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人將埃曼塔起司(Emmentaler)當成是來自瑞士艾曼塔地區生產的起司。該地區的產業協會,2017年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將Emmentaler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但瑞士以外的歐洲國家,則認為Emmentaler是指一種大孔起司。故歐盟智財局認為,這個字乃是對起司種類的描述,不得註冊。該協會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於2023年5月底作出判決,支持歐盟智財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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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維基百科介紹:埃曼塔起司(Emmentaler)「...又稱大孔起司,是瑞士著名起司,產自瑞士中部伯恩州埃曼塔地區。」「埃曼塔起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起司之一,需要1200公升的奶製造。這種起司的外殼平滑,具淡黃色,起司肉是深黃色,肉身上有小至櫻桃,大至高爾夫球的洞眼。埃曼塔起司具有不同的洞眼是因為在發酵過程中,加入了一種名為費氏丙酸桿菌的細菌在奶品中。[1]」
瑞士人認為艾曼塔(Emmentaler),乃指產地為艾曼塔地區的起司,因而瑞士用原產地名稱保護「Emmentaler」這個字。但是在瑞士以外的其他國家,有人認為艾曼塔指的是一種起司類型,指大孔的起司。故歐盟各國並未對Emmentaler這個字給與
圖一:Emmentaler起司
圖片來源:瑞士艾曼塔(Emmentaler Switzerland)網站
瑞士艾曼塔組織試圖申請「Emmentaler」商標
瑞士伯恩地區的起司相關業者,共同組成了一個產業組織瑞士艾曼塔(Emmentaler Switzerland)(以下簡稱原告),想要透過各種方法保護Emmentaler這個字。
原告於2017年10月,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註冊了「Emmentaler」文字商標,並申請延伸保護到歐盟[2]。其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29類,強調僅用於:「帶有原產地名稱『Emmentaler』的起司」[3]。
歐洲智財局審查官於2019年9月作出決定,認為其違反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b)欠缺識別性,及第7條(1)(c)之描述性商標:「該商標僅由在交易中指示該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之符號所組成」,而駁回該申請案。
原告不服,向救濟委員會上訴。救濟委員會於2020年10月作出決定,仍依據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c),認為該商標僅為描述性質,駁回其上訴[4]。原告繼續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於2023年5月底作出判決,維持救濟委員會的決定。
歐盟部分地區相關消費者對「Emmentaler」的認知
本案主要的爭執在於,雖然瑞士地區的人民將Emmentaler當成商品產地名稱,但是歐盟以外地區部分國家的部份人民,將Emmentaler當成一種起司種類。也就是說,只有部分歐盟人民認為這是一種起司種類,就能說Emmentaler是一種描述詞而欠缺識別性嗎?
歐盟普通法院認為,確實如此。根據商標規章第7條(2)規定:「儘管不可註冊的事由僅在歐盟部分地區存在,但第1項仍適用。[5]」因此,只要有歐盟部分地區人民認為某一詞彙屬於描述詞,就不得註冊商標。
在本案中,救濟委員會的認定,使用保加利亞語、丹麥語、德語、愛沙尼亞語、愛爾蘭語、法語、克羅地亞語、匈牙利語、荷蘭語、波蘭語、羅馬尼亞語、斯洛伐克語、芬蘭語、瑞典語或英語的相關公眾,會將「Emmentaler」這個符號理解為指示一種含有孔洞的硬奶酪[6]。
救濟委員會作出上述認定的根據,有下述幾點。
第一,救濟委員會仰賴的一本德文字典。該字典中對「Emmentaler」一詞的說明為「全脂瑞士奶酪,有櫻桃大小的孔,有核桃仁的味道;艾曼塔起司(Emmental cheese)。」但原告認為,字典並沒有說其是一種起司類型,反而很明確的說其是一種瑞士起司[7]。普通法院認為,雖然該字典的第一個定義說其是一種瑞士起司,但第二個定義說其是艾曼塔起司(Emmental cheese),指的就是起司的類型[8]。
第二,救濟委員會根據另一項事實,就是在原告申請「Emmentaler」商標之時,包括德國在內的歐盟其他地方,都有廠商在製造Emmentaler這種起司[9]。
第三,在「2011年5月17日歐盟與瑞士就保護農產品與食品原產地名稱與地理標示之協定」之協商過程中,歐盟明確反對將Emmentaler納入該協定所保護地理標示的清單中[10]。
歐盟普通法院指出,一商標符號要符合第7條(1)(c)所指的描述性而不得註冊,必須該符號與系爭產品服務有足夠直接的且具體的連結,讓相關公眾可以立即、無庸思考,就任之為是對系爭產品服務類別或其他特徵的描述[11]。
歐盟普通法院認為,救濟委員會所仰賴的上述幾項根據,都能夠反映出歐盟部分地區相關公眾,會立即地將Emmentaler理解為一種起司類型[12]。
只有嚴格的原產地名稱可申請作為團體商標
雖然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c)規定,不得將僅由描述產品之地理來源之符號作為商標,但商標規章第74條(2)的團體商標規定:「作為對第7條(1)(c)的例外,在交易中可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的符號或只是,可構成第74條(1)意義的歐盟團體商標。[13]」
也就是說,雖然屬於產地名稱,若是申請團體商標也可例外獲准註冊。但是,由於第7條(1)各款屬於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而第74條(2)作為第7條(1)(c)的例外情形,歐盟法院認為必須採嚴格限縮解釋。亦即,必須商標文字只有產地名稱這個意義時,方可申請為團體商標。倘若該文字還有第7條(1)(c)中提到的種類、質量、數量...等其他意義,則仍然不得註冊[14]。
救濟委員會認為,由於德國相關公眾認為「Emmentaler」一詞是對起司種類的描述,而不認為「Emmentaler」是該起司之地理來源的指示[15]。也就是說,「Emmentaler」並非僅有產地名稱一種意義,還有其他對產品種類描述的其他意義。
因此,歐盟法院同意救濟委員會的看法,亦即根據第74條(2),原告無法主張其申請案必須獲准註冊[16]。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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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維基百科,埃曼塔起司,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9F%83%E6%9B%BC%E5%A1%94%E5%B0%94%E5%B9%B2%E9%85%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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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Emmentaler Switzerland v EUIPO (EMMENTALER), ECLI:EU:T:2023:278, para 2, 24/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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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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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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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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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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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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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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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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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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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supra note, paras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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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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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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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supra note, par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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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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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90.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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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傑 |
現任: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經歷: |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學歷: |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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