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證據在專利無效案件中究竟值多少錢?
北京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專利代理人、律師郁舜舉了兩個例子:
- 中興通訊和維瑞格的標準必要專利 (SEP) 的全球8國訴訟,標的數億美金。
- 搜狗和百度在大陸之輸入法專利戰,標的2.6億人民幣。
以上2個訴訟案例都要用到網路證據,因此,網路證據在關鍵訴訟中,可能有數十億美元的價值。
然而,網路證據也必須符合三性:即「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如果違反三性,網路證據就變得一文不值。
究竟在中國大陸專利無效程序中,該如何搜集網路證據?專利無效中網路證據的審查重點又是什麼?郁舜以3個案例作出詳細的分析。
北京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專利代理人、律師郁舜在《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中,以「專利無效中的網路證據」為題,進行了專題演講。他開宗明義先說明了網路證據在專利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有2點:
- 網路證據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在抓取侵權行為時,透過經公證的網頁,固定被控侵權產品之證據。
- 網路證據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以公證的網頁作為現有技術 (亦即台灣普遍說的先前技術,Prior Art),對專利進行無效。
攝影:唐銘偉
網路證據之發展
郁舜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修正時,第一次提到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指出:「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然而,2012年的條文對電子資料並沒有明確定義,讓當時任SIPO專利複審委員會合議組組長的郁舜,指出合議組究竟要不要承認某一證據,必須很慎重,同時也很糾結。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才對電子證據作了概念性的詮釋。其第116條規定:「電子證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那電子證據與網路證據究竟存在什麼樣的關係?各有什麼不同的種類?認定的規則有沒有什麼不一樣?
網路證據肯定是電子證據中的一種,網路證據很多,基本上都涵蓋在電子證據中。網路證據在無效過程中因有「專利」的技術性,因此網路證據比電子證據稍為特殊一點。郁舜提出了相對客觀的表述:「以數位形式存在的,以通信網路作為傳播媒介,公眾能夠從不特定的網路終端獲取,需要借助一定的電腦系統予以展現,並且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圖 1. 電子和網路證據的種類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郁舜指出,雖然網路證據有很多種,但無效程序中涉及的網路證據主要指下面7種:
- 例如3GPP等的行業標準組織公佈的資料
- 電子文獻數據庫類的網站
- 政府網站、入口網站
- 行業信息網站
- 交易平台網站 (電子商務,如京東、天貓)
- 論壇類、博客類網站 (在發佈訊息時會自動生成發佈時間)。
- 其他
在專利無效中網路證據的審查重點:「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網路證據目的是作為現有技術。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所以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指優先權日)以前,在第3次專利法修正後分為3種:(1)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 國內外公開使用、及(3)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有三性,專利無效審查的網路證據也有三性,分別是「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以下是其判斷標準。
真實性:
- 網站的素質:包括網站的交互性、可靠度與穩定度、審核與記錄機制、權限管理機制。
- 利害關係:與關係人是否存在合約關係、技術合作或是贊助關係。舉例來說,假設網路證據是在京東網站上取得,如果案件關係人其中一方與京東有合約或是贊助關係,那所取得的證據即恐會有所偏頗。
公開性及時間性:
- 公開性指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
- 至於公開時間的確定,一般是指網頁的發佈時間。由於對專利而言公開時間很重要,因此有更詳細的規定:
(I) 伺服器上記載的時間
(II) 日誌文件記載的上傳時間、發佈時間及網頁內容修改時間
郁舜指出,由於網頁是虛擬的網路環境,而網路世界有可能會產生系統錯誤,因此與現實世界中的實體事實是有區別的,這是在打專利無效時要用心準備的重點。請求人可以用實體證據補強,即同時提供網路及實體證據。如圖1所示,以實體報紙補強電子報之網路證據,即同時提供2份證據。郁舜表示,在專利無效的案件中,證據不在多,而在於有效;然而,也不怕多。因為當有很多證據都指向一個事實的時候,即可加強證明此一證據之真實性。
