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日本的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在專利保護的領域中,產官學各方面的往來更是密切。就專利申請量來說,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也有三千件左右的水準。就制度法規面來說,我國的法規制度在修正時,也多有參考日本的修法動向。就審查合作來說,日本也常是率先與我國達成合作協定的國家,例如較早的「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及「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以及近日才簽署合作備忘錄的「專利檔卷資訊交換合作計畫」。
因此,學術界也好,產業界也好,專利事務所也好,都有必要對於日本專利制度有基本的理解。
依據我國的專利法,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等三種。也就是說,在我國,是以一部專利法來規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的保護。日本的專利主管機關是特許廳,也許是因為這樣,所以很多人會以為日本的特許就是我國的專利。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專利相關詞彙對照說明
由於在日本並不是像我國這樣,把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的規範集中在一部專利法中,而是分別以不同的法律來規範。亦即,特許法規範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法規範新型專利,而意匠法規範設計專利。所以,按照各種專利對應的法規名稱來說,日本的「特許」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実用新案」對應於我國的新型專利,而「意匠」對應於我國的「設計專利」。
以下為了避免混淆起見,沿用日文的漢字「特許」、「實用新案」(実用新案)及「意匠」來稱呼日本的三種專利類型。
日本專利申請概要
上述的特許、實用新案、意匠三種專利制度,各自有其特點,在申請時所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獲證之後能夠取得的保護期間都不相同。要如何選擇呢?
以下簡要說明日本的三種專利制度的申請要點、費用以及保護期間的長短。
特許權的取得
特許專利的保護標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重點在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特許專利的標的分為物及方法兩大類,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標的名稱者則歸入方法這一類中。其中,物又分為物質和物品,物質是指例如鐵、化合物等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而物品是指例如螺絲等有一定空間型態的物;方法可以是物的製造方法、處理物的技術方法或者物的新用途等。
特許專利的申請案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拿到特許權,其權利的保護期間從申請日起算最長20年。
一般來說,從申請到領證,再加上1~3年的年費,官方規費約在15萬日圓左右。由於實體審查的費用和年費都會隨著請求項項數增加而增加,所以這部分的費用會因為請求項數量而有差異。另外,是否有其他的程序事項也會造成差異。例如,如果先用日文以外的語文送件的話,也會額外增加規費。
實用新案權的取得
實用新案專利的保護標的,也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但其保護標的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也就是說,上述的特許專利的標的當中,只有物品而且必須是其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才可以申請實用新案專利,物品的材料、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以及方法都不能申請實用新案專利。
實用新案專利的申請案不需要經過實體審查,只要經過形式審查就可以取得實用新案權,其權利的保護期間從申請日起算最長10年。
實用新案專利由於不經過實體審查,而以形式審查來快速取得專利,所以其權利在本質上就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但另一方面,取得實用新案權的相關費用也低廉許多。從申請到領證,再加上1~3年的年費,官方規費約在2萬日圓左右。同樣地,實用新案專利的年費也會隨著請求項項數增加而增加,所以這部分的費用會因為請求項數量而有差異。
意匠權的取得
意匠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的創作。
意匠專利的申請案必須要經過實體審查,其權利的保護期間從申請日起算最長20年。
意匠專利雖然要經過實體審查,不過不需要另外請求實體審查,也不需要另外繳交實體審查費。從申請到領證,再加上1~3年的年費,官方規費約在4萬日圓左右。
比較特別的是,日本有所謂的秘密意匠制度。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只要花一點錢(官方規費5100日幣),就可以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使其不公開而保持秘密的狀態。假設有某公司針對其新產品的外觀設計提出意匠專利申請,當該意匠經過審查通過可以正式登錄為意匠權的時候,新產品尚未上市公開。此時就可以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延後意匠專利的公開時間,以避免新產品尚未發表,新產品的外觀就已經為人所知了。
結語
台灣與日本的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在專利保護的領域中,產官學各方面的往來更是密切,因此,對日本專利制度和申請有基本的理解對國人而言是相當有益的。於理解日本的專利制度時,可將其「特許」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実用新案」對應於我國的新型專利,而「意匠」對應於我國的「設計專利」。
然而須注意:由於專利制度會因各國政策方向之不同而有差異,有時失之毫釐會差之千里。例如在日本有所謂的秘密意匠制度,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使其不公開而保持秘密的狀態,但在我國並無對應的秘密設計專利制度,因此,在應用日本專利制度時不可完全以我國的制度類推,以免造成權利之損害。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吾思 |
現任: |
資深專利工作者 |
學歷: |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相關證照: |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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