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期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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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保護核心之轉移-以日本食品業的布局歷程為例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對於北美智權報的讀者來說,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其中的工業財產權)對於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已經是不需要再贅述的通常知識了,不過「智慧財產權」除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外,還包括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營業秘密、以及產地標示等。上述各種的智慧財產權各有其適格標的以及保護範圍,對於企業經營來說,在這麼多樣的智慧財產種類中,到底要如何取捨及運用,是一個很難的課題。同時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會依著產業種類、經營策略以及競爭環境而改變。

在本文中,筆者將試著簡單介紹日本食品業運用智慧財產(尤其是商標與專利)手段的重心轉移歷程,作為智慧財產運用策略依著產業種類、經營策略以及競爭環境而改變的例子。

日本食品業的經營環境

常到日本旅遊的朋友們有沒有發現,每次去日本旅行時都會發現新的零嘴、新的飲料、新的調味料?沒有錯,日本食品業是一個新產品上市頻率高且種類多樣的產業。另一方面,零售店面的貨架空間是很有限的,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貨架陳列位置及陳列方式之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容易被消費者看到、顯眼的好位置更是各廠商競相爭奪的目標。所以日本的食品業界流傳著一句話:商品的競爭就是貨架陳列位置的爭奪。

為了讓消費者把商品放入購物籃,光是在貨架上佔有一席之地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消費者心中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能夠引發消費者慾望的外觀(例如商品名稱及包裝)。我們可以說,在貨架上佔了好位置只是取得參賽資格,要驅使消費者購買的關鍵仍在於消費者對於商品的認知度。

而且,關於消費體驗這事情並不是在消費者購買結帳之後就告完結了,實務上,消費者實際品嚐商品後的感想,更是決定下次是否還會再次購買、商品是否能建立好的口碑、以及是否符合或者更進一步鞏固品牌形象的關鍵。

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轉移

企業面對如此多樣的智慧財產種類,究竟要如何取捨及運用,仍要回歸到該企業所處產業的事業環境來考量。

就食品業來說,事業環境的重點包括品牌、包裝、風味(如果是機能食品還要加上其機能)。從日本的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轉移歷程可以明顯看出事業環境的關注重點和智慧財產保護核心對象的對應關係。

商標是商品認知度的重要因素,因此,傳統上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在於商標的取得。而且,飲食品、醫藥品、以及化學品的物之發明在昭和50年(1975年)以前並非合法(適格)的特許(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標的,僅能針對其製造方法進行特許之申請。所以在昭和50年以前,食品業如果要申請特許,頂多就是申請食品的製造方法,而無法就食品本身(即物的本身)申請。而且,申請專利就意謂著必須要公開技術細節,所以食品的製造方法其實不一定適合申請,有時候當作是營業祕密可能更符合企業的利益。再加上,由於製造方法之特許是在製造過程中使用,權利人並不容易發現他人的侵權行為,在行使權利時,也有難以舉證證明他人侵權的問題。雖然有特許法第104條規定的製造方法推定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但是上述法條減輕舉證負擔的效果仍有其限制,尚難有效率地因應實務上可能遭遇的所有狀況。

因此,特許廳在昭和50年修正特許法,將飲食品、醫藥品、以及化學品的物之特許納入適格的特許標的,然而在該次修法後的一段時間內,由於產業的慣性尚未改變,仍然少有廠商針對食品本身提出物之特許申請,直到某化學廠商涉足食品製造並且以食品本身為標的大量申請特許之後,以食品本身為申請標的,並以參數的數值來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例如,前期文章(阿公要煮鹹阿嬤要煮淡---談日本特許說明書中的感官測試)介紹的番茄汁事件中的系爭特許就是屬於這類的特許案件。

總括來說,在智慧財產手段的選擇上,以往日本食品業界的智慧財產布局的優先順序是商標取得優先於特許取得,而現在的食品業界除了商標之外,對於特許的取得也相當重視,而且除了製造方法的特許之外,更重視以參數數值界定的食品特許申請。

食品業對於商標、特許的重視程度,可以從其申請案量中略知一二。例如以今年(2019)來說,以生產和銷售啤酒、洋酒、非酒精飲料等為主要業務的三得利(Suntory)申請了133件商標、62件發明/新型;而以研發製造電子產品為主要事業的索尼(Sony)在今年申請了86件商標、845件發明/新型。在商標和發明/新型的申請量上就可以顯示出食品業在智慧財產權布局的重心和電子業有明顯的不同。

另外,由於模仿品多半會從包裝近似下手,所以食品業也申請了不少食品包裝的意匠(設計)專利。

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運用方式

如前面所說的,傳統上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在於商標的取得,在取得商標權之後,也會積極行使商標權,對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也絕不手軟地把侵權商品趕出貨架、逐出市場。

而食品業對於特許權的運用方式的基調也是如此,基本上是秉持著「誓不兩立」的態度,當兩個廠商的產品之間有侵權爭議時,不是把對方的特許撤銷,就是自己要停止生產;不是對方停止生產,就是自己的特許被撤銷。也因此,近年來,成為食品業界特許申請重點的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屢屢成為主要戰場。例如,就食品業的特許來說,在可視為是侵權紛爭戰之準備戰的判定請求案件、作為正式決戰前的熱身戰的異議請求案件、以及作為生死戰的主戰場的無效請求案件當中,爭執的主角大多是以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

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成為戰場的理由,一方面是食品業界的智慧財產運用方式使然,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暗暗地顯示了此種特許權利的不穩定性呢? 審查此類特許申請案時,不容易找到適合的書面先前技術資料,使得這類的特許申請案所取得的保護範圍有可能是會有瑕疵的。想想看,在前期介紹的番茄汁事件中,在「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總和」三個參數的數值範圍躍上特許特徵舞台之前,除了製造商內部的研發單位之外,有誰會去對於產品測量這幾種特徵或其數值範圍呢?又有誰會把這些資料公開呢?審查委員在審查番茄汁事件的系爭特許時,到哪裡去找尋曾經存在的番茄汁商品們的「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總和」三個參數的數值範圍呢? 也因此,即使審查人員檢索到認為實質近似之先前技術,但因為該等先前技術沒有明確揭示前述功效或參數範圍,所以只好給出核准審定的案子恐怕也不少吧。然而,這樣的特許權實質上是促進了產業發展或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爭端,則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因此,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在食品業界興起的申請熱潮,猶如黑船航來,開啟了日本食品業的特許新時代。不過究竟這對於整個食品產業的發展而言是否如老子所說的「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呢?此後還有待相關產官學研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夠發揮最大的正面效應。而處在浪頭的相關業者則應時時注意產業的脈動,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才能夠最佳化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結語

智慧財產權類別多樣,適用範圍與維護權利的方式不盡相同,企業究竟要如何取捨及運用以保護其創作,必須回歸到其企業所處產業的事業環境來考量,而且即使是相同的產業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需要調整保護的核心。以日本食品產業為例,產業環境的關注重點,從傳統的品牌(商標)、包裝(意匠),一直到近來涵擴至食品本身之專利(特許)。因此,智慧財產創作人宜時時注意產業的脈動,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才能夠最佳化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吾思
現任: 資深專利工作者
學歷: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相關證照: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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