼斯公約第25類和28類,包括衣服、帽子與裝飾面具等[2]。其主張無效的事由,乃根據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b)欠缺識別性及(1)(c)的商標僅由描述性元素所構成[3]

歐盟智財局認為商標有效

2020年5月,歐盟智財局的撤銷部門駁回其宣告無效之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訴到救濟委員會。2021年9月,救濟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其認為,系爭蝙蝠俠徽章商標一直與DC公司有所連結,而申請人並未證明,系爭商標於1996年申請之時,蝙蝠俠徽章會連結到其他公司;或者在其申請商標之前,其他人可以未經DC公司同意就使用系爭商標於衣帽產品上。因此,消費者知道蝙蝠俠徽章的來源,並認知那是DC公司的商標[4]

申請人不服,又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法院於2023年6月支持歐盟智財局決定,認為商標有效。

蝙蝠俠徽章代表蝙蝠俠角色也代表DC公司

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b)規定:「商標不具識別性」,為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主張,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因為相關公眾不會將該蝙蝠俠標誌,認為是在指示該衣服帽子的商品來源,而是將其看成是蝙蝠俠這個角色的象徵,是該商品的裝飾元素[5]

法院認為,一方面對相關公眾而言,系爭商標指的是蝙蝠俠這個角色。但是,一個標誌連結到特定虛構角色,並不表示其不能發揮商品來源的指示功能[6]。相關公眾雖然會將系爭徽章連想到蝙蝠俠這個角色,但是該徽章一直以來也會連結到DC公司[7]

必須以商標申請日當時判斷是否具識別性

申請人雖然提出一些證據試圖證明,相關公眾未必總是將蝙蝠俠這個角色連結到DC公司[8]。但法院指出,當主張商標不得註冊事由時,必須看註冊當時是否有不得註冊事由。因此,判斷系爭標誌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的時間點,應該是1996年4月於歐盟申請註冊之日[9]

在申請人所提出的證據中,在1996年申請日及該日之前的證據,主要是1976年到1996年間以法文出版的蝙蝠俠漫畫。在134本漫畫中只有16本,明確提到DC公司。但法院認為,只靠上述證據(除16本漫畫外其他沒提到DC公司)本身,無法判斷當時相關公眾對系爭標誌與其商品來源的認知[10]

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證據,包括維基百科中提到使用蝙蝠俠徽章的電影、卡通、電玩、電視劇等,但這些網站內容可以隨時修改,最後的修改是可能是2018年到2019年間。這與系爭標誌於1996年申請當時,已經超過20年以上,無法從這些後來的證據,證明1996年時相關公眾對系爭標誌的認知。而且,這些網站中介紹的各類作品中,某些也明確提到來自於DC公司[11]

申請人提出其他有蝙蝠俠角色的漫畫書、玩具,有些沒有日期,有些不確定日期。法院仍認為,這些都無法作為證據,證明1996年時相關公眾對系爭標誌的認知。而且,這些漫畫書、玩具,有些還明確提到了DC公司[12]。法院認為,若要知道1996年時當時相關公眾的認知,應該做消費者意見調查,但是申請人並沒有提供這類證據[13]

整體而言,申請人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商標申請日當時,相關公眾不將系爭標誌連結到DC公司,或者會連結到其他商業來源。而且,DC公司也做證主張,對該標誌的使用都有得到他們的授權[14]

蝙蝠俠徽章只是描述商品之特徵?

申請人的第二個理由是主張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c),商標僅由描述性元素所構成。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c)規定:「商標完全由可在貿易中用於指定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商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其他商品或服務之特徵之符號或指示所組成」,為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若商品特徵只是描述性元素的符號、指示,被認為無法發揮商標的核心功能,亦即指示商品服務之商業來源的功能[15]。法院認為,要認定某元素屬於描述性元素,必須讓公眾一看到該元素,立刻、毋庸多想,就認為是該類商品服務的描述,或者對其特徵的描述[16]

本案中,申請人並沒有充分說明,為何系爭標誌可以描述蝙蝠俠角色的特徵,或是這些產品的特徵。申請人只有主張,該標誌是描述蝙蝠俠角色的必要元素,但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17]。故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相關公眾會將系爭標誌看成只是表達「相關商品包含帶有該標誌的蝙蝠俠角色的描述」[18]。因此,系爭標誌並非僅由描述性元素所構成。

申請人最後主張,應該將無效審查的範圍,限於其所舉出的限定的商品,尤其是那些特別指涉蝙蝠俠這個角色的商品,而非包括指涉DC公司的商品[19]。但即便系爭標誌用於特別指涉蝙蝠俠角色,法院仍認為系爭標誌指涉的是DC公司,因為如上所述,申請人並沒有證明,相關公眾不會將系爭標誌連結到DC公司[20],因此歐盟普通法院最後判決認為,蝙蝠俠徽章商標具有識別性。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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