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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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國家邊防局不能將戰爭口號註冊為商標?2024年歐洲普通法院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Border Guard Service of Ukraine v EUIPO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烏克蘭國家邊防局(State Border Guard Service, SBG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註冊「俄國軍艦去你的」的俄語和英語商標,指定使用於導航設備、包裝、衣服、玩具、媒體等商品服務上。但被EUIPO認為欠缺識別性。2024年11月歐盟普通法院判決認為,該商標確實欠缺識別性,支持EUIPO的決定。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烏克蘭國家邊防局申請「俄國軍艦去你的」商標

2022年3月16日,SBGS向EUIPO提出一份歐盟商標註冊申請,申請註冊以下圖形商標,申請註冊於《尼斯協定》的第9類、第14類、第16類、第18類、第25類、第28類及第41類的商品和服務[1]。第一行是用俄語,第二行是用英語,文字涵義是「俄國軍艦去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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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國家邊防局申請「俄國軍艦去你的」商標;圖片來源:T-82/24 -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Border Guard Service of Ukraine v EUIPO (RUSSIAN WARSHIP, GO F**K YOURSELF).

2022年12月22日,審查官根據2017/1001號《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f)並結合該條例第7條(2)之規定,駁回了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服務類別的註冊申請。《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f)乃規定:「(f)商標違反公共政策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則」。似乎認為這個口號具有爭議性。

上訴委員會認為政治口號不具識別性

2023年2月21日,申請人就審查官的決定向EUIPO提出上訴。

2023年6月13日,上訴委員會的主席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其案件後,認為本案不需討論是否符合第7條(1)(f),因為,根據《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b)規定:「下列情形不得註冊:…(b)商標欠列識別性者」,認為本案的商標文字內容欠缺識別性。雖然申請人提出反駁說明,但上訴委員會最終駁回該上訴,理由是申請的商標對於相關商品和服務缺乏識別性,因此根據《歐盟商標規章》第7條(1)(b)項應拒絕其註冊[2]

向歐盟普通法院上訴

申請人依據三項法律理由,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訴:第一,其認為所申請商標具有識別性,並非常見的政治口號。第二,EUIPO未遵守平等待遇原則和良好行政原則。第三,EUIPO之上訴委員會在上訴時改變駁回申請的條文,違反《歐盟商標規章》第71條(1)[3]

該商標內容是否為政治口號?

商標的識別性必須根據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評估:第一,與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相關聯;第二,與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相關[4]

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商標所涉及的短語是烏克蘭對抗俄羅斯占領的象徵之一。該短語與烏克蘭軍隊的士兵、該國以及該短語發表時的歷史事件相關聯。因此,相關公眾僅將該句子視為傳達政治訊息,而不會將其視為商標,即商品和服務的商業來源的指示。相反,相關公眾會將該標誌視為具有宣傳性質,旨在宣揚在極端困難面前的勇氣,而非推廣任何商業或貿易實體。因此,該標誌是一個缺乏識別性的政治口號。在這一點上,與申請人的身分無關。根據上訴委員會的意見,該短語以俄語和英語表達,其內容將被歐盟內的俄語使用者理解。該英語短語包含基本的英語詞彙,任何具備基礎英語知識的俄語使用者都能輕鬆理解[5]

但申請人不服,對此一識別性問題提出三點論述:第一,上訴委員會錯誤地將申請商標歸類為「政治口號」。申請人認為,該商標是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對烏克蘭全面入侵的第一天,烏克蘭邊防衛隊士兵在蛇島戰役時喊出的戰鬥口號。因此,它是一個原創短語,可以追溯到單一來源和特定的時間點。第二,儘管該商標後來被用於凝聚對烏克蘭的支持,但由於它與烏克蘭對俄羅斯聯邦軍事侵略的反應有著如此獨特的聯繫,在評估其識別性時,對該標誌適用比其他類型標誌更為嚴格的標準是不恰當的。第三,事實上,當某一標誌被認為是政治口號,並不會自動使其在任何商品或服務方面喪失識別性。歐盟的相關公眾習慣於將政治口號與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聯繫起來,即使這些口號並未透過使用獲得顯著性[6]

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欠缺識別性

歐盟普通法院判決認為,上訴委員會確實在其決定中認定,由於申請商標中的短語在使用後立即成為政治口號,因此該標誌必須被視為與該短語發表時的歷史事件相關聯。然而,根據申請商標的具體特徵,消費者只會看到該標誌中顯而易見的政治訊息,因此,相關公眾不會將該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商業來源的指示。

由此可見,上訴委員會並未採用自動化的推理方式,即認為任何政治口號必然缺乏識別性,也未對政治口號標誌適用比非政治口號標誌更為嚴格的標準[7]。因此,歐盟普通法院認為,就欠缺識別性的爭論,上訴委員會的整體認定並無問題。

申請人所提出的第二個主張是,EUIPO沒有平等地處理類似的案例,但普通法院認為,本案EUIPO在做決定時已經考量到所有應考量的因素,而非考慮是否與過去類似個案的結果是否一致。故這個主張並不成立[8]

申請人的第三個主張是,原本EUIPO最初駁回的理由是用該商標內容違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則,但後來卻改為欠缺識別性。普通法院認為,上訴委員會本來仍然是EUIPO的內部程序,可以援引新的駁回理由與條文,故這一點也沒有問題[9]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歐盟普通法院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而支持EUIPO與上訴委員會之決定,亦即駁回本案商標之註冊。

 

備註: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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