圖1. 以實體報紙補強電子報之網路證據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三個案例:剖析專利無效中對網路證據的審查思路
案例一
申請號:200580013835.x
發明名稱:在無線通信系統中提供服務質量支援的方法和設備
在這個案例中,請求人提交了2份證據,分別是:
證據1-1:3GPP2 QoS Procedures: a stage 2 description,聲稱公開日:2003年9月24日;
證據1-2:證據1-1的部分中文譯文(如果是證據是外文,規定必須在一個月內要補充中文譯文)。
以上2份證據所取得之網站為www.3gpp2.org。
請求人主張:上述證據作為現有技術,可以影響此專利的創造性。
郁舜指出,盡管3GPP現在已是十分普及的標準組織,但早在2010年,合議組還是第一次接到這種證據。當年取證成本很大,因為甚至必須要拿到3GPP官方委員會的委員簽字,然後再做域外公證。但經過了7、8年,法官、審委對這種資料的客觀及公正性,已經相當有經驗了,因此現在只需簡單的公證即可。
3GPP網站文件之所以能作為無效中的網路證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其滿足了3性:
- 真實性:因3GPP是國際標準化機構,是目前通信領域相關的重要國際性組織之一,其官方網站之公信度不言而喻。
- 公開性:雖然3GPP的標準制定和維護都需要具備資格的成員來完成,但無論是其官方網站還是FTP伺服器,都可通過匿名方式訪問和下載,無需用戶名/密碼,從而方便公眾查閱,也因此滿足了公開性之要件。
- 時間性:3GPP的官方網站針對標準的每個歷史版本都標明了發佈時間,而二者的FTP伺服器上針對每個文件檔都顯示了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時間,從而方便取證時得到公開的時間資訊(見圖2)。
圖2. 3GPP的官方網站及下載方之FTP伺服器針對每個文件檔都顯示了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時間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但此案中之專利權人不認可上述證據之真實性。從圖2所見,每個根目錄下所生成之時間都不一樣,因此,專利權人主張:「上述公證書所公證的調取過程中所顯示每一級目錄的更新時間均不相同,所以2003年9月24日不應當認為是公眾所知的時間」。
然而,複審委員會卻有不同之意見,複審委員會認為:
- 3GPP是一個國際標準化機構,是目前和通信領域相關的重要國際性組織之一,其官方網站www.3gpp2.org公信度高,所有文件檔的上傳及修改都有明確的時間記載以及確定的時間生成規則;
- 基於公認的各級目錄時間生成規則,會出現各級目錄時間不一致並且毫無規律的情形,並且文件的公開時間不必考慮目錄所顯示的時間,文件檔所顯示的時間即為公眾可以獲知的時間,可以作為公開時間。
綜合以上2點,複審委員會認為證據1的真實性可以認可,其公開時間為2003年9月24日,可以作為現有技術來評述該專利之創造性。
案例二
申請號:201130186505.9
外觀設計名稱:壓力鍋(WYLG110621)
外觀設計圖片:
在這個案例中,請求人於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了證據,其中證據5為:(2013)浙杭錢證民字第4134號公證書的影本。
請求人主張:證據5對京東網站上的有關蘇泊爾聚能星不銹鋼壓力鍋的銷售情況進行了公證 (圖3),其中顯示的公開售賣時間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證據5中的產品圖片與涉案專利的區別為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細微差異,因此二者屬於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
圖3. 京東網站上的有關蘇泊爾聚能星不銹鋼壓力鍋的銷售情況截圖畫面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在此案例中,專利權人並未出庭,也未提交任何意見陳述或者證據,而請求人則於口審時當庭提交了公證書原件。
針對請求人所提證據,複審委員會指出,證據5公證書中記載了代理人在公證處登錄互聯網後,進入京東商城,輸入「聚能星」進行搜索後,得到結果如下:
- 在搜索結果頁面點擊進入「蘇泊爾22cm聚能星不銹鋼壓力鍋YW22NI」的產品售賣頁面,點擊該頁面下部評價欄中的「有曬單(22)」(「曬單」即台灣所說的「評價」),其中名為「老熊FC」的會員於「2011-02-1413:13:01」發表了「[曬單貼]用料比較好,但價格貴」的帖子,其中顯示了產品圖片(公證書第88頁)。
- 在搜索結果頁面點擊進入「蘇泊爾24cm聚能星不銹鋼壓力鍋YW24NI」的產品售賣頁面,點擊該頁面下部評價欄中的「有曬單(20)」,其中名為「chazizg」的會員於「2O11-2121:40:13」發表了「「曬單貼]便宜好用的高壓鍋」的帖子,其中顯示了產品圖片(公證書第108頁)。
因此,複審委員會認為,證據的真實性被認可,理由如下:
- 請求人當庭提交了該公證書的原件,經核實與影本一致,且上述網頁內容是在公證單位現場操作得到的,形式上無明顯瑕疵。
- 京東商城為國內知名的網路交易平臺,其網站資訊的發佈等均有著比較完善的管理機制,用戶在京東商城上發表的評價一般經簡單審核即可發佈,對於所購產品進行「曬單」屬於對於商品進行評價的網站正常功能之一,其時間應由伺服器自動生成,且曬單貼一經發佈即不得修改或刪除,因此對京東商城商品評價功能中的曬單貼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公開性予以確認。
