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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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網約車」新規範正式出台 台灣還要等到什麼時候?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編按:最近因經濟部投審會希望Uber公司限期撤資一事,引起軒然大波;反觀對岸,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經過短暫混戰期後,主管單位已迅速擬定完成「接地氣」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讓各種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可以合法運作。由於大陸擬定的暫行辦法考慮周詳,兼顧了老百姓的需求及安全與社會責任的考量,因此對仍在摸索中的台灣官員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 特別是在研擬中的「多元計程車方案」法規 。

寫在前面:

在爭議中前行許久的「專車」終於要合法了。

伴隨聯合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各類「專車」(大陸官方稱之為「網約車」)將有機會正式「由黑洗白」,成為正式的出租汽車新業態。

這對包括滴滴、優步 (Uber)、易到、神州專車等在內的各類專車平台來說,無異於「天大的好事」,終於有機會擺脫「非法營運」惡名。

與此同時,專車或網約車行業將正式進入全新的競爭階段,「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位例外」的行業定價機制,或有助於專車平台儘早實現「規模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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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


在大陸地區備受關注的「網約車」(全名為「網絡預約出租車」)管理辦法終於出臺。

日前,由大陸交通運輸部會同多個部門起草的《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發佈。其中,《指導意見》是經國務院同意以國務院名義發佈,而《暫行辦法》則是以交通運輸部等多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出臺。

較此前徵求公眾意見版本相比,正式出臺的《暫行辦法》作出了諸多「接地氣」(廣泛接觸老百姓的普通生活,與最廣大的人民群衆打成一片)的調整,既回應了社會及行業關切,也與時俱進將一些陸續暴露出的行業問題納入規範。

那麼,《暫行辦法》到底有那些亮點值得關注呢?

關注點一:條款數量減少20% 篇幅大幅「瘦身」

正式發佈的《暫行辦法》共七章四十條,與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條的相比,條款數量減少了20%,整個管理辦法實現了大幅「瘦身」。需要指出的是,《暫行辦法》篇幅「瘦身」,並不代表大幅減少了管理要求,而是從立規制章技術上對一些條款或要求進行了合併或整合。

簡單說,在總體框架上,《暫行辦法》保持了徵求意見稿的體例,但是,對於一些條款內容做了一些技術處理。此外,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網約車平台公司」等概念簡寫或縮寫,更便於社會和公眾理解和認知。

關注點二:鬆綁私家車做「專車」明確准入條件

對社會各界關注點私家車能否做「網約車」(俗稱「專車」、「快車」),《暫行辦法》釋放了積極的信號,在依法履行相應手續後,私家車可轉做「網約車」,在不符合條件時,「網約車」可轉回做「私家車」。

簡單說,《暫行辦法》對「網約車」車輛來源不做限制,僅對車輛取得運營資質做准入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完成「登記預約出租客運,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即可成為「網約車」。此外,對於備受關注的社會車輛,即私家車做「網約車」後如何「退出」,是否嚴格執行出租車強制報廢標準,《暫行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簡單說,如果網約車車輛未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條件,但從事運營時長達8年時,要退出網約車可繼續作為私家車使用,這樣可有效保障營運安全和各方權益。

關注點三:鬆綁網約車、司機與平台單一隸屬要求

在徵求意見稿中,針對網約車、司機與平台的關係,曾要求平台應與網約車司機簽訂勞動合同且禁止網約車司機在多個平台註冊接單。但最終版《暫行辦法》用更靈活的方式處理了相關問題。

首先,《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其次,在明確網約車平台運營主體責任同時的,對於司機與平台的關係,《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平台應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簡單說,不強調司機必須與平台簽訂單一形式的「勞動合同」,相當於允許「兼職司機」的存在。
最後,對於司機與平台的關係,最終版《暫行辦法》取消了有關網約車、司機不得在多個平台註冊的禁止性要求。

顯然,最終版《暫行辦法》的做法,既符合當前各專車平台與司機的實際做法,又強化了平台承運人責任,有助於乘客利益的保障。

關注點四:規範平台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在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平台資質申請的要求,曾需要平台公司在所服務區域逐一申請辦理相應資質。

而在最終版《暫行辦法》,優化了許可程序,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首先將網約車平台公司區分為線上線下能力審核,其中,線上能力審核,可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其公司註冊地「一次審核、全國通用」。

而對於線下經營許可,則需要網約車平台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求,在相應區域辦理相應的資質。

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滴滴、優步等專車平台熱衷的「獎勵、促銷」等市場競爭手段,曾要求平台需要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而在最終版《暫行辦法》已取消了該限制性要求。僅對平台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方式予以概括性約束,強調「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對於滴滴、優步等專車平台上的司機、車輛的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允許平台代為辦理。

顯然,針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此前較為關注的平台資質、司機資質及車輛資質申辦便捷性問題,《暫行辦法》均結合實際做出了調整,為平台正規從事網約車營運提供了便利。

關注點五:突出安全管理要求,簡化了相關環節和要求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版《暫行辦法》強化了網約車平台公司運營安全保障管理要求。

首先,對於司機准入條件中,《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

其次,對於司機在運營過程中,對來自乘客的「差評」進行騷擾、報復等做法,《暫行辦法》設定處罰機制,對於有前述情形的,可對司機均予以處罰,並記錄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其三,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需要在公安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強化平台對公安機關等辦案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要求。

顯然,通過事前准入、事中監管及事後處罰等監管機制,強化乘客權益保障理念,引導平台加強對司機的管理,有助於淨化網約車司機中的一些不當行為,規範運營服務。

此外,對於網約車平台運營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比如涉稅、不正競爭等,在罰則中作了簡化處理。

從篇幅上看,最終版《暫行辦法》罰則相關的條款數量壓縮為四條,與徵求意見稿共計十一條罰則條款數量相比,大幅壓縮了64%。

關注點六:明確「拼車」、「順風車」管理機制

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拼車」(共乘)等真正體現「共享精神」的合乘模式,曾做細緻描述「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通勤或節假日出行時,由共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計劃,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共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並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適用本辦法。」

而在最終版《暫行辦法》,對於「拼車」、「順風車」,則明確「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顯然,一方面,《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管理細則,另一方面,《暫行辦法》對專車平台公司組織的對於「拼車」、「順風車」行為,由各地通過制定地方法規或建章立制予以鼓勵和規範。

此外,《暫行辦法》還有很多亮點值得關注,比如與徵求意見稿中定價機制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二選一表述,最終版《暫行辦法》則明確「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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