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顯然是一份很有份量的判決:以字數估算,相當於判決文書的價值為20萬元/字,而從專利價值考量,這相當於涉案專利價值約為2元/台。事實上,橫亙在華為與三星之間,目前共計有5起涉及中美兩地多個法院的訴訟,而此案一審判決出爐之後,預示著華為對決三星的系列專利大戰,將會陸續出現結果。
43620字。
這是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訴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三星」)、福建泉州市華遠電訊有限公司、泉州鵬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等共計5家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訴訟一案,泉州中院一審判決書的全文字數。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三星公司共計22款產品構成專利侵權,並判決三星公司停止製造、許可銷售、銷售搭載系爭專利技術的終端設備,包括22款Galaxy系列手機。同時,三星公司須賠償華為8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的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50萬元合理費用。至此,這場始於2016年6月的專利侵權糾紛,歷時10個月後,華為終於拿到了一審勝訴判決。
那麼,在這個率先拿到一審判決的專利大戰中,有那些亮點值得關注呢?華為對決三星,後續將會走向何方呢?
華為對決三星:中美兩地涉及至少5起專利糾紛
2016年5月25日,華為在美國和中國提起對三星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訴訟,包括北加州聯邦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華為提交給北加州聯邦法院公開的起訴書資訊顯示,華為在美國起訴三星電子、三星電子(美國)和三星研究院(美國)專利侵權,系爭專利主要是涉及LTE標準的通信技術。具體來說,華為在起訴書中聲稱三星侵權了其11項美國專利,這11項專利大部分都和LTE(4G)技術相關,也有涉及2G/3G技術的。2016年6月27日,華為將三星等公司訴至泉州中院,稱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內的共計16款三星手機產品涉嫌專利侵權,並索賠8050萬元(含合理支出費用50萬元)。
面對華為發起的淩厲專利攻勢,三星也毫不示弱。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北京亨通達百貨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並在其中兩個案件中,分別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8050萬元,共計1.61億元。
華為訴三星侵權索賠8000萬元,三星則訴華為侵權索賠1.6億元,恰好是華為索賠金額的2倍,顯然三星欲「反制」或「教訓」華為的想法可謂一覽無遺。
泉州涉案專利:涉及智慧手機桌面應用程式圖示管理
華為在泉州起訴三星專利侵權並索賠8050萬元,涉及的專利則屬於智慧手機相關專利。這項名為「一種可應用於終端元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使用者設備」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由華為終端有限公司於2010年1月28日提交申請,並於2011年6月5日獲證。該項專利涉及在手機終端中移動元件(例如應用程式的快捷方式、Widget、檔或資料夾等)的方法,屬於交互(應用)類專利。
簡單說,該專利技術主要用於解決智慧手機桌面圖示管理,通過「長按」桌面APP或應用圖示,使得APP或應用處於「待管理狀態」且自動顯示隱藏或調用所有桌面分頁,此外,允許手機用戶通過「長按」+「移動」,完成APP或應用的刪除或排列佈局。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對包括Galaxy S7 (G9300)在內的共計22款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均落入涉案專利據以起訴的權利請求項中,因此,三星手機構成對華為專利的侵權。
案件速審速決:一審法院涉嫌越權還是合法自由裁量?
華為泉州訴三星侵權案件中,針對涉案專利三星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案資訊顯示,三星公司認為系爭專利雖已被授權,但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被宣告無效,而針對三星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已口審結束。因此,三星公司認為,根據司法實務,在被告提出無效的情況下,本案應當中止審理,或在查明案件事實後,認定被訴侵權方案不構成侵權。
那麼,在涉案專利啟動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後,一審法院是否應該中止審理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顯然,在三星公司對涉案專利啟動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後,一審法院是中止審理等待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結果,還是繼續審理案件,屬於法院「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主動權或決定權在法院手上。而這也是華為泉州訴三星案件,立案較晚但判決最快的關鍵原因所在。
三星損失慘重:23款Galaxy 系列手機被訴侵權,22款被禁售
對於華為公司索賠8050萬元,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由於華為公司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也無法證明侵權人的侵權所得,因此,該案應依據《專利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一審法院根據對全案證據的審查情況,綜合考慮:
- 涉案專利屬尚處於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創新程度高;
- 涉案專利屬非標準必要專利,對移動終端智慧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 三星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
- 三星公司在智慧行動裝置製造、銷售領域位居全球領先地位,所銷售的涉案行動裝置型號、數量眾多,持續時間較長,銷售金額和所獲利潤巨大,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因此,對華為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8000萬元主張予以支持。
此外,在本案中,華為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購買了23款涉案Galaxy系列手機。其中,華為在庭審中明確放棄對未搭載涉案專利的Galaxy A5及A7的侵權主張。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在行動裝置的作業系統中,搭載實施涉案專利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停止製造、許可銷售、銷售搭載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行動裝置。
雖然華為一審贏得了訴訟,但不代表判決立即生效,因為三星公司仍有上訴的可能。此外,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也尚未有處理決定,三星還有爭取有利結果的空間。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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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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