- 曬單貼中顯示的發佈時間均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其中所示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針對案例二,郁舜作出了2點總結:首先,取證之網站性質必須具知名度,如京東為國內知名購物平臺;其次,網站運行機制決定曬單的發佈和修改規則非常總要,除了因為在「曬單」時之時間由伺服器自動生成外,曬單貼一經發佈即不得修改或刪除,也增強了其真實性。
案例三
申請號:201430002627.1
外觀設計名稱:攝像機(SJ4000)
外觀設計圖片:
在這個案例中,請求人於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了證據,其中證據1為: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出具的(2014)深鹽證字第4726號公證書(含光碟)。
請求人主張:證據1顯示翔大模型的攝像機在臺灣露天拍賣網上出售,對比設計1為證據1第1-20頁公開的運動攝像機,網址為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106075166397(圖4),上述產品的公開出售日期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證據1中的產品圖片與涉案專利的區別為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細微差異,因此二者屬於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
圖4. 翔大模型的攝像機在臺灣露天拍賣網上出售之截圖畫面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然而,在此案中,專利權人卻提出反證,其提出之反證1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出具的(2014)深證字第146359號公證書影本(口審當庭提交原件供核對)。
針對所提出的反證1,專利權人主張:反證1顯示翔大模型的攝像機AV線在臺灣露天拍賣網上出售,網址也為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106075166397(圖5),同樣的網址顯示所售商品圖片和名稱、價格均已修改,而原位置所對應的上架時間以及銷售記錄並不改變。因此,請求人所提供的購物網站上的店鋪的商品圖片和說明文字均可隨時修改,而不改變上架時間以及銷售記錄。因此,僅從該網站上的商品圖片結合銷售記錄並不能證明請求人的主張。
圖5. 翔大模型的攝像機AV線在臺灣露天拍賣網上出售之截圖畫面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圖6: 證據對比:同一網址,同一上架時間,但銷售產品卻不一樣
資料來源:Lung Tin 2017,隆天知識產權
在此案例中,針對請求人之證據及專利權人之反證,複審委員會認為:「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證據1中相關攝像機產品的上架時間是否真實可靠。互聯網網頁具有可以修改的特性,而網頁中所顯示的產品的上架時間和圖片並不必然表示原始的公開時間和圖片的對應性。
www.ruten.com.tw為臺灣露天拍賣網的網站地址,用於提供商品商情、發佈廣告等,從該網站的設置內容來看,其屬於商業網站,其知名度也不足以使其被認定為屬於信譽高的網站。再結合該網站發佈資訊的目的和方式來看,提供如gopro SJ4000攝像機這樣商品的商家或資訊提供者能夠在不改變上架時間和出價記錄的情況下自行修改自己商品的各種資訊,如反證1所證明的。
因此,臺灣露天拍賣網提供的資訊的發佈日期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也即是說在現有證據下,不足以確認證據1型號為gopro SJ4000攝像機的發佈時間和圖片的原始對應性,僅憑證據1不足以證明上述圖片顯示產品的發佈日期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綜上所述,證據1所示外觀設計不足以作為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
這個案例很明顯是由於網站的運行機制,導致網路證據真實性被質疑的好例子。
對台灣廠商的建議
針對在大陸打專利訴訟的台灣廠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我們一般常用的臉書 (Facebook)及Line等社群網站和通訊軟體,由於在大陸必須「翻牆」才能存取,因此在當地是被視為不合法的。因此如果網路證據取自Facebook或是Line等非中國合法使用之媒體,則必須要在域外 (如香港)作公證的動作。
此外,前文提到,法院認為「www.ruten.com.tw為臺灣露天拍賣網的網站地址......其知名度也不足以使其被認定為屬於信譽高的網站。」由此可見,網站「知名度」應以中國大陸的眼光來看,網路證據才會比較會被法院採納(像是WeChat一定比Line更具知名度)。
參考資料:
- 《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北京隆天知識產權副總經理暨專利代理人、律師郁舜演講講義。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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